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帮正等6000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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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帮正等6000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4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丰兰谢火生邱旭锋
【审理法官】丰兰谢火生邱旭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帮正;李保【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帮正李保
【当事人-个人】陈帮正李保
【当事人-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管朝明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管朝明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管朝明
【代理律所】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陈帮正;李保
【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7:20:22
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帮正等6000二审行
政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5行终4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龙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L1929366XW。

法定代表人吴良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发,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南安市人力资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37826Q。

法定代表人黄志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思鸿,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陈帮正。

委托代理人管朝明,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保。

审理经过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陈帮正、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2行初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陈帮正已经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延盛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丰兰
审判员谢火生
审判员邱旭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淑婷
书记员庄贞贞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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