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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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
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8.09
•【字号】南价费[2005]45号
•【施行日期】2005.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问
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5]45号)
市属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5]159号)转发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市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可在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要报告我局。
同时允许再向下浮动20%。
下浮幅度超过20%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要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行为,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三、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各类车型培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培训学时,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收费。
要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鉴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基本转为企业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自下文之日起,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到我局办理原我局核发的机动车培训学校《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