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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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管理有关问题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1.03.26
•【字号】冀劳社办[2001]67号
•【施行日期】2001.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复函
(冀劳社办[2001]67 号)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唐劳办(2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直按照民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1995)51号)有关规定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和保值增值目前为搞好整顿规范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告通知》(冀政办函(2000)31)精神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我省正在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即省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管理一定比例基金分级管理后各级仍然要按照原有基金管理规定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我们意见是在整顿规范期间国家没有出台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之前仍维持原来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原有财务
管理制度。
此复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