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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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是由性质不一、数量巨大、类型众多的建设项目构成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建设项目都与城市的自然环境、城市的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以及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密切联系,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此,建设项目的选址,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个选址合理的建设项目可以对城市长远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样,一个选址失败的建设项目也会阻碍城市的长远发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一方面,可将各项建设的安排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使单个建设项目的安排也能从城市的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另一方面,可通过政府宏观管理,调整不合理的用地布局,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为城乡经济运行和社会活动及人民生产、生活提供理想的空间环境。对规划选址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各项建设有计划、按规划进行,最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既可以从规划上对建设项目加以引导和控制,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避免各自为政,无序建设;又可以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提供依据,对于促进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可以说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与关键环节。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强调要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规范了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表明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家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环境管理来实现的。其中,规划管理主要体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批制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空间管理的作用越发重要,2002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铁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从区域全局发展的角
度确定建设项目区位,应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选址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大多具有区域性影响,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一般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为各省(自治区)有效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提供了重要的保证手段。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建设项目的选址程序,规范政府行为,将省级规划选址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
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全面推行,除划拨使用土地的项目(主要是公益事业项目)外,都将实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出让地块必须附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明确规定出让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要求。由此可见,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不再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
对于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从实施城乡规划的要求看,城乡规划管理首先应对
其用地情况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各项功能的协调,才能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选址意见书作为法定审批项目和划拨土地的前置条件,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其申请作出答复。对于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以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国家级的重大建设项目可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