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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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法第五章海洋法
主讲教师:周建海
第五章海洋法
本章首先应区分各种海域的概念以及各种海域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这里要注意沿海国及外国在各种不同海域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我国关于海洋方面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概述
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
一、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
不同时期的海洋法对海洋有不同的划分。近代海洋法只将海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海、邻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划分,海域种类包括: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依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将各类海域分为:
1国家完全管辖的海域,即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的海域。如内海、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2国家部分管辖的海域,即沿海国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辖权的海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各种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各有其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拥有不同的权利。
三、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主要指在各种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活动。
四、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对各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航行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科学研究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作了规定;并对如何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划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界限以及有关海洋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换句话说,邻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的特征有:
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这就决定了拥有领海的只能是沿海国,内陆国不具有领海;还决定了领海不能远离海岸或内水,而应与海岸、内水相邻,从而确定了领海的内侧位置。如系群岛国,则可邻接群岛
水域。
2.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这说明领海并非辽阔无际,其宽度受到限制。公约将领海宽度限制在12海里以内。
3.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一、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就是确定领海从海岸何处起始的起算线。《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
1.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公约规定:“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最早规定从低潮线起算领海的是1839年的英法捕鱼条约。目前多数国家采用正常基线法。正常基线多适用于海岸较平缓、无明显凸凹、无更多的岸岛屿和低潮高地的情况。
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其划法为: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1951年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的判决中确认了直线基线法。直线基线法主要适用于海岸极为曲折并且在近岸有一系列岛屿、三角洲、礁滩,而不适用正常基线的情况,以及群岛国的情况。领海的外部界限与基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就是领海宽度。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主工作量其不应超过12海里。我国于1958年就宣布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确认。领海的外部界限,简称领海外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根据各国实践,划定领海外限的方法主要有: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
3.平行线法。
在确定领海外部界限时,有时会遇到相向相邻国家重叠的情况。从国际实践看,通常以等距离中间线来划界,当然也可以协议确定,协议时应注意考虑历史性权利和其他特殊情况。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②领海上空的领有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③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以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④有关制度的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⑤司法管辖权(详见下文);⑥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⑦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地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
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①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②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