最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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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化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物处置等活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综合治理,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划定权限,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培养和提高危化品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国家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八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该项目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

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仓储企业、使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投产、运行等环节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企业应当认真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同时,企业还应当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在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和设计。

二、施工阶段。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投产阶段。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投产阶段,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生产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四、运行阶段。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运行阶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测和检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分析和利用
• 安全数据: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安全风险、事故数据等 • 数据仓库: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安 全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0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违法责任与处 罚
违法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
承担方式:包括自行承担责任、连带承担责任等
• 自行承担责任:违法单位或个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缴纳罚款、赔偿损失等 • 连带承担责任:违法单位或个人与其他违法单位或个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如共同赔偿损失等
• 政策文件: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 指导思想: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0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与职责
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 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0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国内外先进经验与做法
国内先进经验:如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培训教育等
国外先进做法:如风险管理、安全文化、 应急响应等
• 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 化,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 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降低事故风险 • 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 安全评估: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 施工、运营等环节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提出安全改进措施 • 决策依据: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科 学、客观的安全评估报告,指导安全生 产决策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提供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咨
询服务
• 安全技术:提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 工、运营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 安全管理:提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 理培训、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 全管理水平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应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避开高风险区域和敏感目标。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分为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验收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023年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科学、全面、严格进行,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特性、环境风险、技术经济等因素。

第二章安全监督部门第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监督工作,包括项目的审批、检查、评估、监督等。

第七条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第九条危化品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向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并向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护公民、环境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仓库、化学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监督管理内容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前,制定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报告及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机构及人员、应急物资和设备库存等,并应在预案实施前进行模拟演练。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品种存量应符合生产需要,超量储存和生产不得发生。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估,落实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并及时修缮设施,确保设施完好。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重要零部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保证无故障无异响。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配备完整的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包括灭火器、防毒面具、紧急治疗药品、泄漏清洗剂等,确保能够迅速扑灭火灾、处理泄漏等突发事件。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建立检测分析设施,并与国内权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实时检测和数据传输。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物资,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三、监督管理机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安全设施、人员安全意识等内容,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定期进行突发事件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系统,确保安全信息采集、存储、传输的完整、真实、可靠。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建立安全监管委员会,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该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并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章试生产(使用)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明确试生产(使用)期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条试生产(使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阶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安全水平,制定了本办法。

二、监管责任1.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三、安全管理要求1.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2.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方案,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3.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计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4. 各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安全监督措施1.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2.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整改。

3.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1. 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确定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2. 安全管理方案中应包含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七、信息报备和公开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信息报备,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址等。

2. 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关键信息应向公众进行公开,提高社会对项目安全的了解和监督。

八、监督检查和评估1.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估。

2. 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应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停工整顿、吊销执照等。

九、协同配合机制1.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最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检查、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检查、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

2、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三、项目建设前的审批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方可进行建设。

2、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接受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核和专家论证等程序,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时的安全质量检查1、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或接受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验收。

3、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

五、运行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1、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更新。

2、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对危险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维修和保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3、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对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4、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建立档案并加强安全教育。

六、法律责任1、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办法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为目标,从项目准备、建设、运营以及关闭四个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题确认了本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即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的安全监管第二条在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申请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供项目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审查。

本条规定明确了规划阶段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项目在设计和规划阶段就考虑到安全因素。

第三章建设阶段的安全监管第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安全培训等。

第四章运营阶段的安全监管第十五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营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现场监管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项目关闭和退出阶段的安全监管第二十二条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关闭和退出阶段的安全监管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关闭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退出方案,确保项目正常停产并进行必要的设备清理和安全处置。

全文共有22条,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详细的要求。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同时也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觉遵守。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23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监督管理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指的是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储存库、管道输送设施等。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参与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泄漏处理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对和处理。

(六)与相关单位和部门保持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共同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

第三章监督执法措施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执法,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查看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

(二)要求项目方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资料和记录。

(三)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限制或停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运行。

(四)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运营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以下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运营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负责制定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和执法,确保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

3.项目责任单位的职责: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二、安全评估和审批1.安全评估:危化品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措施等。

2.审批程序: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严格遵守安全审批的要求。

三、安全监督和巡查1.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2.巡查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四、事故应急和救援1.事故应急预案:项目责任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

2.救援力量: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保障人员的安全。

五、安全培训和管理1.安全培训: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安全管理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

六、附则1.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2.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前期已审批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没有经过审批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批。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运营,防范危化品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危化品生产、存储、使用、经营等各环节建设项目。

三、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部门或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安全监督管理措施1.开展风险评估对于危化品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和立项时,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影响范围开展风险评估。

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安全标准。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项目组织结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等,明确各职责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危化品建设项目中,项目涉及人员必须对危化品的性质、特性、危害、安全技能等进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4.异地施工安全管理危化品建设项目跨地域施工,需要建立异地施工安全管理机制。

各地项目团队要遵守当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

5.重点环节安全质量检测对于重要的危化品建设环节,进行安全质量检测。

如化学品的运输和储存环节,应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危化品建设项目中,所有参与人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团队应根据职责权限,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安全应急管理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

并通过模拟演练,加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在危化品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遏制和扑灭事故。

七、危化品安全信息公开危化品建设项目应该主动公开安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安全信息。

同时要建立危化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和发布各类安全信息,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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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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