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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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发[2012]50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2]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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