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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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2011年)王胜俊院长在2010年度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有新作为,“要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改变目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进一步巩固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1年度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活动目标开展本次专项活动,旨在通过制定、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罪犯罪活动为国家强制力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建立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二、活动安排本次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共计安排一年时间,划分为四个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推动,突出重点。

具体部署如下:第一阶段:宣传舆论先行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执行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规避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系列报导,形成舆论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营造全社会支持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这一阶段的宣传报导于明年第一季度集中进行,力争使本次专项活动成为明年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一个亮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下发了有关报送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的通知,希望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阶段:制定规范文件本次专项活动涉及到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落实,其中包括《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反规避执行的若干问题意见》,以及《关于在民事执行中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适用悬赏举报制度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适用拒执罪的若干问题规定》等。

2011年颁布的法律

2011年颁布的法律

2011-2012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2-20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2-16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1-14颁布机构: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共同做好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1-08颁布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0-19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0-12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编辑部关于国庆假期高检网服务器检修的公告[有效]颁布时间:2011-09-30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9-21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有效]颁布时间:2011-09-21颁布机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有效]颁布时间:2011-09-09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9-0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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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5月27日印发。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意见》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立法背景】规避执行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之一。

被执行人运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的情况日益严重,在某些地方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对规避执行行为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遏制和扭转规避执行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债权,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以期指导全国法院有效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主要内容】第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关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意见》强化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即将被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方式相结合,同时,增加了执行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作为补充。

对于后两种调查方法,《意见》明确了由申请执行人启动申请的原则,但审计费用和举报奖励资金的承担原则不同。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悬赏举报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往往是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强调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保全,防止其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意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严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意见》重申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受理,同时明确了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执行法院起诉;二是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意见》规定对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破产逃避执行的,执行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均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三是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作出恶意诉讼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再审。

执行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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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2014.06.09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4.01.17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2013.12.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11.2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2013.1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08.29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的公告2013.08.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08.0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3.07.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0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0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03.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2012.04.05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3.2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2012.02.28 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02.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0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12.0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2011.08.2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0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05.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03.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2011.03.10 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2010.07.14 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2010.07.14 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0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0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2009.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05.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2009.03.30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0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2008.1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03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2007.08.2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0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2006.07.11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2005.08.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5.06.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0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2005.0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0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0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2004.07.09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2004.02.10 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2003.12.3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06.14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06.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0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01.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08.2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1.01.0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09.0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2000.05.29 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02.18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01.1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1999.0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1999.0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1.27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股份执行问题的复函1998.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0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05.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1998.05.17 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02.1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程序中可否以注册资金未达法定数额为由裁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问1997.12.16 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承担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1997.1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0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01.23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1996.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不应恢复执行的函1995.0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1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1994.03.26 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1993.09.2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07.14。

自首认定司法解释

自首认定司法解释

⾃⾸认定司法解释⾃⾸,这个词是⼤家⾮常熟悉的,但是究竟哪些情况才可以被认定为⾃⾸呢?法律条⽂⾥对⾃⾸是怎么解释的呢?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认定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认定司法解释罪刑法定是当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

开宗明义,量刑的基础与定罪⼀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只有对⾃⾸情节的正确认定,才能保证量刑的准确得当。

⼀、⾃⾸概述根据刑法规定,关于⾃⾸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据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是必须⾃动投案;⼆是必须如实地供述⾃⼰的罪⾏。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在司法解释⽅⾯,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情节的正确认定,最⾼⼈民法院(下称:最⾼法)先后发布了《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具体意见》)和《关于被告⼈对⾏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成⽴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与最⾼⼈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下称:《若⼲意见》)。

审判实务中,因从2014年1⽉1⽇起,最⾼法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作。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改革破解“执行难” 分权严把“执行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要文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对近年出现的一些新类型民事案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并与2011年12月20日通过,标准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的确立。
19、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法释〔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2、法释〔201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3、法释〔201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要的法发文件主要有法发〔2011〕3号、5号、9号、15号。其中法发〔2011〕3号对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法发〔2011〕5号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对于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实行任职回避规定。法发〔2011〕9号则是依据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进行规定。法发〔2011〕15号则是最高院为了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9、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执行信息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多种措施扩大查询范围,实现执行案件所有信息在法院系统内的共享,推进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执行悬赏制度的法律属性与完善路径

执行悬赏制度的法律属性与完善路径

执行悬赏制度的法律属性与完善路径摘要:“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

各地法院通过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的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查人找物,取得了一定成效。

执行悬赏是执行辅助措施,在整个执行悬赏的过程中,私权处分为主,国家公权处于被动、辅助地位,更多体现的是私主体的个人意志。

分析目前执行悬赏制度的相关规范,并从执行悬赏的启动、申请执行悬赏的时间、悬赏金的负担主体及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执行悬赏;民事强制执行;执行难The Legal Attribute and Perfect Path of Implementing Reward SystemYao Da(School of Grammar,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 066000,China)Abstract: Justice is the last line of Defense to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execution is the last link of the last lineof defense. The difficulty of enforcement has always been a prominent problem that perplexes the work of the court. “Difficulty in execution”includes difficulty in finding the person being executed, difficulty in finding the property being executed, difficulty inmoving the property being executed, and difficulty in finding the person assisting the execution. Local courts have made some progressin widely mobilizing the people to search for people and things by issuing public notices on the execution of reward offers. Theexecution of the reward is an auxiliary measure of execution, whichhas the nature of both 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 bu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reward, the punishment of privateright is the main on e, and the state’s public right is in a passiveand auxiliary position, it reflects the inpidual will of the private sub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current execution of the reward system, and studi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start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reward,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reward,the main body of the burden of the reward and the way of payment.Key words:reward for execution; civil compulsory execution;difficulty in execution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引言“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已如期实现,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入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新阶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问答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一、对债权冻结或强制执行时,需要送达的执行文书及内容有哪些?答:(一)诉讼中,对被告的债权冻结时,审判部门应依法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未经法院同意,第三人不得向被告履行债务。

(二)执行中,执行实施部门应首先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诉讼保全中已有效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且尚在冻结期限内的,执行中可仅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诉讼中的冻结债权措施依法转为执行中的冻结债权措施,冻结效力和顺位不变。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通过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四)到期债权系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可直接向该债权执行法院发出冻结债权专门裁定、要求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提取执行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第三人根据执行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出具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明书。

履行到期债务证明书应当载明第三人在本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具体情况。

(六)同一案件中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应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媒体转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的法律问题分析

媒体转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的法律问题分析

媒体转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的法律问题分析□ 刘 跃摘 要:新闻媒体对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的悬赏公告进行转载,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转载行为进行分析,便于新闻媒体防范法律风险,更好地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

关键词:悬赏公告;转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悬赏执行作为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辅助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新闻媒体通常对本地法院在执行悬赏公告平台、互联网门户网站、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的悬赏公告通过新媒体手段进行转载,这是新闻媒体践行信息传播、舆论监督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大众对媒体平台的关注。

实践中,新闻媒体在转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以下简称“悬赏公告”)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恪守新闻伦理,加强内容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的法律性质我国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老百姓甚至把这种现象称为“法律白条”。

一方面,“查人找物难”一直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有的被执行人玩失踪,有的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甚至不惜故意犯罪逃避执行,老百姓厌恶地把这些人称为“老赖”。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司法资源有限,2018年至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577.3万件,执行人员力量不足,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不能充分满足工作需要,执行手段又限制了执行的地域和效率。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2006年,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提出“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提出建立悬赏执行制度。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悬赏公告的申请、制作、发布、悬赏金发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悬赏执行作为一种民事执行辅助方式正式纳入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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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J],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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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195号•【颁布时间】2011-5-27•【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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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7•【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与执行手段一是关于法院系统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进一步密切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之间的关系,争取案件后期执行上的主动权的建议。

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立案、审理时不考虑或者疏于考虑后期执行的立、审、执脱节,导致错失财产保全时机等造成执行被动的现象。

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第13条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

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后,为了彻底解决立案、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问题,我们起草了《关于立案、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协调运行的意见》,拟于近期下发。

二是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的建议。

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让“老赖”得逞。

“强制执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否则判决内容难以实现,司法权威也无从谈起。

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贯彻的工作思路。

最高法最高检:别再乱抓企业家了!严禁乱查封乱冻结,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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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别再乱抓企业家了!严禁乱查封乱冻结,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来源 | 法客帝国编者 | 李舒律师最高法院明确: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甘人后,在2018年11月6日组织学习,表态更为具体明确和细致,而且的确切中要害: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

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

最高法院出手了!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强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2018年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廓清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错误认识,深入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注入了强大动力和坚定信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07]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

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恶意逃避债务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您提到个别企业将财务和业务全部转移到公司体外运营,以体外公司或个人名义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收支业务款项从而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力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做法也越来越多样和隐蔽。

您提出的几点建议反映了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正在努力破解的司法难题。

一、关于多个部门联合调查的建议认定被执行人非法经营、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需要充足的证据证明,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实现在公安、税务、金融等领域的调查取证,这就需要相关联动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将推动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作为重中之重,其中就包括通过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联动与共享信息,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一网打尽”,并强化对其经营状况及资金流向的审计调查,进一步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共享纳税信息、退税信息,并在积极推动与税务机关涉税财务数据和纳税数据的共享,由此可加大对被执行人将财务和业务转移到公司体外运营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力度。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6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客户企业的业务性质,了解其股权或控制权结构,以及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和信息变更情况。

这对防范不法人员利用复杂的股权、控制权等关系掩饰、隐瞒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性质,提高最终受益人的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8题)1、某项目施工中,由于材料供应缓慢,为加快施工进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请求用一部分酸性石料代替碱性石料。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虽然知道不能使用酸性石料,但碍于双方的关系,同意了施工单位的请求。

后来,工程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

则建设单位的损失应当由()连带承担。

A.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B.监理单位与项目经理C.施工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D.项目经理与总监理工程师【答案】 A2、建筑公司给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投保意外伤害险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的方式告诉被保险人。

A.书面B.口头C.通知D.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答案】 D3、关于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罚款属于行政处罚B.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C.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D.民事责任全部是财产责任且不具有任何惩罚性【答案】 C4、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下列属于该险种的被保险人的是()。

A.住建局的工作人员B.质监站工作人员C.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D.技术顾问【答案】 D5、某学校实验室从化工产品商店购买了一种普通化学制剂,双方对这种制剂的质量要求事先没有约定,也没补充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制剂质量要求的确定可按照()。

A.交易习惯B.国家标准C.行业标准D.ISO9000标准【答案】 A6、甲建筑公司计划于2008年3月7日浇筑混凝土,由于现场施工场地原因,甲建筑公司决定购买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对此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商品混凝土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施工单位不需要对此进行检验B.施工单位需要对此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但是可以自行取样C.施工单位需要对此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同时要在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D.施工单位需要对此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接受委托的检验单位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答案】 D7、注册建造师卫某2006年1月办理了延续注册,2007年1月因工作调动而办理了变更注册,变更后他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年内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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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法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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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20XX〕195号
发布日期:20XX-05-27
执行日期:20XX-05-2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或者抽逃注册资
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大财产保全力度。

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执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

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10、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

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
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

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

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

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

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22、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

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2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

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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