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分类:A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B类、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C类、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D类、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E类、创新团队与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第六条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年度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
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 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 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 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 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的内容
如何把握 项目成功的
要点
三(三)1、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PM)的工作内容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通常包括: • 1)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提供机会
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义、项目策划等 ; • 2) 在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 、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 等服务,代表业主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 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 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按照业主的需要 ,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 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 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三(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 式
• 1、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roject Management,简称PM); 2、工程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简称PMC); 3、施工管理服务(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gency,简称CM/A)
一、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试行办法》背景情况
• 1、为了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的需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烟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4日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或需要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化升级项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项目、支撑政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类项目以及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但政务部门实际拥有建设、控制、使用权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通用设备的采购;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运维;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和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5)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监督管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负责组建和协调管理上饶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程项目建设的信息公开与发布。
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收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接受电子监察。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形成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市场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
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国家计委1983年2月2日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政企客户ICT业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政企客户ICT业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保障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政企客户信息化战略实施,逐步实现从传统通信运营商向综合信息运营商的转变,明确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ICT业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项目商机管理、项目前评估和立项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管理等工作内容,确保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拓展的统一规范管理,根据《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政企客户ICT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管理办法涉及的政企客户信息化ICT信息化项目主要针对《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政企客户ICT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中确定的ICT行业应用集成服务,也就是指由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提供项目技术与解决方案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为政企客户提供基于基础通信及增值应用,满足政企客户办公、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网络通信需求的通信与信息化软、硬件开发、集成项目。
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签约对象和使用付费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政企客户。
第2条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按投资预算分为50万元以下的常规项目和50万元以上(含)的专项项目。
第3条纳入政企客户信息化ICT项目投资建设范围包括: ICT行业应用集成服务业务中与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相关的网络和终端设备、应用系统开发和项目集成所投入的资金,以及在传输预覆盖项目范围外为具体信息化项目新建和政企客户专用的引入层(是指传输预覆盖末端到用户接入点部分)传输资源(含管道、线路、设备)投资,不含综合接入业务相关通信设备。
纳入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范围的项目,项目资产归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所有。
第4条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建设要坚持以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投入产出,以项目促进业务收入的提升,在此基础上,同时兼顾客户捆绑和业务合作的深化等间接效益。
第5条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批复的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6条省公司政企客户部为浙江移动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推广;负责对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发展方向进行整体规划;具体负责省级项目的立项申请、通筹管理建设实施和验收交付;负责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专项项目的立项初审和预批复;负责对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负责对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预算进行需求评估。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财预[2002]35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财预[2002]35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管理制度)广东省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广东省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之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运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运营性项目,是指:(壹)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见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运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之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运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代建制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 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 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 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 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 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 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九条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 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
任。
九、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 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 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 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 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 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
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
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 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 包”。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施工)
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是考核与评价施工生产单位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院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应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执行和服从院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宏观调控。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职责与内容第五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是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对业务范围内的施工类项目进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应具有资质并符合项目要求。
第六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应维护公司利益,遵守各项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要求科学组织、严格管理,圆满完成工程任务,对工程施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三)负责工程施工项目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合同管理等工作。
(四)认真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并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制度、员工岗位职责。
(五)按照确定的成本预测目标,制定项目成本控制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目标利润的实现。
(六)及时向业主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和结算,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内部工程结算。
第七条工程项目实施(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开工前,由施工生产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项目管理从开工至交工验收进行指导。
(二)目标控制。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对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目标进行控制,以实现项目的各项约束条件。
(三)生产要素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对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与动态管理,为项目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四)合同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履行施工合同和其他施工项目有关的合同作为管理手段。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6日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债资金、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注重效益、不得违规负债投资”的原则;(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旅游、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政权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市场、信息平台)、特色产业园建设、现代物流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项目制工作管理办法
项目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高效运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四**公司业务项目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项目制管理,是为了抽调公司各部门优秀成员,形成集各部门相关职能为一体的工作团队,在成本、质量、进度、合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解决跨部门协作难点,实现高效的运营效率。
项目制管理应遵循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全过程集约化管理、成本控制和目标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项目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特邀专家及其他人员。
第五条项目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组总体运行。
(二)负责项目合同签订、成本控制、费用结算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四)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五)对项目成果负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负总责,总体协调项目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专业工程师协助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单的编制、对项目内部及外部的协调、项目成果文件的提交、项目成果总结、项目总结表的编制等。
第八条合同工程师负责起草项目合同,跟踪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对项目成本进行测算,以及项目合同费用的结算等。
第九条特邀专家应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咨询指导,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成立项目组。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抽调专业人员成立项目组,下发项目任务单(样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
合同工程师起草项目合同,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定后签订。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
根据项目任务单和合同内容,项目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费用结算。
根据合同条款,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项目总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江北府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九大重点工程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第20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工程控制目标,减少因工程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工期延误等问题,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变更是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至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管理阶段,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清单内容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结构形式、工程数量等进行的调整、修改、完善。
第二条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1.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2.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3.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或按原设计无法组织施工的;4.工程范围与原规划不符或规划红线做了局部调整的;5.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或优化方案,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其它重要设施(如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及文物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6.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的;7.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的(增加或减少超过5%的);8.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
业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支付业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业务项目管理,明确业务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项目管理各方职责以及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司各业务项目的全面评估、有效管控,提高业务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鼓励创新、服务市场、科学管理、规范流程。
1.在执行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及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对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项目上线评审以及项目工作效果评估等进行公开发布。
2.项目主办部门应按照项目规划进度,定期报告项目推进实施和执行情况,并具体说明项目分阶段的进展程度。
3.项目推进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工作流程操作。
对于已经生产上线的项目,业务与运营管理部组织对项目运作情况定期开展过程控制、监督评价及项目质量效果评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管理:1.公司面向市场所开发的新业务、新产品。
主要指在业务品种、产品功能、支付方式、业务管理、运营流程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公司现有业务和产品具有显著差异,或对公司现有业务和产品进行重大改进、资源整合,并能给公司带来较好经济价值的业务和产品。
2.已上线的综合支付项目的优化,涉及较大程度的系统、业务改造支持。
3.公司明确要求进行立项和上线评审的其他项目。
4.已上线,需进行跟踪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项目。
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办法(含附件)的要求,开展项目立项、上线评审及项目跟踪评价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本办法内容将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章参与主体及各方职责第四条参与主体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参与主体应主要由项目主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专业评审部门组成。
项目主办部门,是提报项目立项申请的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责任,并完成项目立项申请、项目上线申请等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
项目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项目论证、立项评审、上线评审,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和项目过程管控,开展项目效果评估管理的部门。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负责汇总编制中国科协项目支出预算;(二)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三)牵头编制中国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五)负责管理中国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是相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草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二)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并报计财部审批;(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五)其他与归口管理项目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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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业务项目管理,明确业务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项目管理各方职责以及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司各业务项目的全面评估、有效管控,提高业务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鼓励创新、服务市场、科学管理、规范流程。
1.在执行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及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对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项目上线评审以及项目工作效果评估等进行公开发布。
2.项目主办部门应按照项目规划进度,定期报告项目推进实施和执行情况,并具体说明项目分阶段的进展程度。
3.项目推进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工作流程操作。
对于已经生产上线的项目,业务与运营管理部组织对项目运作情况定期开展过程控制、监督评价及项目质量效果评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管理:1.公司面向市场所开发的新业务、新产品。
主要指在业务品种、产品功能、支付方式、业务管理、运营流程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公司现有业务和产品具有显著差异,或对公司现有业务和产品进行重大改进、资源整合,并能给公司带来较好经济价值的业务和产品。
2.已上线的综合支付项目的优化,涉及较大程度的系统、业务改造支持。
3.公司明确要求进行立项和上线评审的其他项目。
4.已上线,需进行跟踪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项目。
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办法(含附件)的要求,开展项目立项、上线评审及项目跟踪评价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本办法内容将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章参与主体及各方职责第四条参与主体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参与主体应主要由项目主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专业评审部门组成。
项目主办部门,是提报项目立项申请的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责任,并完成项目立项申请、项目上线申请等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
项目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项目论证、立项评审、上线评审,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和项目过程管控,开展项目效果评估管理的部门。
项目专业评审部门,是项目工作小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从公司战略、技术应用、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成本分析等专业领域,提出专业意见,并开展项目专业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1.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规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在项目管理上的职责为:(1)负责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相关的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2)具有对项目规划和项目立项申请的最终审批权;(3)审议批准公司重大项目以及项目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业务与运营管理部,作为公司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1)负责制定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等制度规范;(2)负责组织项目论证、立项评审和审批,协调推动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质量跟踪评价活动;(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承担业务管理、运营流程等专业评审责任;(4)负责建立项目资料管理制度,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3.项目主办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工作责任,目前主要指总公司各前台部门和分支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1)负责完成项目的立项准备和项目立项申请;(2)负责明确项目实施具体规划和项目需求;(3)负责按照立项审批通过的项目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风险负责;(4)负责完成项目上线准备工作,并提交项目上线申请;(5)负责开展项目上线后的生产运行,配合开展项目效果跟踪评估。
4.项目专业评审部门,承担项目专业评审、论证的工作责任,主要是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1)负责在项目立项审批及项目上线审批环节,完成专业评审论证;(2)负责配合项目主办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完成项目上线准备工作;(3)负责在项目上线实施后,配合开展项目效果跟踪评估。
第三章项目立项申请及评审第六条项目立项准备1.明确项目主办部门对于总公司部门拟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由提交部门作为项目主办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申请、实施、上线申请等工作。
对于分公司拟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分公司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其具体落地的总公司部门,并在与具体部门沟通确认后,由总公司相关部门共同作为项目主办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对于无法明确具体落地部门的项目,分公司可直接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在项目立项预评审或立项评审环节,明确其具体落地部门。
2.项目立项申请资料项目主办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评审前,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综合支付业务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以及项目立项申请的具体资料。
项目立项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总体情况介绍;(2)市场前景分析以及成本收益预测;(3)业务管理规则、业务运作模式及业务流程描述;(4)技术架构及可行性分析;(5)风险控制手段及业务合规性说明;(6)项目实施整体规划方案及阶段性建设目标。
为确保项目立项评审论证充分,项目主办部门在立项申请资料中,应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成本收益、业务管控、技术架构、风险合规等方面,进行项目可行性的全面阐述。
同时需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沟通协调工作,并负责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与风险管理部衔接,根据风险管理部要求落实各项风险评估工作。
3.项目立项预沟通对于新项目立项,由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业务与运营管理部配合完成项目预沟通及初期调研。
经项目预沟通后,确认立项申请资料基本完善的,由业务与运营管理部组织发起项目立项评审会议;对于立项资料需要补充完善或另行讨论的,由业务与运营管理部组织发起项目立项预评审会议或项目研究专项讨论会议。
第七条立项预评审对于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业务改造程度较大的项目,为使各部门全面了解项目情况,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在与项目主办部门确认后,组织项目立项预评审。
预评审主要由各专业部门听取项目主办部门的相关介绍,初步审核项目申请资料,并通过讨论提问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思路和规划方案。
在项目预评审环节,各专业评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项目立项申请资料的内容,可要求项目主办部门提供更详细的技术、合规、风险、运营、财务等补充材料。
对于经项目专业评审部门论证,项目明显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立项审查标准的,可确认不予正式立项。
第八条立项评审对于可启动立项评审的项目,由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项目立项申请的评审,并及时公告项目立项评审结果。
评审过程中,各评审单位应提交专业的评审意见书。
1.战略管理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2.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是否有利于业务发展、是否存在与现有产品相冲突的情况、业务管理及业务运作模式设计是否合理合规,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3.技术管理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技术实现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存在重复投资建设的情况,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4.计划财务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运作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要求,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5.风险管理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规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完备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主办部门按照申报的业务技术方案、投资预算及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于评审提出了整改意见不可立即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办部门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提请项目立项申请;对于评审不可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办部门取消或终止项目。
第四章项目建设过程控制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控制为提高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将根据项目阶段性规划目标,组织项目建设过程控制和阶段性评价的专项工作。
1.项目建设过程控制(1)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将协调项目主办部门及各项目专业评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推进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或补充具体项目实施方案;(2)配合项目建设进度,推进项目上线前需完成的业务或系统的整合或优化调整。
包括系统资源规划整合、业务规则调整完善、运营流程优化改造等。
2.项目阶段性评价(1)根据项目主办部门明确的项目规划安排,组织各项目专业评审部门,对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完成时间、阶段性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2)对于项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与运营管理部负责协调项目主办部门及各项目专业评审部门,商讨落实相关解决方案。
包括业务模式或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项目验收测试过程控制在完成分阶段项目目标或整体项目建设后,项目主办部门应开展内部测试,并出具相关测试报告。
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将根据项目主办部门出具的测试报告,组织项目专业评审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1.技术管理部从项目技术实现、系统功能等方面,出具系统上线技术评估报告。
2.风险管理部从项目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出具合规与风险评估报告。
3.业务与运营管理部从业务运作模式、业务管理规范、运营流程作业等方面,出具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流程评估报告。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建设情况与原有方案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将在汇总各项目专业评审部门意见后,上报公司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后期运作安排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核。
第五章项目上线申请及评审第十一条项目上线申请1.内部试运营对于新立项的项目,项目主办部门应在验收测试后,首先进行内部试运营(生产验证)。
试运营完成且情况稳定后,可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项目上线申请。
对于已上线项目的优化申请,项目主办部门可视实际需要开展生产验证。
并在生产验证通过后,及时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项目上线申请。
2.项目上线申请资料项目主办部门应在项目正式上线前,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综合支付业务项目上线申请书》(附件2),以及项目上线申请的具体资料。
项目上线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内部试运行情况报告;(2)相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3)对于新业务、新产品,应提交经战略管理部、业务部门审核的协议版本和业务运作规范。
第十二条项目上线评审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收到项目主办部门提交的《综合支付业务项目上线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负责对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上线评审工作。
1.对于申请上线的新业务、新产品,上线评审的注意要点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要求,且完成实际成果符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预期;(2)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运营过程安全,满足公司业务管理的要求。
包括制定产品协议版本、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运营流程规范等;(3)项目依托的技术架构合理,符合系统资源整合的要求,且通过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评审论证;(4)项目满足公司合规及风控要求;(5)内部试运行情况稳定。
2.对于已上线项目的优化申请,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收到项目主办部门提交的《综合支付业务项目上线申请书》后,主要采取项目协调会的方式,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