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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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及其填写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一)“事证第号”: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编号,如:137230000XXX;
(二)“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已核准登记的名称全称,有第二名称的,要放在第一名称之后,用括号括起来(所有名称都需有文件批准),格式为:第一名称(第二名称),并在此处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已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的当日日期;
(五)“单位名称”: 同(二),但无需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六)“注销理由”:指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及依据。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并写明具体情况;
(七)“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指由清算组织负责人填写的清算组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清算结论和意见;
(八)“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九)“审批机关意见”: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部门意见。其中,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只需记录党政机关撤销该事业
单位决定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文件文号;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填写;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填写;
(十)“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填写。受理人对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注销登记材料初步审查确认齐全、有效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审核人经进一步审核确认后,用固定印章的形式签署“符合条件建议核准”的意见;负责人经审核确认后,用固定印章的形式签署“同意”的意见;
(十)“证书收缴情况”、“公告刊登情况”、“收件人”和“收件日期”: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填写;
(十一)“送件人”、“送件日期”、“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