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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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处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为了实施2021年1月22日公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修改2.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修改附件1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修改一、将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修改为“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四章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三节公示机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窗口公开的方式,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应当在涉及我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2号公布,根据2003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修订)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公布)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订)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八、《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10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公布)九、《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4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2号公布)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文档模板范本]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减少水环境污染,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合用于从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对违反水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水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2.1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住手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取销资质认定等。

2.2 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水资源的使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违法占用水域、未经核准占用水土地、污染水环境、非法取水、恶意占用水资源等。

2.3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合法、及时和便民,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3.1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等环节。

其中,调查取证和听证是重要环节。

3.2 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现场勘查、取样分析检测、记录;- 问询有关人员、证人,并记录口供;- 检查、查封、扣押违法物品等。

3.3 听证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告知当事人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权申请延期、变更听证,但须说明理由;- 记录听证过程,并由当事人、听证员签名确认。

3.4 处罚决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认定违法事实和依据法律作出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违法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处罚金额或者数额、处罚依据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作出,并加盖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4.1 依据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实现行政处罚效果。

4.2 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依法查处。

行政执法整改报告

行政执法整改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行政执法整改报告篇一:行政处罚整改报告关于20XX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周口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9月7日,我单位接到你办交办的《周口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XX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周依法行政领办[20XX]7号文件通知后,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单位责任人、业务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文件通知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整改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并责令相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对文件通报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一)考核中存在的问题1、询问笔录中没有填写执法人员有效执法证件编号。

2、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体现自由裁量内容。

3、没有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4、缺少行政处罚结案审批程序。

(二)整改情况1、我县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有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征求法制室意见这些前置程序,我县在相关政府出台文件存档备案时缺乏完善的存档备案制度,固上报文件中不显示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征求法制室意见这些材料。

领导小组已经责成政府档案室制定完善的存档备案制度,并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

2、《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三轮车管理的通告》、《淮阳县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行动实施方案》中相关从重款项确实存在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有背于相关行政立法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精神,我县已下发此通告、方案的废止通知,并责成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制定印发新的通告和方案。

3、淮阳20XX-0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卷宗、淮阳20XX-0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卷宗中缺少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20XX-046号卷宗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与《成交确认书》表述不相符这一问题,领导小组已经责令国土局认真整改,补办相关证据材料填充到卷宗中,并要求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国土部印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书,务必在以后卷宗制作中做到认真细致,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工作失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滁政办秘〔2017〕197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滁政办秘〔2017〕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17〕49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8日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内府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2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内江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5月16日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内江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但第五十条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除外。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五、删去第五条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水政法〔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8月5日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多年来,水利工作实践已充分证明,水行政执法贯穿于水利事业的始终,为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和保障,它的成败关系着整个水利事业产业的兴衰。

近年来,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水事秩序的正常开展。

存在问题1、业主素质偏低。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部分业主素质不高,在水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予配合,阻碍调查取证,甚至讥讽谩骂工作人员,严重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执行公务。

2、调查取证难。

在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水利执法没有强制措施,一些违法当事人,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有的态度甚至蛮横,暴力阻碍执行公务、殴打执法人员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知情者怕得罪人,不予配合,不敢举证,给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3、外界因素多。

在执法过程中某些行政领导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长官意志严重,出于团体或个人利益,错误的干预水事执法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行为的正确性,造成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公。

在执法过程中与某些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相冲突时,有的地方利用执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当地管理的现行体制,在许多方面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执法人员秉承其旨意行事。

有的执法人员怕得罪人,为照顾各种关系,束手束脚,不敢大胆依法办事,走过场,极大的损害了执法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

整改措施1、加强学习,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的学习,对水行政执法与许可业务学习制定一个循序渐进的学习计划。

从基础理论学习起步,从现行推广应用的先进适用水行政执法与学习开始,尽快掌握与水相关的法律知识,争做懂行的先行者。

其次在学习中有记录,有心得,加强积累,真正的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会一行。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

加强调查研究,针对问题学、从实现中学,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充实,增强各方面的能力来更好的为党和人民服务。

2、加强作风建设,要树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新风,坚定自身的意志和信心,认真扎实的理行工作职责。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津金监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市金融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做好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5号,见附件)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一、将第十四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修改为“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可参照第十条相关规定开展:”。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举报投诉人或者移送机关。

”中的“被调查人”修改为“当事人”。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催告发出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修改为“……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

五、将附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诉讼时限由“三个月”修改为“六个月”。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重新公布,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3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行政执法,以及开展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黑水发[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3〕162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意见》和《黑龙江省水利行业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水政监察工作指导性意见》精神,现将《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3月1日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水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为优化我省经济改革发展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主线,以构建和谐水事秩序、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以全面依法履行各项社会管理职能为重点,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水政综合执法为总要求,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水兴业、以水丽城、以水惠民”的战略目标,更好地服务于“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强化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切实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十四条。

3.《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十二条。

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津政发[1998]6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二条。

6.《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7号)第十四条。

7.《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十五条。

8.《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第十六条。

9.《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二十三条。

10.《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

11.《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说明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说明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说明为更好地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执法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我会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6号,以下简称《组成办法》)进行修订。

现对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后,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新变化,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职权归属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由证监会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在于提出专业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供负责人决策,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具体见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二)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在《组成办法》的原则和框架之下,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兼职审理委员制度,吸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使行政处罚工作充分借助一线监管部门的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被执法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本次修订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同时明确了委员任期的规定。

(具体见第三条)(三)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近年来,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被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制度优越性,应在实践中予以坚持并不断完善。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益赫政办发〔2020〕23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益赫政办发〔2020〕23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4日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含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防错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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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及主要过程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于2011年2月正式实施。

执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带来专利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保护不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

伴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展会期间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具体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我国专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指导地方加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有必要对执法办法及时调整,进行有针对性的修
改。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专利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严重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解决。

本次修改只对执法办法作局部修改,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及早落实中央最新指示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我局启动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工作,并按照局领导要求,进一步根据中央关于依法行政的最新要求,结合专利保护实践中的问题和需求,对修改方案进行扩充完善,并专门征求了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和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意见。

我局于2014年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交流平台了解地方局意见,并由具体负责修改工作的条法司征求人事司、协调司、管理司、审业部和复审委等局内相关部门意见,并与中编办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

在此基础上,我局形成《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报请局领导审阅后,按照有关要求,于2015年一季度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我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发函征求意见。

在汇总整理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
案(审议稿)》,报请局务会审议。

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局令于5月29日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主要内容
(一)贯彻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宗旨
《决定》对加强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

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关系到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其全过程应贯彻法治原则,严格落实依法行政。

为此,本次修改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明确写入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中(第一条)。

(二)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决定》进一步强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为此,本次修改明确强调“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第九条),并就及时公开行政决定、发布执法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

(三)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展会和互联网发展需求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特点。

为进一
步发挥其优势,加强专利权保护,本次修改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第二十一条,由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明确了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案期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由较为原则的“及时立案”改为规定明确的时间期限),并明确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要求(第四十六条,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

删除链接采取删除或侵权行为的作为在短时间内集中展示有关成果的特殊场合,展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调处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及时查处有明确的现实需要。

现行专利法已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尚未对此加以体现。

同时,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飞速进步,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步显现,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也需要变化、创新。

浙江等地的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网店经营者及权利人对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解决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有较强的诉求。

为此,本次修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八条),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
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其他条款的顺序和有关表述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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