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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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UDC
论文题目
10126一W114108l密级
编号
研究生:杨主
指导教师:猩建虽!』教撞
学科(专业):法徨亟±(查驱2研究方向:盎法皇伍堕法年级:2Q】】级
所在学院:法徨亟±麴直虫!坠
2014年6月2日
国人大网收集到7万多条意见,其中1076条建议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这是观点最集中的的建议之一。
7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表明,2013年我国城镇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合计为32900.9亿元,同比增长13.8%;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合计为26521亿元,同比增长19.6%。
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2212万人、57322万人、16417万人、19897万人、16397万人,比2012年底分别增加1785万人、3680万人、1192万人、887万人、968万人,均超额完成全年目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750万人,比2012年底增加1381万人;基金收入2154亿元,同比增长17.8%;基金支出1453.7亿元,同比增长26.4%。
8社会保险费涉及范围如此之广,资金收入规模如此巨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议题。
征缴主体在法律上不明确定位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笔者认为,我国必须要适时作出选择,逐步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明确征缴主体。
但在当前的体制中,即使采用二元制征缴主体模式,也应该在《社会保险法》或今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主体地位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定位和明确。
(二)立法授权性条款过多导致法律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前,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
在这以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大部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以政策规定和行政命令为主要依据和手段,缺乏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险所承担的历史、社会责任和其在社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因其立法模式既不是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更非法典化模式,而是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授权性条款过多而刚性权力、义务条款不足,过于原则和粗线条的规定内容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其中,授权性条款共25条,占该法总条文数量的近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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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晓洁:《<社会保险法>诞生记》,2010年11月3日,htto://www,clssn,com/html/[10me/reoort/31798-1,hiEn,2014
3月16口。
8数据来源:中国网,2014年1月24日,h±±乜;Z厶金翌s:£bi凸垂:£Q盐£nZ2Q!垒=Q!Z2垒&如±£n±312丝!Z3』im,2014年3月13口。
9柯卉兵、李静:《<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困境》,《社会保障研究》,2013年第l期,第3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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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条文细化了征收机构采取《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和实施规则,规范了执法行为。
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主体的地区应予以借鉴,相关立法部门应赋予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赋予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各省级人大或政府也应依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统一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执行规范性。
总体而言,在各地的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因法律依据的缺失、不明,对《社会保险法》中上述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执行也是有所不同的,有的以内部资料的形式予以解读适用;有的对明确的依据进行适用,对不明确的依据怠于适用或不予适用,这不符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原则和有悖于立法初衷。
笔者认为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应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中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适用进行权威的解读,明确法条具体实施办法,弥补社会保险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对于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是很有意义的。
致谢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
随着这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完成,我在内蒙古大学的三年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习生涯也即将宣告结束。
非常感谢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的老师们对我的培养和教诲,他们优秀的学识、学养、品格无一不影响着我,使我在法律的海洋里逐渐成长,逐渐锻炼成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感谢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组的老师们,在论文开题的过程中,他们给我提出了很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和思路,使我能够通过开题答辩,有的放矢的进行论文写作。
尤其要感谢程建老师,她作为我的硕士学位论文指导老师,对我更是谆谆教诲、循循善诱,在论文写作的各方面给予了我无私的指导和帮助,再次表示感谢!
我要感谢自治区和兄弟省(市、自治区)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征管战线上的“战友们”给我提供的一些研究资料和建议。
感谢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在我学习期间和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理解和大力支持。
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的理解、奉献给了我不断学习进步的信心和动力。
三年里,我从未感慨过“时间都去哪了?”因为我感到很充实,在学业、友情等方面都有很大收获。
这段经历将伴随着我一生,成为我人生中最宝贵的一页,谢谢陪我走过这段路程的老师和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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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杨宁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引用本文格式:杨宁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