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村低保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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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村低保清理方案
为切实风险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现城乡低保动态管
理下让的应保尽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2021年3月15日至6月20日,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回填全
县整顿,对农村低保目标群体对象进行年度普查。

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围绕“改善基本民生、创新社会行政管理管理和发展社会优质服务”目标,清查通过普查清理使城乡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普查清理时间
全县范围内农村对象普查清理时间为:2020年——2021年3月15日至6月20日。

普查清理内容
(一)贫困户农村低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低保户已死亡;低保户家庭经济政策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特
困户线;低保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抚养人
具有赡、抚养能力;村两委干部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党员干部的。

在农村低保普查中有以下情况的填写如下表格:村两委干部家中
生活确实其实困难的,需填写表4;低保户家庭成员死亡后才,家中仍然十分困难,需变更户主的,需填写表3;低保边缘困难户需纳入的,需填写表2;取消和死亡的,需填写表1;在贫困家庭中无任何收入的,需填写表5。

(二)城镇低保对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清退:
低保户家庭成员已死亡;低保户家庭经济特定条件好转,人均收
入达超过现有低保保障线;低保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县或离开户籍所
在地在外居住半年以上,并且不能提供其居住地村(居)委会出示的
生活困难证明;低保家庭成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低保户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定为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低保户一方下岗并失业但其配偶在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且明显超出低保线;低保家庭成员中有经商、开店、雇佣他人兼营经营活动,其家庭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抚养人具有赡、抚养能力;低保家庭有高级小汽车和商业用房,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当地消费水平;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外打工的或子女在国外就读。

时间安排和教育工作方法
(一)分三个阶段对全县农村低保进行督查。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3月15日—3月16日),各乡镇(处)、各村要运用广播、板报、张贴等多种形式对此次农村低保普查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普查阶段(3月17日—3月27日),由各乡镇(处)民政所长牵头,会同村评议小组逐人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并按承诺完善各项手续。

第三阶段:公开形式和方法(3月28日—4月15日),各乡镇(处)一律在山村政务公开栏内醒目的地方公示。

公示后,照片报民政局备案。

(二)分三个阶段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核查。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3月15日—3月20日),各乡镇(处)、各村、各社区要结合广播、板报、清查张贴等多种形式对此次城镇低保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3月21日—6月15日),由各乡镇(处)分管和各社区书记、主任牵头,会同民政局逐户逐人共同审查,同时做好分类施保基层工作,并重新建立完整个人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第三阶段:公示阶段(6月16日—6月20日),各乡镇(处)、
各社区于6月16日至6月20日在政务政务信息公开栏内醒目的地方
进行公示。

核查方法:城镇低保对象夫妻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手续或所
住社区到乡镇进行核查、填表,(以下证件要求带原件及一式两份复
印件)。

1、家庭成员房产证及身份证;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结婚证(单亲家庭带离婚证推断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30岁以下的提供残疾证及大病住院病历(县级以上)。

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面广,关系到稳定大局,各乡镇(处)要提高认识,站在保
稳定的高度做好此项工作,要成立工作小组,责成政策性强、工作能
力强、职员秉公办事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2、要加大低保工作交互式动态下的管理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犯
罪者社会举报人力度,使低保工作更加伞花,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3、要进一步加强深化低保对象的公开透明工作,公开透明是做好
低保工作的重要前提,必须阳光操作,真正做到得民心、顺民意、解
民困。

4、按照文件规定村“两委”干部不按政策明确要求办理的,属于
关系保、人情保的,要严肃查处,对不按政策要求办理的人员要严肃
处理。

5、各乡镇(处)要按规定时间报各种涂料、表格,对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的,视为不合格,自动放弃,取消低保待遇,责任由乡镇(处)负责。

6、此次清理整顿、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组织民政局、监察局对农村低保普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核查不认真,出现和存在环境问题的乡镇(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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