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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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推定力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13]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指以公示表征推定物权的归属。即,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依占有的外在表征,就可以认定物权归占有人所有。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为了动产的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日本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适法的权利。”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物权公示公信力的典型表现,世界各国民法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0" title="王效贤"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王效贤</a>&nbsp;&nbsp;<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142522" title="刘士霞"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刘士霞</a>
不动产物权登记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分割、合并、增减及消灭记入登记簿之中,使之有确定的、终局的效力。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总登记,即登记机关为确立不动产管理秩序,在对不动产物权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全面登记。2.变动登记,又称变更登记或动态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因买卖、赠与等发生变动所进行的记载,以反映不动产权利的真实状态。3.更正登记,即对错误登记的改正登记。4.涂销登记,是指对已经灭失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的登记。此外在德国法上还有预备登记制度,包括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两项内容。预告登记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为保全该项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实质是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其目的在于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及公信力。[8]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就物权 的公示方法 而言 , 因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而有 所不 同 。“ 一般说 来 , 动产 物权 以登记 为 不 公示方法 , 动产 物权 以现 实交 付 即 占有 为公 示方 法 。[ ”] 与此相类似的表述在其他 民法教材及相关 著 作 中屡见 不鲜 。这 样 的表述 难 免会 使人 对 不动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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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 6
第1 期
广 东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a g o g Ed c to n tt t o r a fGu n d n u a in I siu e
2 0 年 2月 06
F b 2 0 e. 06
Vo . 6 No 1 12 .
( ) 一 物权 的公 示 方法

公 示原 则
所谓公示 , 其传统理论上之表达, 一般指当事人 以公开方式使公众 知晓物权变动 的事实 ,] 也 即 _1 1 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 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 方式 。3物权 的公示 , E柏 a 依其本质及物权主体 的角度
而言 , 是物 权人将 物 权 的得 丧 变 更 公 之 于众 的 一 种
物 权 的变动 产生 一种 错误 的认 识 , 现 为 : 表 其 一 , 动 产 物权 的变 动 的公示 方法 仅 有 登 记 不 可 为之 , 之 , 经 登 记 则 不 发 生 物 权 的变 动 。在 反 不
制度 , 对于权利人来说其公示 的目的有二 : 一是将其 现实 所享 有物权 之 状 况 告 之 于 天 下 , 因 而 获 取 应 并 有的法律上的尊重 ; 二是能对抗第三人 的权利主张。 多数学者所认为公示 的对象是物权的本体 , 而间接 地公示其变动 。但有学者认为 , 公示的作用“ 在于使 潜在的交易当事人能对标的物上 的权利 内容获得一 清晰认识 , 公示就是为此一 目的而设计 的制度”L ,] 3 还是值得商榷的。公示 的作用之完成最终要凭介权 利人所完成的公示行 为, 而我们无法要求权利人对 于就该物未来发生之潜在交易的当事人负有任何义 务, 这与权利人对其物权进行公示 的本意是不相符 的。然而公示也并非 对交易安全 持一种漠视 的态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作者:山东律协转贴自:山东省第十五次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论文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邵玉民(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民事类一等奖)内容摘要: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在兼顾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的同时又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是物权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提高其在物权法中的价值定位,建立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制度模式,并辅之以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扩大公信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注重对物权的变动程序的规定等方式,从而来实现物权法对上述矛盾的平衡功能。

关于物权的变动,近代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着重就物权的概念和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起源、适用和效力及二者相互间的关系作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第三、担保物权;第四、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一)公示的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一、本文概述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示公信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公开进行,使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公信力和安全性。

在实践中,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实践中的困境与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本文将概述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分析公示公信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如公示方式的多样性、公示效力的认定、公示错误的救济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设计,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还将对公示公信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加深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为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贡献一份力量。

二、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而广泛,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公信力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示公信原则应运而生。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公信则是指一旦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善意第三人也能够信赖公示内容,其基于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公信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之一。

在物权变动中,公信力体现在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内容的信赖上。

当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种信赖在客观上存在风险。

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国际法学院1220 秦瑞物权法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造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信是指物权发生了变动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简单来说,公示就是使人“知”使其他人可以知道,以确保交易安全。

而公信则是使人“信”使社会上普遍的人认为可以相信。

比如,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式是登记。

在房管局登记就是使人知道权利属于谁,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安全的利益必须同登记权利人的隐私权相平衡,所以事实上登记的公开程度是有限的,就如我们不能通过查询登记资料的方式知道官员们登记在册的资料,不能因此来判断他是否贪污、受贿。

我国的《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资料,公示的原则本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关方的利益,但同时登记资料涉及权利人的很多隐私,如房屋面积、位置等关于隐私权,所以只要权利人不愿将其这些资料公开,那么这些就属于权利人隐私的范围,任何人没有法定理由都不能获准查询或复制,因此对于有一阵所说的官员财产公示,如果他们不愿意公众就没有任何办法知道了解他们在册的资产情况。

公信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证据或迹象使某人相信该房屋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与其从事买卖关系,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的权利人,该买卖也有效,某人也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公信。

从这方面看很像善意取得,但公信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主要可以从构成要件来看其中第三人的善意是关键构成要件;而公示公信原则则依赖于公示行为的公信力,而不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

善意取得以为基础,但并非的具体化,而是以公信力所要求的信赖等为要素,同时又考虑了其他的因素。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得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登记等。

交付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对外界公示,而登记则是指通过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次,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即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示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情况,并在信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因欺诈或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

公信原则要求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如果物权变动的信息不透明或存在虚假信息,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公示和公信原则,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私法的重大进步。

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影响。

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取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

因此,《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仅指动产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形下,考虑到便捷的需要,也承认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王济坤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1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及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公示与公信都是为了维护物权变动及交易的安全性而设定的,但究其内容而言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有各有不同。

本文从公示及公信原则的内容出发,对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做出阐述。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是使得物权状态发生变化的法律效果,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总称。

而公示原则及公信原则则是保障促进物权更迭、流转同时也是物权变动赖以存在的两项基本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不同与债权,其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为了有效保护物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将物的权属状态以一定的方式公开,使其透明、周知,能被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

而债权是相对权,是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大部分债权的变动不需要公开。

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及交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起发生效力。

法律对占有人与某物之间的事实控制关系基于保护,实际上使得占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权利推定效力和表征效力,即哪怕具有占有表象的人是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人,法律也不允许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甚至真正的所有权人此时也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夺回属于自己的财产,除非这种手段是法律认可的自力救济。

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是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该机构办理。

即国家统一向不动产的产权人颁发权利证书以便公开地、正式地对财产的拥有进行确认,原则上可供公众查阅,即使其具有向社会公开所有权信息的功能。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对物权公示给予确认并加以公信力的原则。

换言之,物的权属状态向社会公示后,即便公示的状态与无的真实权属状态不一致,也必须以公示为准,这便使得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为真实、正确的物的权属状态的效力。

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研究

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研究

付 的方法 。
二 、公 信原 则
所谓公信 ,是指一旦 当事人变更权时 ,依据法律的规定进 行 了公示 ,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 出来 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 , 但对 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 己从事 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然 承认其具有真实的物权存在 的相 同法律效果 ,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斌 予公示 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示与公 信是 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 ,公信原则对鼓励交易有着重大的作 用 ,有 了公信原则 ,交易人可 以不必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分人是否是真正的
仍然有效。第三 ,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 式必须准确地反映 物权变动的结果 ,以使公众 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 ,但公信 并不要求这一点。 笔者认为公 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 ,物权变动之公示
转或变更时 ,应当履行公示方式 ,即采用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
信赖; 公信却进一步保护 当事人积极的信赖 ,即 “ 只要有公示就 有物权 的变动”的信赖 。其次 。公示原则的 目的在于确认依公
示方法取得 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公示 ,不仅保 护了交易当事人利益 ,也使第三人 已知不动产产变动 的情况 ,
物 权法公 示公信原 则研 究
公安海警 高等专科 学校 ( 浙江 宁波) 王雪松 3 5 0 18 1
【 摘 要】 :关于物权的取得 、丧失与变更 ,各国民法无不 实行公示公信制度 ,其对维护物 的 占 有秩序和 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
的意义。
【 关键词】 :公示公信 物权 法 公信 力
对方 占有而与其从事动产交易活动的善意第 三人 ,司法实践采
种物权 ,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 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 时 , 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没有安全 的交易保障就必然会 损害 甚至窒息交易 ,物权公示 就是 为物 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例如 , 甲向乙方借款 6 0万元 ,以其拥有的一幢价值 8 0万元的房屋作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常州司法局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常州司法局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副教授一、公示公信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条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

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稿中,第4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23条规定,“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在物权法五次审议稿中,第4条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但是,后来有人说,这样权利推定是保护坏人。

因此删改成这样,但原理还是相同的。

儿子取得法院判决书没有登记,父亲进行登记后出让的,根据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再如,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方卖掉了,也过户了,过了几年,妻子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宣布买卖无效。

不行。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相信占有人是合法占有人。

一般而言,根据其占有所表现出来的权利特征来推定他是以什么的身份占有,如以所有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所有权;如以质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质权人;如以留置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留置权人。

如果不能确定占有人是以什么身份占有动产的,那么,推定其为所有人。

二、物权变动模式1.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动产、不动产物权通用)注意:我国(1)承认物权变动区分原则,(2)承认一物二卖,但(3)不承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4)不承认无因性;(5)所有权转移和是否支付价款没有联系《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在于明晰物权法律关系,维护物权变动以及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通过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式、效力等一系列基本理论,使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便更为明晰。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说明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物权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经过变动后物上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在发生物权变动时,都应当可以从外部可以知晓。

公示原则要求在物权变动中,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显示,能够使他人知悉。

现代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交付占有。

物权一经公示,就会产生法定效力。

一为物权转让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二为权利推定的效力,即推定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亦或占有动产的人可以推定为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人可以推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对任何善意第三人均推定为正确。

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首先是由物权的属性决定的。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这就要求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物权,不得随意侵害、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力。

由于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所以就需要物权在变动时就应当通过法定形式在外部予以显示,让其他人得以知晓,否则不仅不利于明晰权利归属,还可能让第三人陷于不安定的状态,使其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害进,而无法保障现代社会高频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内容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1、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中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

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支配”,支配总是表示一种强势的力气,是一种意志对支配对象的主导,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一种支配者主权的观念。

假如这样的一种支配还具有排他,即排出他人干涉的本领,那么就可以称作是任意支配了,在法律上这通常被称为肯定效力。

物权为什么能够具有如此强的效力呢?有说这是法律所给予的,确实任何法律权利都是由法律肯认和保障的,否则就只能归属于自然法上的权利。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正是法律给予物权以肯定效力的论证技术,其首先是一种法律说理技巧。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必需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如此才略获得普遍的公信力,才略真正的发生物权的效力,这是从静态的角度察看的结果。

物权表明的是特定的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而这是物权的第一重含义,界定了人与物的法律联系;之后,这样的一种人对物的支配还具有排出他人干涉的效力,换言之,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

支配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排他对抗则是一种法律效果,法律认为只有将特定的支配事实状态公之于众,使他人周知权利人是谁,如此才略产生一种受他人敬重而不为肆意干涉的法律效果1、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

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紧要制度,重要是由物权的基天性质和特征所决议的。

物权法是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资产法。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其一项基本特征。

与债权相比,物权人可以依本身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起权利内容。

从另一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

正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需首先对物权这种进行公示。

这是由于物权对抗世人效力重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情的第3人则不能对他主张物权。

可见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

而且,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

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需要权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为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若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与之不能两立的有着同一内容的物权便不得再行成立。

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生排他效果,如无由外界查悉其变动的征象,则难免致第三人于不测的损害。

因此,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奇、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设立物权公示制度及公法方法,基于此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与现象,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

反之,若无该项制度,则于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市场交易中,不仅物权交易的安全会受到损害,而且也将损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中的秩序陷入紊乱境地。

可见物权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原则。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以专章、专节或专门条文规定物权的分示方法,并辅之以有关单行法律、法规,以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如德国民法典对此就有详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也有对所有权移转的公示问题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此外,我国制定的有关土地、房屋登记的单行法律,也直接涉及物权的公示问题。

在现代各国法制下,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包括两项,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兹分述如下。

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即变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法律通过赋予登记和登记变更,及占有交付以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就可以通过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和交付等悉知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司考物权法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 《物权法》⾸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式。

⼆、理论分析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物权变动的效⼒。

(⼆)公信原则,是指⼀旦当事⼈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了公⽰,则即使依公⽰⽅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公⽰原则在于使⼈“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信”。

公⽰⽅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法。

同时,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 [例题1]张先⽣夫妇拥有⼀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以⾃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夫妇⾃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续。

1998年,张先⽣的妻⼦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张丰的⼥⼉张⼩⼩,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续。

⾃此,张先⽣与张丰⼀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的⼥⼉张平将张先⽣、张丰告⾄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所有,⼆⼈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平主张南房归⾃⼰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张先⽣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的⾏为是部分有效的 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D.张先⽣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的⾏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续,所以张⼩⼩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法、公⽰的效⼒,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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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韩光明
一项最根本的原则
什么是物权?《物权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此定义,支配和排他是物权的两个根本属性。

法律赋予物权以绝对效力
支配,总是表示一种强势的力量,是一种意志对支配对象的主导,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一种支配者主权的观念。

如果这样的一种支配还具有排他,即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那么就可以称作是任意支配了,在法律上这通常被称为绝对效力。

物权为什么能够具有如此强的效力呢?有说这是法律所赋予的,的确任何法律权利都是由法律肯认和保障的,否则就只能归属于自然法上的权利。

法律是说理的艺术,说理是法律的主心骨,没有说理的法律将会是暴虐和肆意的。

法律的说理并不仅仅体现在法官的审判方面,也同样体现在立法规则的设计上。

立法者必须对规则的制定给出理由和说明,进行合理性论证,这是法律科学性的基本要求。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正是法律赋予物权以绝对效力的论证技术,其首先是一种法律说理技巧。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首先是指物权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如此才能获得普遍的公信力,才能真正的发生物权的效力,这是从静态的角度观察的结果。

物权表明的是特定的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而这是物权的第一重含义,界定了人与物的法律联系;之后,这样的一种人对物的支配还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换言之,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

支配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排他对抗则是一种法律效果,法律认为只有将特定的支配事实状态公之于众,使他人周知权利人是谁,如此才能产生一种受他人尊重而不为肆意干涉的法律效果。

物权归属和享有的公示公信问题
关于公开的方式,法律上区分了不同的物而采取不同的技术,这一区分就是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为现代法学和经济学所普遍采用。

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其不能移动,而移动会使该物的价值遭受实质性毁损,如土地、房屋,其具有价值大、流通复杂等特点;而动产则是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随意移动不会对物的价值发生实质性影响,其具有价值较小、流通速度快等特点。

各国法律一般都根据不动产和动产的各自特点而对其上的物权设计不同的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物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为占有,《物权法》中规定的动产交付就是指占有的转移。

例如,某甲如果要主张自己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其就必须以登记的方式将其所有权进行公示,而不能仅仅因为居住占有该房屋,而认为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

同样的,如果某甲将自己对某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那么即使该房屋为某乙所占据居住,某乙也不能主张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某甲。

占有对于不动产物权不具有公示的作用,但对动产物权却是非常重要。

我们每天携带手表、手机、钱包等财物在公共场所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但为什么没有人主张你所佩带的手表为他所有呢?这就是占有的力量,只要某人占有某物,对某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力,那么法律就会赋予其公信力,使众多不特定的人对通过占有而表彰的物权予以尊重而不肆意侵犯。

以上是一种静态的观察方式,解决的是物权归属和享有的公示公信问题。

进一步的问题是,物权作为一种具有绝对效力的权利如何能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呢?这就涉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第二层含义,即物权变动或交易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者说变动后的物权不能获得公信力,而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

这是从动态或交易立场上进行观察的结果。

物权变动或交易的公示公信问题当事人双方进行房屋、车辆以及各种商品的买卖时,买方什么时候能够取得买受物的所有权并获得他人的尊重呢?也就是说一项具有绝对效力的物权如何能够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呢?《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这一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依然为登记,或者准确说是变更登记;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则是转移占有,即交付。

举例来说,一个人去购买房屋,他会相信一个拿着登记着其姓名的证书但却没有居住在房屋中人,还是相信那个没有证书但却长期居住在该房屋里的人呢?作为权利人,根据法律
的规定,他确信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予以公示,那么他的权利就将会是安全的,会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救济;而作为买受人或想要取得该权利的人,他首先相信一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的权利是健康完全而没有瑕疵的,其次他进一步相信,自己与出让人按照法律规定公示方式进行物权的变动或交易,那么他就可以从原权利人手中获得该权利,而成为受他人尊重和法律保护的新权利人。

由此可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和节约交易成本的法律技术设置。

在第六条的规定中使用了“应当”一词,在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是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标志,因此该规范为强制性法律规范,而违反该规范即意味着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物权公示公信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尚有例外存在,譬如某些特定内容或通过特定途径获得的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仍可以获取公信力和法律的保护、某些特定的动产物权效力需要通过登记予以强化。

当然,原则是首要的,而例外并不能构成对原则的否定,甚或是补充。

总之,公示公信原则是整部《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正是通过该原则从法律技术层面论证了物权之独特效力存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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