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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代表性著作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出版。
2.ADR原理与实务(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3.范愉主编:司法制度概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 4.集团诉讼问题研究(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 5.《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 10月 。
的分析
四、“诉讼社会”的成因 五、“无讼社会”的启示 六、结语
章节摘选
一、引言 1.“一直以来, 有关中国古代社会厌讼、无讼的论断, 被视为理解中国问题的前提, 甚至直到今天, 由于 思维定势和知识更新的迟延, 中国法学界和国际比 较法学界仍有很多学者对此深信不疑。” 2.“越来越多地从古代诉讼档案等实证资料中发现 事实、解读历史,有关中国古代社会的实证研究渐 入佳境。基于实证研究的大量成果所形成的基本共 识是, 与以往所确信的铁板一块的“无讼”传统相 反。”
诉讼参与者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环境与社会风气 社会自治能力弱
章节摘选
五、“无讼社会”的启示 1.国家规制及其司法权威与基层地方共同体自治及其调解 相互协调, 有可能形成合理、有效、低成本的治理格局。 2.无论是普通纠纷还是涉及重大利益的分配调整, 都不可 能由司法独立完成, 只有通过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 利益的调节、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才能缓解社会和司 法的危机和压力, 而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担其压力 则是必然的选择。 3.任何制度和治理模式都具有两面性, 不可能完美无缺。 发达的司法系统在彰显国家权威、便利民众诉讼的同时, 也必然带来诉讼的弊端。 4.人和社会环境因素作为最重要的变量, 比制度的作用更 为深刻。
选美理由
该文结合法律史,通过阐明“诉讼社会”
和“无诉社会”两种理想类型都不能独立成
为社会治理的合理模式, 从而得出,现实的
选择只能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 各种社会需求和危机, 从而形成国家法律机 制与社会自治的协调, 逐步接近善治。
文章结构
一、引言 二、无讼或滥讼: 基本史实的厘清 三、“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 理想类型
“加强对滥诉和恶意诉讼的制度制约,文虎司法的权威正 常运行····”
章节摘选
二、无讼或滥讼: 基本史实的厘清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史的实证研究表 明, 尽管存在着时代和地域的差异, 但中国 古代社会从来不是普遍的“无讼社会”, 以 往那种简单将中国定位为 “厌讼社会” , 将其归咎于中国人权利意识薄弱和司法功能 低下, 并进而以此论证当代社会应通过积极 诉讼来推动法治的理论是无法证成的。”
章节摘选
六、结语
“人们能够客观地看待历史, 但却很难冷静地面对当下的 社会和自己的行为。因为人们总是被各种理想、意识形态、 利益和主观偏好所左右, 而为此所做的各种努力及其效果 很难在短期内得到验证。为了避免当下的盲目, 认真总结 历史的经验教训与客观地认识和理解现实同样重要。”
“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对转型社会的各种需求 和危机, 逐步实现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程序公正理念 的兼容, 通过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的协调接近善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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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愉《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的辨析和启示 ——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国家与社会》
载于《法学家》2013年第1期
cc 2013.4.24
作者介绍
1987年获人大法律系法学硕士学位。 1988年至1990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工作。 1990年8月至1995年12月在日本国立 名古屋大学法学研究课学习,获法学博 士学位。 1996年2月回国到人大法学院任教, 目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 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章节摘选
三、“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 理想类型
的分析 1.事实判断
2.体现的不同的价值取向、治理思路, 决定 或影响着制度的建构和实践。 3.在避免两种理念之极端的同时, 将二者辩 证地建构为一种多元化理念是可欲和合理 的。
章节摘选
四、“诉讼社会”的成因 社会经济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体制、制度 治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