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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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24【实施日期】199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房地产纠纷,加强房地产业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地产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市、县(市)、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的受理本辖区城市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机构。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实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原则:(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对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组织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组成人员应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负责组织日常仲裁工作。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可配备具有市仲裁委员会颁发的岗位证书或聘书的专、兼职仲裁员。

专、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时,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应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庭组成人员应是单数。

简单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九条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条仲裁庭成员(包括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共有业主1000余户。

小区建设于2005年,2008年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导致部分配套设施未能按期完成。

2010年,业主们开始陆续入住,发现小区内部分配套设施缺失,如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

随后,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

业主购买了住宅,依法取得了住宅的所有权,开发商应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有权参与小区的共有部分管理。

(3)开发商对小区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作为小区建设的主体,对小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焦点(1)配套设施缺失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完成配套设施,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费收取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等。

(3)开发商违约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延期交房、配套设施未按期完成等。

三、法律制度分析1. 物权法相关制度(1)所有权制度。

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应依法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共有部分管理制度。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应配合业主进行共有部分的管理。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第五章__城市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

第五章__城市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

例:某市印染厂由于经营不善、生产工艺落后而陷于困

境,为调动企业流动资金,决定将坐落于某市中山路 38号之一的该厂门市部的房屋转让给一私营企业作商 铺。中山路38号印染厂的土地是50年代建厂初期由 政府划拨供其建设厂房作生产经营之用的,转让的门 市部占地85平方,是该划拨土地的一部分。1995年 12月,印染厂与私营企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 定:印染厂(甲方)将位于中山路38号之一的房屋, 建筑面积85平方米,转让给某私营企业(乙方),房 屋的所有权归乙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仍由印染 厂持有。经有关物业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市值人民币 50万元,成交价人民币50万元。 请回答: (1)该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本案中的房地产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3)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是否需办理房地产出让手 续?
第二场官司了结后,倪振兴就匆匆向银行,一次性 付清了剩余的5万元贷款。但妹夫王旦良却依然坚 持不给他签字过户房子,于是双方打起了第三场房 屋确权官司。官司了解后,倪振兴如愿以偿的拿到 了房屋产权,而王旦良也拿到了欠款,但他为费尽 周折拿到这笔钱感到后悔不迭。 同样后悔的还有倪振兴。他当初借名买房只是为了 节省1500元,现在单为打官司就花进去了3万多元, 这还不包括长达4年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很难弥合 的亲情。
五、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 基础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 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 限。
六、房地产转让中的 相关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房地产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投诉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市场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投诉处理应当重视实效,保证处理及时、有效。

对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迅速、高效原则。

第七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尊重事实,依法权衡利弊,依法公正处理。

第八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熟悉本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处理纠纷能力。

第十条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工作进展,并依法保守投诉相关信息。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十一条投诉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应当提供与被投诉人有直接关联的真实事实和依据。

(二)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条件,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受理条件,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告知投诉者,并保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依法建立投诉案卷,并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投诉调查第十六条投诉调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证件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二)用实践考察等方式进行调查。

(三)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投诉调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正确掌握情况。

第十八条投诉调查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投诉者通报调查进展情况,并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法律分析:房产纠纷的规定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房产纠纷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三年。

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内,必须协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有哪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

根据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民法典对房产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对房产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对房产纠纷的处理房产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租赁或施工过程中引发的一种法律争议,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权益和居住权的保护。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其中的规定对于房产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中关于房产纠纷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

一、产权确认与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产所有权属于合法取得、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益。

在房产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产权归属,即确认房产的所有人。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保护房产所有权的措施,如明确了对侵犯房产权益的行为进行赔偿,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合同约定与履行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约定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避免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

民法典对于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合同的订立要求、约定的内容、合同履行的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这为在纠纷处理中提供了准确的依据,有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制度与权利保护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保护房产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房产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明确了登记的义务和效力,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针对房屋相关权属的变化,民法典规定了登记的义务和变更手续的要求,以保证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责任追究与救济措施针对房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救济措施。

例如,对于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对于违法侵害他人房产权益的行为,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请求恢复原状。

五、调解与仲裁机构的设立为了更好地解决房产纠纷,民法典设立了调解与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争议解决的平台。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协助当事人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本控制。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房产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对于房产纠纷的解决仍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有效执行,同时也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与协助。

房地产法案例

房地产法案例

《房地产法》案例一、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引例:A、B、C三公司房地产联建合同纠纷案(P77)原告:某市A农工商总公司(简称A公司)被告:某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B公司)第三人:某市C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案情简介:A公司和B公司为合作开发该市西城区10号块而签订了联建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并办理建设手续,B公司负责投资建造南北两栋主楼(其中南楼归A公司,北楼归B公司)。

为此,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了项目公司C公司,其中投资方B公司占C公司95%的股份,A公司占C公司5%的股份。

C公司成立后完成了项目北楼建设并销售,A公司取得了售楼款.项目南楼由于缺乏资金仅完成主体封顶及部分外部装修,由此A、B、C三家公司发生争议。

为此,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B、C两家公司继续履行联建合同,投资完成项目南楼建设。

被告B公司辩称:项目公司C公司成立后,联建项目移交C公司,因此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联建合同应视为同时解除,A公司无权根据联建合同要求我公司出资建设该项目。

第三人C公司辩称:我公司系独立法人,A公司作为我公司股东之一,只能通过公司内部利润分红实现其利益,无权要求我公司出资并将属于我公司所有的南楼建设完成后交其所有.案例4—1 兰州西部丝绸商贸城违法建设销售住房案(P87)案情简介:1996年年底,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小雁滩村村民杨国忠,担任兰州西部丝绸商贸城总经理。

他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丝绸商贸城南侧开工修建设计为6层的住宅楼。

在建设过程中虽经政府主管部门制止,丝绸商贸城仍继续施工。

该楼工程完工后,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60套住房全部售完。

房子售出后丝绸商贸城私自印制并给住户发放所有权证,并承诺售房后再给住户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参与违法开发和售房的企业有甘肃海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甘肃金土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国家级法律法规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开发、销售、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针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房屋建设、物业管理等内容的规定。

3.《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拆迁的相关程序、补偿标准、纠纷处理等事项。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租赁的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租赁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1.省级法规:不同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房地产相关法规,如《XXX省房地产管理条例》。

2.市级法规:不同城市也有制定一些本地特色的房地产管理法规,如《XXX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

三、政策规定1.国家政策:包括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限购政策等。

2.地方政策: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房地产相关政策,如供应保障性住房政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开发:指的是开发商购买土地,进行房屋的规划、设计、建造、销售和交付等过程。

2. 商品房:指非经济适用房、非安居房的普通商品住房。

3. 经济适用房:指政府为符合特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价格较普通商品房低廉的房屋。

4. 安居房:指政府为普通家庭提供的,价格适中的房屋。

5. 房地产中介:指以代理买卖、出租、评估、咨询等方式介入房地产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6. 房屋租赁:指出租人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享有房屋使用权和物业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1. 《房地产管理法》全文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3. 《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全文4.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开发:对土地进行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的行为。

2. 商品房: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的住房。

3. 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承担部分建设成本,价格低于市场价的住房。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
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部)在解决房产纠纷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公正交易秩序。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规定,当涉及交易中的买卖、转让、使用、再开发等房地产权利和合同纠纷时,应当依照房地产权法、房地产买卖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意见,一方拒绝执行涉及纠纷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民法典还提出,当事人在解决房地产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仲裁程序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要比诉讼程序更加快捷,但最终的仲裁裁决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当于一份法律书面文件。

此外,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房产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房地产权证、当事人认可的买卖合同等书面证据,调取公共登记信息以及举证证明,综合判断以作出正确的裁决。

新民法典在解决房地产纠纷方面提出了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对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都将享受到合法的权益保护,促进了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交易秩序。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法律法规1、土地使用权法1.1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1.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1.4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和保护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2.1 建设用地规划的制定和调整2.2 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和监督2.3 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和废止2.4 建设用地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3.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和程序 3.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和中标3.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4.1 商品房销售的基本规定4.2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4.3 商品房销售的监督和管理4.4 商品房销售纠纷的解决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5.1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定5.2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登记程序5.3 不动产登记簿册和登记资料的管理5.4 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复议6、房屋租赁合同法6.1 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规定6.2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6.3 房屋租赁的租金和物业费6.4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和违约处理7、基本住房制度实施条例7.1 基本住房制度的设立和管理7.2 基本住房的申请和入住7.3 基本住房的使用和保障7.4 基本住房制度的监督和评估附件:2、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4、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使用人依法对土地享有支配、使用和收益权的一种权利。

2、商品房: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标准销售,供购房人自住或以投资出租为目的的房屋。

3、不动产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不动产权利和其他事项进行登记,确权、确界、确保不动产权利的安全和流转交易的需要。

4、基本住房制度:指国家为城市住房困难群体提供最低限度住房供给的制度。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定和保护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市场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市场由主管部门依法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咨询、交易登记、交易评估等服务机构,提供便利、高效的交易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完善交易监督机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打击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

第九条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可以约定交易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手续、税费负担等内容。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依法保证交易真实、合法。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登记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登记由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办理,登记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价格等。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登记应当及时、准确,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合法、有效的登记申请,并对登记内容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应当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交易信息相匹配,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登记费由交易双方负担,具体金额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纠纷解决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交易纠纷进行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判决。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一)2024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一)2024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一)引言概述: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法律规范和保护的制度。

它涉及到国家法律的制定、产权的设立与变动、登记和保护等方面,对于维护公平合法的房地产交易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与转让1. 对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和要素进行介绍2.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合法性的认定3.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与登记流程4. 房屋所有权的限制与权益保护5. 对于共有财产中房屋所有权的处理和衡平原则的运用二、房屋使用权的设立与保护1. 房屋使用权的定义和种类2. 房屋使用权的设立条件和程序3. 房屋使用权的时效性及终止方式4. 国家对房屋使用权的保护措施5. 房屋使用权的投资与价值评估三、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管理1.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目的2. 房地产登记的主体和程序3. 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4. 房地产登记的异议处理机制5. 房地产登记信息共享和管理机构的角色和职责四、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机制1. 房地产权属纠纷的类型和特点2. 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3. 房地产权属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机构4. 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5. 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案例分析和法律借鉴五、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的革新与展望1.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2.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的改革动因和方向3.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路径4. 房地产市场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和影响5. 展望未来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和建议总结: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是维护房地产交易公平和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了解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与转让、房屋使用权的设立与保护、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管理、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的革新与展望,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行业的正常发展。

2024年度房地产法

2024年度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
2024/3/24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4
• 房地产法概述 • 房地产权利制度 •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 房地产税费制度 • 房地产合同制度 • 房地产纠纷解决机制
2
01 房地产法概述
2024/3/24
3
房地产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2024/3/24
法律适用
在房地产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并依 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4/3/24
32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2024/3/24
33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4/3/24
10
03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2024/3/24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设立条件
资质申请与审批
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固定 经营场所等要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初审、 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获 得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根据企业综合实力和项目经验,划分 为不同等级,各级别对应不同的开发 规模和业务范围。
2024/3/24
合同主体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聘的其他管理人 。
合同内容
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 约责任等。
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业主委员会或 业主大会应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书面合同。
28
07 房地产纠纷解决机制
2024/3/24
当代房地产法
当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法不断完善和成熟。各国 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居民住房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2023修正版房地产权属法律制

2023修正版房地产权属法律制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房地产权属法律制1. 引言房地产权属法律制是指对于房地产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房地产权属法律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护了个人和组织对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房地产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房地产的完全控制权和使用权。

在房地产权属法律制中,所有者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权:所有者有权使用房地产,包括自住、出租或出售等。

- 收益权:所有者有权享受房地产所产生的利益,如租金收入或房屋增值等。

- 处分权:所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对房地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或抵押等。

3.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通过登记的方式确认和记录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确保房地产所有权得到合法认可和保护。

一般来说,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政府部门或特定机构。

- 登记事项:记录房地产的所有者、面积、位置等相关信息。

- 登记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公示等环节。

- 登记证书: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 变更和注销: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4. 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机制在房地产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房地产权属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确保房地产权益的合法和公正,需要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常见的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诉讼解决: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提起诉讼。

-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由仲裁庭作出最终解决方案。

-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

5. 房地产权属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房地产权属法律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房地产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房地产往往是重要的财产和投资。

房地产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房地产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房地产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纠纷日益增多,给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房地产纠纷问题,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标本工作制度旨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房地产纠纷,促进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三、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房地产纠纷调解机构,统一管理和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该机构由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的调解员组成。

四、调解程序1. 受理和注册纠纷案件:当双方出现房地产纠纷时,双方需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登记纠纷案件。

2.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将共同参与。

调解会议透明公正,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发言权。

3. 调解协议:在调解会议期间,调解员将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共识。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将制定调解协议并签字。

4. 调解结果确认:调解协议签字后,调解员将确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有需要,调解机构将协助双方履行协议。

五、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纠纷案件的具体内容应保密。

任何参与该纠纷案件的人员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六、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可以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七、资源保障为了保证房地产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应提供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支持。

同时,调解员应接受定期培训,提升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

八、宣传和推广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和接受房地产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

> 注:本文档为概述,具体操作细节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头条上的房屋法律规定(3篇)

头条上的房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买卖、租赁、继承等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一、房屋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2)赠与: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3)买卖: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4)交换:双方协商一致,相互交换各自的房屋,双方均取得对方的房屋所有权。

(5)征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取得征收补偿。

2.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手段。

(1)登记机关: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机关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2)登记程序: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登记。

(3)登记效力: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房屋买卖合同1.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2.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1)主体资格:出卖人应当具有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形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有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企业、购房者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购房者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守法诚信的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对违法违规者给予处罚和限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开和登记第七条房地产企业应在房地产交易前进行公示,公布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售价、购买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企业应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应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购房者应核实房地产的登记信息,了解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和限制情况。

第十二条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应妥善保管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合同、发票、票据等凭证,以备查验和维权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机制确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不得恶意抬高、哄抬房价。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公示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确保购房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设置不同档次的房地产产品,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第十六条购房者应了解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理性购房,不盲目追高。

第十七条购房者应妥善保管购房款项的凭证,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包括房地产的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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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地产纠纷涉及标的不同,房地产纠纷分为: ➢土地纠纷 ➢房屋纠纷。
按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性质的不同,房地产纠纷分: ➢房地产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
按发生房地产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可将房地产纠纷分为: ➢国内房地产纠纷 ➢涉外房地产纠纷。
11.1.3 房地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 历史原因 ➢ 利益矛盾 ➢ 合同失范或违反合同 ➢ 其他原因
的行政机关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3)诉讼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不适用解调; (5)人民法院审解行政案件,对具体行为是否合法
进行审查。
3. 房地产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判决和执行
12.2 房地产纠纷的处理:行政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房地产纠纷行政处理,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 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纠纷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实践中,用行政方式处理房地产纠纷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况: 对当事人的争议直接作出处理,或者经过复议、复审后作出处理决定。比如,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对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指侵权行为及其他损害行为)所引起的纠 纷作出处理决定。比如,处理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
到房地产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2.3 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
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房地 产行政管理机关就当事人的房地产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 提出的行政诉讼。
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必须遵循以下特有的原则: (1)充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作出具体行政
或其他组织;
(2)客体是房地产行政管理中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3)房地产行政复议是享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依据相对人的
请求或自身决定,复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措施;
(4)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2. 房地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认为符合颁布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的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而房地 产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11.3 房地产纠纷处理:仲裁与民 事诉讼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仲裁员)居中 裁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2)或裁或审、一裁终审原则。 (3)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 (4)遵循诉讼法的原则。
2. 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
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2)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3)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外国发生联系,
即产生、变更或消灭房地产权利义务的 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调整涉外房地产关系的法律有: ➢ 国际惯例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①司法管辖豁免 ②诉讼担保豁免 ③强制执行豁免 ➢ 冲突规范 ➢ 国内实体法。
11.1.4 房地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 公民住宅利益优先原则 ➢ 消费者保护原则 ➢ 利益协调和兼顾原则
11.1.5 涉外房地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外房地产纠纷,是指所涉及法律关系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房地产纠纷。 所谓涉外因素,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具有国际的因素。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是外国人(指具
11.2.2 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
1. 概念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是指不服房地产行政机关的行 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依法向上一级房地产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 上级机关依法重新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复查、复审、复核、复 验等活动。
房地产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一方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另一方是自然人、法人
我国的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有两个系统: 一是各地方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我国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
生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可以仲裁; 二是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只对涉外房地产民事纠
纷进行仲裁。
3. 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 有仲裁协议; ➢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认为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内容不当,经申请补正, 发证机关拒绝补正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错误颁发或者注销、吊销上述权 证,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认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收取滞纳金或者罚款、没收非法所 得的决定不当的。
3. 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1)提起申请。 (2)复议申请的处理。 (3)复议案件的审理。 (4)行政复议的决定。 (5)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
11.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第11章房地产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11.1房地产纠纷及其处理概述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 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的特征 (1)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2)受政策影响明显 (3)争议标的价值大
11.1.2 房地产纠纷的类型
(2)准备与调查 (3)保全措施
➢ ①证据保全。 ➢ 财产保全。 (4)开庭和裁决 (5)撤销裁决和执行
3. 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各月内向仲裁委员会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11.3.2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 讼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 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有关那房地产纠纷所进行的司法活动。
2.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的基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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