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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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珠江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21
•【文号】保监发改[2011]535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535号)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关于成立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韩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元,注册地为广州市。
拟任董事长为汪群,拟任总经理为陈冬至。
二、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公司开业后两年内在广东省开展业务,两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发展状况和人才储备情况,逐步在外省开展业务。
三、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你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
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