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滨、吴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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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滨、吴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晋02民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保平高存慧马卉妍
【审理法官】刘保平高存慧马卉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海滨;吴洪波
【当事人】张海滨吴洪波
【当事人-个人】张海滨吴洪波
【代理律师/律所】姚慧媛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刘立军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慧媛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刘立军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慧媛刘立军
【代理律所】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海滨;吴洪波
【本院观点】张海滨、吴洪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洪波承诺按照一审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张海滨表示同意,上诉人吴洪波、上诉人张海滨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海滨、吴洪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张海滨、吴洪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张海滨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上诉人张海滨负担;上诉人吴洪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6元,减半收取4743元,由上诉人吴洪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3:40:06
张海滨、吴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媛,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海滨因与上诉人吴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洪波承诺按照一审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张海滨表示同意,上诉人吴洪波、上诉人张海滨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海滨、吴洪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海滨、吴洪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张海滨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上诉人张海滨负担;上诉人吴洪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6元,减半收取4743元,由上诉人吴洪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保平
审判员高存慧
审判员马卉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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