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生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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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永生煤矿全体员工及外协单位。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
第五条矿长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
职责。
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
管负责制。
第七条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负责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通风、排水、供电、提升等关键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井下作业审批制度,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第十五条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永生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