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源中心住宅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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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源中心住宅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7]14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源中心住宅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7]142号)
广西南宁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金源中心住宅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