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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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 • 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 其它批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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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
• 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包括: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准书、型号 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对于设计的更改的审定批准形式有:型号合格 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3
适航性的要点
• 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 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 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是抽象的集合性概念,是航空器中每一涉及安全
的部件和子系统,以及整体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品质的综合反应; • 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预期
运行环境包括大气、机场、航路、空中交通管制等。使用限制包括速度、 高度、重心、重量以及发动机和其他设备的使用限制。) • 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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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适航标准
•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 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 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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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标准的特点
•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 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 试制、组装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 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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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管理
•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民用航空器投入运营之后,依据各种维修规则和标准,使其 适航性得以保持和改进。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是: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 航空器。因此,持续适航管理不能和初始适航管理截然分开。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1.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

源于航海2.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3.(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③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④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⑤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4.(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6.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7.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

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8.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9.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10.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11.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简介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合规性评估和监督的过程。

为了确保飞机的安全性和适航性能,航空器适航管理将飞机分为不同的分类,根据其设计和使用目的,为其制定相应的适航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一级分类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级分类是根据其设计和用途来区分的。

根据这个分类,民用航空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商用航空器商用航空器主要用于商业航空运输,包括客机和货机。

商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设计审查、型号认证、飞行测试等。

2. 通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器是指非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包括私人飞机、企业飞机和商务飞机。

通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确保飞机在各种飞行环境下的安全性和性能。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飞机注册、设备安装审批、维护管理等。

3. 军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是用于军事目的的航空器,包括战斗机、运输机和直升机等。

军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重点是根据军事需求确定适航标准和要求。

适航管理措施包括军用适航评估、军事标准符合性审定等。

二级分类根据一级分类,民用航空器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以下是对商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1. 商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商用航空器可以根据其设计和功能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类:(1)客机客机是商用航空器中主要用于运输旅客的飞机。

根据座位数量和航程能力的不同,客机可以分为不同型号和规模。

(2)货机货机是商用航空器中主要用于运输货物的飞机。

货机的设计和装载能力可以适应各种货物的运输需求。

2. 通用航空器的二级分类通用航空器可以根据其用途和规模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类:(1)私人飞机私人飞机是指为个人或家庭所拥有和使用的飞机,主要用于私人旅行和娱乐活动。

(2)企业飞机企业飞机是指为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和使用的飞机,主要用于商务会议、客户拜访等商业活动。

(3)商务飞机商务飞机是指为商务旅客提供专业化的航空服务的飞机,主要用于高端商务接待和奢侈品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2)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2)

1.早期适航性的定义: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2.(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④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③强调了综合因素⑤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3.(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品质: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5.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6.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7.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8.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9.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10.(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1.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12.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3.(考)适航管理的特点:(具有一些国际间普遍承认的特点)①权威性和法规性②国际性③完整性和统一性④动态发展性⑤独立性1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①立法、定标②颁发适航证件③监督检查15.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①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素质②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等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水平③航空器材的供应④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质量⑤机场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性能状态⑥空中交通管制能力⑦航空营运人、航空器维修部门、航空(空、地勤)院校的资格⑧空中保安措施⑨气象保证16.在人的因素中,机组责任是引发飞行事故的第一大原因。

民航适航管理认识

民航适航管理认识

对民航适航管理的认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管理分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行控制,即按一定的适航标准和民航法规对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的运行、维修的控制,目的是为了使航空器持续保持在设计和制造时所达到的基本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

适航管理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中国的适航部门修订的适航标准是以美国联邦航空局制定的适航标准(联邦航空条例FAR)作为蓝本。

设计环节:在初始适航管理中,核心的法规是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申请、审定、颁证的程序及管理要求,颁证后管理及持证人的权利和适航性责任等,对进出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也做了规定。

型号合格审定(type certification):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CCAR-21部规定了型号合格审定流程,以及相关的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3\34\35\36\37\53\55等规定)。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凡是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

对初级类航空器(审定最大重量小于1225公斤的小型航空器)和限用类航空器(进行专门作业的航空器,比如农药喷洒,航测,巡查,广告)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民用航空器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这产品的设计符合适航规定。

民用航空器完成型号合格审定后,进入制造环节。

制造环节: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指某种产品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但未获得生产许可证(PC)时,型号合格证件(或转让协议书)持有人进行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与适航管理的思考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与适航管理的思考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与适航管理的思考摘要:维修质量和适航管理作为确保航空安全与运营效率的核心要素,对于航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研究通过分析维修质量与适航管理的相互关系以及因素影响,提出了一系列增进航空器运行安全与性能的方法。

研究发现,优秀的维修质量与严格的适航管理相互促进,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改善设备设施、优化适航制度以及加强协作机制等途径,能够进一步提升维修质量与适航管理水平。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适航管理;安全性;运营效率引言: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与适航管理是确保航空安全与运营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在快速发展的航空业中,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盈利能力,更关系到乘客的生命安全。

然而维修质量不达标和适航管理不善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威胁整个航空运输体系的稳定。

因此深入研究维修质量与适航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析影响因素,并提出改进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维修质量是指在维护、修理和检验航空器的过程中,确保其达到预定性能和安全标准的程度。

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运行效率和乘客信任,直接依赖于维修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

低质量的维修可能导致机械故障、系统失效甚至事故,严重威胁航空运输的安全性。

为了确保维修质量的可控性和一致性,航空业建立了一套维修质量评估体系。

这包括标准操作规程(SOP)、质量控制程序、维修记录、技术文档等,以确保维修工作符合规定标准,并且每一步骤都经过适当的记录和审核。

维修过程中存在许多可能影响维修质量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技能水平、材料质量、工具设备的使用性、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等。

人员素质与技术水平直接决定了维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材料质量和设备适用性则影响了维修的持久性和性能。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适航管理是指确保民用航空器在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营过程中,满足适航标准和法规要求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适航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4
•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 其是适航的:
• 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 求; • 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
运输飞行每百万小时重大事故率比较
10
25.542
(50-59年)
8
6.784
6
4
2
0
1950-1959年
1960-1969年
7.572 1970-1979年
中国 世界 航空发达国家
• 对于航空器,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特 性。
31
2、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
• 型号设计批准书是针对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所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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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类航空器
• 无动力驱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在标 准海平面昼间条件下失速速度不大于113 公里/小时 (61 节);如果为旋翼航空器,主旋翼盘载荷限制值 为29.3 公 斤/平方米(6 磅/平方英尺);
11
1.2 适航标准
•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 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 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2
适航标准的特点
•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 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27
审定部门的布局
Xingjing
Xi’an Chengdu
Guangzhou
Shenyang Beijing
Shanghai
Airworthiness Div.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on
:Certification Center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路遥,于敬宇,舒小华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航空器适航室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的概念和适航审定、管理模式,然后从适航标准的角度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分类,并列出现有空管法规。

最后,着重探讨了民用特种航空器、无人机系统的适航要求。

关键词:特种航空器,无人机系统,法规,标准,适航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f Civil AircraftLU Yao YU Jingyu SHU XiaohuaAircraft Airworthiness Division, China Academy of Civil Avi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s of 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ivil aircraft classification is then presented from the angle of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A discussion of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are listed and discussed mainly on those of civil special aircraft.Keywords: special aircraft, 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regulations, standards, airworthiness1 民用航空器适航的基本内涵“适航”从字面理解就是指航空器是否适合航行。

给航空器的“适航性”下一个定义,就是指航空器能在预期的环境中安全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的固有品质。

因此,“适航审定”工作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评判和审查。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10-24-2003 07:12:5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阅读 次文章搜索本周热门文章专题热门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CCAR166-Ⅲ)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国际航班旅客手册 国内航空旅客手册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章名】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May 4, 1987)Article 1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incivil aviation,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of civil aviation undertakings.Article 2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are engaged in the designing, manufacturing,use 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including aircraft engines andpropellers, and the same hereinafter)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export civil aircraft to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and 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perform outside the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maintenance services to aircraft registered i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abide by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3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denotes thetechnical appraisal and supervision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pertine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over the designing, manufacturing, use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inflight.Article 4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CAAC")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of civil aircraft.Article 5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shall be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cribed airworthiness criteria andprocedures.Article 6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intend to design civil aircraft shall, onthe strength of the documen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Aeronautic Industry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design project, apply to the CAACfor a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The CAAC shall, after receiptof the application therefor, conduct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in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to whether the model to bedesigned is up to standard and, if the model is proved to be up tostandard, a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shall be issued.Article 7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intend to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 shallhave the necessary manufacturing capacity and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the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as prescribed in Article 6 ofthese Regulations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Ministry of AeronauticIndustry, apply to the CAAC for a Manufacturing Permit. The CAAC shall,after receipt of the application therefor, conduct examination andapprais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to whether theapplicants are qualified to obtain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f they areproved to be qualifi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shall be issued to them,together with an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to be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the relevant provisions.No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n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may manufacturecivil aircraft, except as otherwise prescribed in the provisions ofArticle 8 of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8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butintend to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 as a result of special needs shallapply to the CAAC for approval.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d in accordancewith the provisio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examined one by oneand only after each of them isproved to be up to standard shall an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be issued.Article 9Civil aircraft may engage in flight operations only when they havepossessed an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AC.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AC shall specify the type(s)of activities the aircraft is (are) good for,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the Certificate, and other conditions and restrictions required forensuring safety.Article 10If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d by units possessing a Civil AircraftManufacturing Permit are to be exported a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authoriti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forExport shall be issued by the CAAC.Article 11Civil aircraft that are to fly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ustpossess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 Civil aircraft that havebeen register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ar thenational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hall be issued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by the CAAC. Civil aircraft shall,after obtaining a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tencil on theirouter surface the identification marks of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inaccordance with t。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名词解释1.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2初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其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3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持续适航: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5适航指令:是民航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怕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惹急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6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7 适航性: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性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9.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10.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是民航局批准按照在一伙的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11.CTSOA(技术项目规定项目批准书):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我国民用直升机和适航管理

我国民用直升机和适航管理

我国民用直升机和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从安全性观点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制造、使用维修、进出口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管理。

民用直升机的安全性也必须在适航管理的严格监控下才有保证。

1986年,受国务院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现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适航条例》)。

1987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适航条例》,并于当年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重大转折,是我国法定适航管理工作的新起点。

依照《适航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航空器适航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从概念上、从实质上来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也无法截然分开。

而二者的交联和熔融,则构成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一个整体和全部内容。

(一)民用直升机的初始适航管理1.民用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民用直升机的型号合格审定是适航部门对民用直升机的设计进行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初始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型号合格证及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

过程的依据是CCAR-21部和适航司批准发布的法规性AP—21—0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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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重点
第一章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

(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
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

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

(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0、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1、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点:
第一,适航标准的规范性。

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第二,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束为背景的。

第三,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第四,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12、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

“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第二章
1、民航局三级机构是指民航局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

2、CAAC FAA EASA 全称,定义
第三章
1、适航管理程序(AP)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2、咨询通告(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3、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第四章
1、登记国的权利
(1)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

(2)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具有管辖权,对航空期内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等可适用其登记国的法律。

(3)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

(4)保护权:航空器登记国有权保护本国航空器。

2、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证件:
(1)航空器登记证(2)航空器适航证(3)无线电台执照
3、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4、挂旗公司是指被国家制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

5、绘制要求:(1)绘制的标志应永久性地附着在航空器表面上
(2)每个字母用实线构成,其颜色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
(3)不能有混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图案、标记或符号
(4)公司标志绘制在尾翼(垂尾)上。

第五章
1、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

2、型号合格证(TC)是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3、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是用以批准航空产品设计大改的一种方式。

4、型号认可证()
5、型号设计批准书针对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分别颁发。

6、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

7、特许飞行证分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8、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局颁布,规定装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9、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10、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11、根据CCAR-6部中的规定,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1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1)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2)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第六章
1、型号合格审定流程
(1)申请(2)初审(3)受理(4)首次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会议(TCB)(5)型号合格审查组的审查(6)验证试飞前TCB会议(7)验证试飞阶段审查组任务(8)最终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会议(9)CAAC颁证(10)证后监督和证件管理
2、常用的符合性验证方法可根据实施的符合性工作的形式分为四大类:
(1)工程评审(2)试验(3)检查(4)设备鉴定
3、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大改”“声学更改”
4、适航部门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有4种:
(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4)其他批准方式。

5、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给供安装在已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6、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民航局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如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制造人进行设计和生产的批准凭证。

7、适航指令(AD)是民航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颁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涉及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第七章
1、持续适航管理有三个要素:维修机构、维修人员、航空器。

2、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符合“五四”要求。

“五”指厂房设施、工具设备、技术文件、人员和器材应符合所申请维修类别与项目的要求。

“四”是指申请人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人员培训四个控制系统。

3、主管适航检查员是指由适航部门指定的对某个(些)维修单位或营运人进行证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适航检查员。

第八章
1、航空器评审组(AEG)工作的组织机构由政府部门、支持单位和执行机构共同组成。

2、AEG工作的法规文件体系包括法规依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三类。

3、专业委员会包括三类:(1)飞行标准委员会(2)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3)维修审查委员会第九章
1、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系统性与群众性相结合”。

系统性是指承担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职责的适航部门及其所属全体人员。

群众性是指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各类企事业部门及其所属人员。

2、委任代表制度就是在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委任一些适当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适航部门的代表,协助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3、委任代表的主要作用是协助适航部门进行适航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进行适航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力量。

4、委任代表分类:(1)工程委任代表(2)生产委任代表(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第十章
国际双边适航问题的原则和宗旨是要解决本国航空产品的出口问题及进口航空产品的安全性,这一问题的提出将在客观上解决适航部门自身的资源不足问题,为各国适航部门之间简化进口航空产品审查手续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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