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裁判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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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裁判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1.04.27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裁判员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行业体协,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赛单位,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于2011年10月在江西南昌举行,为继续落实与推进全国体育系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确保七城会各项目比赛顺利进行,现将进一步加强七城会裁判员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裁判员队伍的管理。
在全国体育系统深入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与要求的具体体现,事关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群众满意度的提高。
七城会作为今年我国举办的最大规模的综合运动会,受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大,加强对裁判员队伍的管理,维护好赛风赛纪,是抓好城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参赛
单位,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务必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总结近年来举办赛事的成功经验和教训,科学组织,周密细致地抓好七城会裁判员的培训、选拔、使用、监督、奖惩等工作,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
二、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要按照总局系统开展的“四查四纠”教育整顿活动的要求和公职人员“六个禁止”的行业规范,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与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裁判员的教育和管理,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思想,努力给各运动队创造公平、透明的竞赛环境,自觉、主动地维护好赛场秩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七城会各参赛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局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和方式向项目中心有关人员、裁判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将根据相关办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办法,要根据所属项目特点,针对以往运动会出现的问题,细化和完善七城会裁判员选拔管理办法、临场裁判员使用管理方案等,要进一步明确裁判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特别要加强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评判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临场裁判员回避制度。
凡七城会临场执裁的裁判员,原则上不在赛前指派,要采用抽签等方式产生,确需指派的,必须由技术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每单元比赛结束后,竞委会都要组织技术委员会对比赛的执裁情况进行评议,并建立评判和监督记录。
每天单元比赛结束后,竞委会都要召开全体裁判员会议进行总结并对下单元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把裁判员执法的人为因素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对七城会比赛期间出现问题的裁判员,将按照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各项目具体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国家体育总局还将通报给有关省市体育局和裁判员所在工作单位。
各项目中心要指定一名中心领导和相应部室人员专门负责所属项目七城会裁判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确保把裁判员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四、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裁判员的培训、考核。
要结合七
城会预赛或全国比赛对裁判员着重从思想道德、业务技能和竞赛纪律三个方面进行培训和考核,特别要注重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培训和教育。
凡未参加项目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的,不能参与七城会决赛阶段执裁。
五、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判员选拔制度和竞争机制,选拔一批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的裁判员参与七城会的执裁工作。
七城会各项目比赛临场执法的裁判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等级要求为国家级以上,参加城运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需执裁过预赛阶段(没有预赛的项目,要求执裁过今年的全国锦标赛或冠军赛等);
(二)没有不良执裁记录,特别是在以往比赛执裁和七城会预赛阶段执裁出现重大的误判、漏判和反判等行为,引起较大社会影响和参赛队普遍争议的裁判员,不得参加决赛阶段执裁;
(三)除特殊情况需由总局项目中心直接推荐的裁判员外,其它参加城运会决赛的裁判员均需由所在省区市体育局、行业体协或体育院校等进行推荐;
(四)打分计点和集体球类项目,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需组织省区市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对拟选调参与七城会决赛阶段执裁的裁判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按照满意率高低排列进行差额选拔后报总局公示;
(五)经国家体育总局公示合格。
六、请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针对七城会决赛阶段裁判员工作认真研究,并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一)七城会裁判员选拔办法。
(二)七城会临场裁判员选派方案。
(三)七城会裁判员纪律规定或处罚办法。
联系人:贾宁、安智清
电话:010-87182492、87182031
传真:010-67173451
国家体育总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