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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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合同
(本合同容与最终签署协议不一致的,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和乙方双方经友好洽谈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宾馆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容:详见合同附件(一)《宾馆装修施工容单》和效果图。
3、建筑面积:约4000平米。
承包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围:宾馆部装修围所有容见附件(一)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1050元/平米,单价计算。)
3、材料供应:甲方可保留部分材料指定特权,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在采购前须得到甲方的认可。
4、不属于本合同围的工程项目(如:网络宽带、WIFI、数字电视、电脑、监控等弱电系统,电梯,消防,结构外窗,户外广告牌、亮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工期
1、精装修开工日期:2016年 04 月 28日,竣工日期:2016年 7 月 18 日,总工期日历天数为80 天(设计变更和签证均考虑在工期,不予调整),。
2、下列情况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其工期相应顺延:
(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以上情形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顺延。
第四条质量标准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合同附件(二)《装修工程材料详单》
2、工程质量标准:双方参照市地方及所规定的竣工标准。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
充合同。
第五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按建筑面积固定单价方式,工程单价:人民币小写1050元/ 平米。
2、结算方式:工程结算价=固定单价X建筑面积。
3、合同中没有工程,双方议价。(同时根据商议价格另外计算)。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
1、1、本合同签后三个工作日,乙方部分材料进场并开始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后,甲方支付乙
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工程预付款。
1、2、每月底乙方完成阶段(项)工程后,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审核后支付已完成的工程量款的60%为进度款。
1、5、当乙方全部完成装修工程向甲方提请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3天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量款的 60% 。
尾款结算:剩余35%按工程完工后的3个月付清。
1、6、本工程的质保金为5%,若该工程无质量问题一年后结清全部尾款。
第七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协议书。
图纸。
附件(一)(二)。
第八条工程签证
乙方必须按经过签发人签署的工程指令单进行施工,未经签发人签署的《工程指令单》均为无效,不得作为乙方向甲方申请增加账的依据,其所述工程量也不得计入工程决算中。
8.1工程/签证指令单》一式三份,一份甲方工程部留底,两份交与乙方,其中一份由乙方有权签字人确认后收回,由甲方成本部门负责保存。
8.2乙方对甲方下达的工程指令必须立即无条件执行,不得要求先确认增减金额后再施工。
8.3在一般情况下,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指令单》进行变更签证容的施工。紧急情况下,工程指令单签发人可以下达口头指令,并在5个工作日补齐所需文件。8.4乙方在收到工程指令单后的5个工作日提交《设计变更/签证造价申报表》,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增加账的索赔。该申报表仅作为乙方对该变更或签证的增减账的申请报告,不成为乙方提交决算报告中的依据。即使甲方没有回复,也不能视为甲方已经接受或者默认乙方的申请报告中的容。
8.5如果工程指令单涉及减账项目而乙方未在5个工作日上报减账金额的,则甲方有权按甲
方单方面估算的金额暂扣乙方当月部分工程款。
8.6每份设计变更/签证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完成该变更工程的工程量、质量的验收手续。甲方开始会签《设计变更/签证确认单》。每份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对应一个甲方确认的增减金额。该金额将作为项目决算的依据。
8.7《设计变更/签证确认单》必须经过甲方的工程主管、工程部负责人、总经理共同会签方为有效,缺少任何一方的签字即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请款和结算的依据。
8.8如果《工程指令单》涉及的项目的计价在合约中已经有相同或类似的约定,则按既定的计价原则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定价。如果合约中没有类似约定的工作容可供参考,则双方友好协商,或按成本加成的原则结算。
8.9设计变更/签证的增减金额经甲方核定后在工程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乙方对甲方的核价结果有异议,则暂以甲方核定的价格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在决算时通过第三方审计最后确定增减金额。
8.10乙方提交的技术核定单不可以作为乙方申请增加账的依据,该类文件应被视为乙方的施工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乙方的方案或增加账申请提供补充说明。
8.11乙方必须每个月末将本月发生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整理后报甲方备案,结算时所有的关于增减账的谈判仅限于此,乙方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对增加账的索赔。
8.12甲方在每个《工程指令单》都设置有一个唯一的编号,《工程变更/签证造价申报表》、《设计变更/签证确认单》中的工程指令单纪录编号必须与上述编号一致。
8.13乙方的决算报告中必须提交上述《工程指令单》、《工程变更/签证造价申报表》签收、《设计变更/签证确认单》的原件。如果上述文件有缺失,则甲方在决算审计中不予认可。
第九条结算办理
1、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个日历天,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并将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有效设计变更审批单、有效经济签证审批单、工程量计算书、竣工结算报告等)作为申请办理结算的附件资料递交甲方。甲方在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初审完毕,三个月核对完毕。结算所需资料不全的,
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计算。
2、甲方将委托审计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对乙方提交的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甲方将按三方盖章
确认的的审计报告的结果与乙方完成决算。
2.1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和审计公司的决算审计工作,包括且不限于:书面答复甲方和审计
公司的提问,与甲方和审计公司核对工程量计算书,按甲方和审计公司的要求提交补充资料,
解释单价组成或取费的计算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