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原理、概念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5.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即“恶法亦法”。
11.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即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理论基础,它是以法律现象的根本问题和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3、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4、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5、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中的各种有关事物进行概括总结形成的状语。
6、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原理和综合性准则。
8、法的历史类型:以法律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对人类社会上的法律进行分类。
9、法律传统: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流传,世代继承的法律思想、观念或制度。
10、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心态、思想的总和。
11、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
由于法律内容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法律生活的特征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法律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行为模式、情感模式的总和。
12、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指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或指某一类具体的法律。
13、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指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其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总称。
15、法制:概括的说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执行的状态。
16、法治:法的统治,民主被多数人统治。
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作者:————————————————————————————————日期: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原理、概念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5、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法学院《法理学导论》专业课考试试题(含答案)
考试试题 共 7 页 ,第 1 页法学院考试试卷(含答案) (考试时间: 至 ,共 小时) 课程名称 法理学导论 教师 学时 学分 教学方式 讲授 考核日期 20xx 年 xx 月 x 日 成绩 一、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 2、守法与合法 3、法的内容与法的形式 4、公法与私法 5、判例法与不成文法 二、单项选择 1、法理学属于 A 国内部门法学 B 应用法学 C 理论法学 D 边缘法学 2、下列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学号姓名学院……………………密……………封……………线……………以……………内……………答……………题……………无……………效……………………C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D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3、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这一规定属于A 委任性规则B 确定性规则C 准用性规则D 命令性规则4、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是:A 习惯B 法理C 判例D 行政法规5、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A 法律调整的效率B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C 法律调整的后果D 法律规范的数量6、下列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是A 法律体系B 立法体系C 系统解释D 法律编纂7、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A 法律关系的内容B 法律行为C 权利能力D 行为能力8、张某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于(同99A单6)A 刑事制裁B 行政制裁C 行政处分D 纪律处分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的解释主体是A 中共中央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 全国人大常委会10、下面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同99B单10)A 法律与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B 法律有阶级性,道德没有阶级性C 道德影响着法律的发展D 法律影响着道德的发展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有关法的移植的表述,哪一些是不正确的?A 现代法律都是从罗马法移植而来的B 法的移植表明: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自发地生成的C 发达的法律制度无条件地适用于那些相对落后而有处于现代化阶段的国家D 法的移植关系就是固有法与继受法之间的关系2、下列有关法的渊源和特征的表述,哪一些是错误的?考试试题共7 页,第2 页A 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B 仅仅作为司法机关办案“参照几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渊源C 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D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3、在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条款的规定中,哪一些不属于法律原则?A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法》第三条)B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专业资料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 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常委会指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的要素: 是指法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法律的基本兀素。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概括, 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 畴。
法律规则:从形式上看,就是具体规定法律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究其实质,法律 规则是体现或代表一定集团的利益, 或者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 律文件的重要成分,是构成法律的“细胞” 。
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现代化:是指一国法律伴随着该国的政治、 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现代化而出现的转 变过程,它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要求, 能够对现代化社会的各种纷 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予以有效调整,从而使现代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处于有序化的运转状态。
法律继承:是指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继受与承接,是新法对旧法的“扬 弃”即批判地继承,体现了不同本质的法之间的历史继承性和借鉴性,是法律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
法律移植:是指将国外法部分地直接移入本国,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产生法律效力。
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认可、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 文件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权限划分的制度和结构。
既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 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和机构, 也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立法权限划分 的制度和机构。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与标准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 和谐、协调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P14)2.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直接作用.包括引导、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有间接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4.法律的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5.法律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6.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P146)7.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8.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内容的工具。
(P151)9.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10.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P56)1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1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13.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
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1.法学: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律现象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等。
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3.法学体系:法学形成的有着众多分支学科的体系。
4.法理学:即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
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5.法哲学:广义的法哲学同法理学。
狭义的法哲学属于法理学中的一部分,即关于法的概念、作用、价值、历史发展规律,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的哲理,以及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等。
6.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科学,研究法律的运作怎样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法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
7.法实证论:研究法律本身,法的规范分析、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技术、弥补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渊源的等级结构,法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种类、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等。
8.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与规范性:规律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发现它、利用它,不能改变它;规范性,它是人们预定的产物,由人创造和改变。
9.哲学方法:是方法论的认识论基础,位于法理学整个方法论体系的最高层,因为它提供了观察和认识法律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带有根本性和方法性。
10.实证方法: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特别是研究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所共有的研究方法。
这种方法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事实来检验,理论仅当它的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
11.规范方法:适用于一切把规范性作为自己研究领域的学科,最主要是伦理学和法学。
第一编法的概念、作用和历史发展第一章法的概念1.法:法代表了某种公平观念,即由一定的程序所体现和保证的公平,但这种公平可以体现为个案的公平,即当事人的正当的权利,因人因事而异;也可以体现作为一般行为规则的公平,即凡是同类的人、同类的案件都按照一般的规则处理;当法与一般的行为规则相联系时,法的表现形式成为法律。
法理学导论_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2.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3.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4.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5.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法的效力:简单地说,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通常包含广狭二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7.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8.法律规则: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9.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10.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1.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12.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13.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54条
法导名词解释154条排版整理:小石桥Apollo、张星药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4.法学方法:广义上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学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永恒的法、理性的法、不成文的法。
具有天然正义性,应作为衡量人定法的标准,主张“恶法非法”。
10.实在法:是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的,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认为国家制定法才是实在存在的唯一可行的法律,主张“恶法亦法”。
11.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2.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即“恶法亦法”。
13.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6.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7.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8.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10.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4.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5.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的考试大纲: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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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
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
14、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
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15、规范性文件:全称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有权制订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属于法的渊源。
具有国家意志性、包含行为规则或模式、普遍性。
16、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较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
包括法律汇编、法律编纂两类。
17、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汇列成册。
18、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一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这些的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
19、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般分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特殊分类包括: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20、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做的分类。
主要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21、民法体系:又称大陆法体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2、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3、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
24、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定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主要依据立法主体;立法依据;效力范围为划分标准。
中国的法的效力层次包括: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基本法律,第二层次法律,第三层次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法规。
25、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和事项效力四种。
名词解释26、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方式包括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自试行之日起生效;到达之日起生效。
废止方式包括:新法取代旧法;新法宣布之日旧法失效;有效期届满;宣布废止;历史任务完成自行失效。
27、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分为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域区生效、在域外生效。
28、法律的对象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其中对自然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保护主义”四种。
29、法律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律在实施的过程时,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发生效力的问题。
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三个基本原则。
30、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法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一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局限性、现行性、总括性、相关性、发展性。
具有主观性、客观性、发展性。
31、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常凡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按照调整对象为主,以调整方式为辅的“主辅标准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九大法律部门。
32、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法性、意志性、权利和义务指向性。
可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和多务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3、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组织、国家。
34、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法律资格。
3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6、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具有特定性、实有性、个别性。
37、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人身、精40、行政部门;授权组织。
有执法主体特定性、执法内容行政性、执法活动单方性和主动性、执法范围的极广性四个特点。
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注重效能原则三个原则。
41、司法:也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具有主体法定刑,活动程序性,理念正义性三个特点。
有正确、合法、及时三个要求。
遵循平等司法原则、依法司法原则、独立司法原则和责任司法原则四个原则。
51、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5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定的总称。
具有社会性、法律性、意志性三个特点。
包括行为、手段、结果三个客观要件、行为意思(需要、动机、目的)、行为认知两个主观要件。
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53、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指人们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
包括守法者的政治意思、法律意识、文化知识水平、伦理道德观念、个性心理素质五个主观条件,社会政治情况、经济情况、法制情况、社会风尚状况四个客观条件。
54、违法:亦称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现行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
55、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
具有准确性、关联性、目的性三个特点。
分为包括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我国实行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国家机关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集中垄断的解释停止。
56、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包括形式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57、法律监督:广义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是指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旨在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具有权利性、外在性、强制性。
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对社会组织及公民的监督;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其体系包括国家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58、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59、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状态。
60、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61、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62、法的价值:是法这种客体对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
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63、效率:是指社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
64、人权:1)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人权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3)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