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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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成立全市性或跨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由所在区的区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在登记后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持核准登记证,到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二章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社会团体的章程。

该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和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有五十名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五)有明确的联络地址和联络人;(六)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除尘滤布;(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一、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1.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

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

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

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2.明确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团体归并重组。

3.健全社会团体选举制度。

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

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保障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定义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应当经过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接受社会团体的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社会团体指定,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活动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因故需要终止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分支机构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告社会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监督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八条违规处理分支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社会团体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

以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5-05-2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是指秘书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第四条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应是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法人;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已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或分支机构在会员组成和业务范围上相同或相似;五、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特征;六、社会团体须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本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七、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专项基金总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

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中石化勘设协字〔2011〕282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协会各分支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联络处:按照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意见,对《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抄送:协会专业委员会各挂靠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9月17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推动协会整体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机构。

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协会审核批准。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民社管函〔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自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但有些全国性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按规定程序乱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超出业务范围和自身管理服务能力滥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分支(代表)机构异化为社会团体非法敛财的“聚宝盆”和挂靠单位牟取私利的“摇钱树”;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侵蚀了“放管服”改革效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把好成立关口,严防违反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公布日期】2014.12.16•【文号】民发〔2014〕259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就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三、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四、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

1、为加强和完善对本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2、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者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3、分支机构隶属于本社会组织,是本社会组织的组成部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社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4、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社会组织整体工作的一部份,是本社会组织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

在本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和民政部门核准的本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内, 自主开展工作。

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5、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1)尚未建立的行业,市场发育比较成或者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2)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3)与本社会组织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4)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5)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1)申报.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2)初审。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负责人办公会初审。

3)考核。

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4)审核。

负责人办公会审核.5)通过。

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6)登记.办理登机手续.1) 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3)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注销该分支机构:1)没有发展前景的;2)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3)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

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社会组织职能部门管理;接受统一领导,有本社会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社会组织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_______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________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__________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_______的分支机构是在_______会员中依据子行业、产品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研究会。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_______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五条 _______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对行业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1.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负责人和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2.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秘书处将审批手续报请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经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2.未经_______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3.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_______委托任务的。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In addition to being grateful, i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put your hands together and lead your employees with adevout heart like Buddha.(页眉可删)《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

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维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登记主体和范围社会团体登记主体为民政部门,范围包括各级民政部门分支机构。

登记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授权,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职责。

第三条登记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包括: 1. 法定名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法的名称,并符合命名规范。

2.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并设立有章程。

3.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团体应当明确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会员和会员权益: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会员,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登记程序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包括: 1. 提交申请:社会团体向登记主体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材料核查:登记主体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申请者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审批决定:登记主体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 发放登记证书:登记主体对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发放登记证书,确认其合法地位。

第五条登记税费社会团体登记涉及一定的税费,登记主体按照国家相关税费政策的规定,向申请者收取相应的税费。

第六条登记信息的公开社会团体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登记主体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变更和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在发生组织机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登记主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在解散、注销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是保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时间:2018-02-26 字号:[ 大中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XX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为:XX市×××××××专业委员会、XX市×××××××工作委员会或XX市×××××分会。

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一)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具体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八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

第十条分支(代表)机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发展会员,并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制度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制度是指在社会团体组织内部建立起一套符合民主原则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以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的功能。

本文将从社会团体民主管理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会团体民主管理的意义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社会团体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团体作为民间组织的重要代表,其民主管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延伸,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全面发展。

其次,社会团体民主管理能够激发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再次,社会团体民主管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组织内部的公平竞争机制,保障成员的公平权利,实现社会团体内部力量的平衡和稳定发展。

最后,社会团体民主管理有助于社会团体与政府、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有效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二、社会团体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应坚持平等原则,即每个成员在组织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论成员的身份、职位或贡献大小,都应在决策和参与中平等对待,促进组织内部的和谐和团结。

2. 公开透明原则: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即组织内部的事务、决策和管理应对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重要会议和活动应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告,公开财务状况和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平等和公正。

3. 参与决策原则: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应坚持参与决策原则,即所有成员在重大事务决策中享有参与权。

通过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的多元化,凝聚集体智慧,提高决策质量和执行效率。

4. 法治原则:社会团体民主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即在组织运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组织行为,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纪律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处理。

三、社会团体民主管理的实施途径1. 建立选举制度:社会团体应建立选举制度,通过选举产生组织的各级领导和代表,实现成员对领导层的公正选择和监督。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建设制度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建设制度

组织架构建设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健全—(以下简称“本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本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健康运行,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团体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组织架构建设是指本团体建立的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决策机构第一节决策机构的构成与性质第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节决策机构的产生与任免第四条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为:一(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第五条本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六条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团体,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根据章程规定填写】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通过后,在会员名册删除,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一)丧失主体资格的;(二)受到刑事处罚的;(...)O第八条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注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社会团体可自行选择具体处分内容】(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除名需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决定);(...).......................... O会员如对本团体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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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XX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为:XX市×××××××专业委员会、XX市×××××××工作委员会或XX市×××××分会。

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具体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八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

第十条分支(代表)机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发展会员,并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秘书。

由本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由协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会存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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