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工伤签订协议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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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伤签订协议须谨
慎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遭遇工伤签订协议须谨慎天有不测之风云,清洁工郑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这本属工伤无疑,但在大朗劳动仲裁过程中,她针对就职公司的相关仲裁请求却得不到支持,原因是她此前和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郑某声称自己提出的赔偿标准均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但为何又得不到仲裁庭支持?协议书的效力到底有多大?这给广大劳动者带来怎样的维权启示?
案情
四级伤残只得到五级标准赔付
郑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清洁工,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1559.32元。某日,郑某上班途中被车撞伤,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事后也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并需大部分护理照顾。遂到劳动仲裁庭请求裁决被诉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后续康复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合共329198.4元。
对此,被诉公司辩称:申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已将肇事方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并已拿到赔偿款。其后,申诉人与答辩人公司经过协商后,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双方一致同
意:对申诉人的伤情无需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伤残评定,同意按5级伤残标准,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诉人工伤待遇45000元,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均为自愿,并承诺在协议签署后不得反悔,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关系。而申诉人在提出申诉请求时隐瞒签订协议这一事实,并违反协议相关内容,相关赔偿请求应被驳回。
说法
自愿签订“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仲裁法官审理查明:郑某与其就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郑某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在医疗终结期满后未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鉴定。其后,郑某确与就职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并如该公司答辩所说作出相关约定:双方不需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伤残评定,由被诉公司按工伤五级伤残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各项工伤待遇合共45000元,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关系。一个月后,申诉人就工伤待遇的问题向本庭申请劳动仲裁。
为此,仲裁庭认为,郑某在医疗终结期满后未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等级及护理级别尚未确定,且申、被
双方已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书》,申诉人主张其签订该协议为被迫所签,但未能对此作出举证,即视申、被双方经平等协商后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已达成一致协议并由被诉人支付相关款项,因此,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四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伤残鉴定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申诉人全部的请求事项。
法官提醒:劳动者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未进行评残即自愿与供职方签订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