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1.30
•【文号】财库[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1]22号)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中校函[2010]87号)收悉。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校实际情况,现将你校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
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
由财政部为你校所属函授学院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校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纳入改革范围的教育收费,缴入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你校本级执收的研究生收费,缴入财政部已为你校本级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校本级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请于2011年2月25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
在销户前,请你校本级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财政部为你校本级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
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于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教育收费全额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
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收取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教育收费时,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上缴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教育收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略)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