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都邦(备案)[2009]N176号-专业费用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业费用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76号)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师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Professional Fees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the architects’, surveyors’ consulting engineers’ fees necessarily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in the reinstatement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consequent upon its destruction or damage by peril hereby insured against but not any fe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a claim or estimate of loss, it being understood that the amount payable for such fees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authorized under the scales of the related professional department regulating such charges prevailing at the time of the destruction or damage. Provided that the total amount recoverable shall not exceed ____________ of the Sum Insured.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游行李物品损失延误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游行李物品损失延误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意外)[2013](附)11号)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游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的盗窃、抢劫而遭受损坏、灭失或遗失。
被保险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李物品被盗窃、抢劫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处于合法经营的第三方承运人或酒店控制、保管下的被保险人行李物品遭受损坏、灭失、遗失,且能提供该承运人或酒店对上述事实发生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在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其随行托运行李在承运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仍未送抵,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于当地因紧急需要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以保险单上所载该项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金银珠宝、首饰、水晶及其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现金、证券、票据、信用卡、代币卡、文件资料、动物、植物、食品饮料、家具、古董、古玩的损失;二、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的损失,但是,该载体本身的材料损失不在此限;三、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的损失;四、移动电话(或称手机)、手提电脑(或称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数码产品、商务助理设备(或称PDA)的损失;五、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包括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检查行为;六、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七、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九、与任何物品相关的间接损失;十、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行为或其他隐瞒、欺诈行为,或被保险人从事的任何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十一、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十二、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舶、飞机、发动机类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损失;十三、租赁设备的损失;十四、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该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十五、被保险人在任何酒店或汽车旅馆结帐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十六、任何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十七、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发生的损失;十八、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十九、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二十、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该等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二十一、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二十二、因贬值导致的损失;二十三、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的损失。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损失险附加室内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家庭室内第三者责任险(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6号)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阳台上、庭院、私人车库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酗酒人员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四)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五)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七)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四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限额合计以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赔偿限额合计达到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200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司法或仲裁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或裁决书和有关事故证明,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建筑物和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建筑物和周围财产扩展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47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二)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每次事故免赔额: _____________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Existing Structures and/or Surrounding Property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cover under Section I shall be extend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to cover sudden and unforeseen physical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tructures stated below caused by or arising out of the construction or erection of the items insured under Section I, e.g. due to vibration, removal or weakening of support, lowering of ground water, underpinning, tunnelling or other operations involving supporting elements or the subsoil.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tructures stated below shall only be covered if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works their condition is found to be satisfactory and/or the necessary safety measures have been taken. The Insured shall produce the Insurers a report stating the condition of the structures before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ks.The following shall be excluded:1. loss or damage attributable to errors or omissions in the designing of the works;2. loss or damage consisting in cracks that impair neither the stability of the structure nor the safety of its users.Should further safety measures become necessary during construction, the expenses incurred for such measures shall not be indemnifiable under the Policy.Structures for which this Endorsement is applicabl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Limit of indemnity: any one occurrenceAggregate limit of indemnity:Deductible(any one occurrence): or 20% of the loss amount, whichever is higher.。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财产综合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企财)[2014](主)9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财产综合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企财)[2014](主)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要求,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用于为债权作抵押担保并在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抵押财产均可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对抵押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抵押人。
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均可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抵押权人在被保险人未清偿的债权范围内对本保险的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保险标的第五条下列财产可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1、供居住、办公、加工、制造、营业使用的房屋;2、投保时已装置或已固定于上述房屋的房屋附属设备和装修材料;3、《抵押合同》中列明的机器设备、存货或其他依法可抵押的财产。
第六条下列财产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1、《担保法》中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2、建筑物结构体非砖混、非钢筋混凝土、非全钢的房屋;3、政府已征用或占用的财产;4、处于违法、违章状态的财产;5、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6、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屋竣工验收标准的新建房屋;7、投保后新增的装置或固定于房屋的房屋附属设备和装修材料;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9、未在《抵押合同》中列明的财产;10、其他不在第五条范围内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若位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址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该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3号)总则第一条 凡投保家庭财产基本险,并附加盗抢损失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 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盗抢或者纵容、与他人合谋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抢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六条 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赔付用于使受损的门、窗、锁恢复至原状态的费用;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赔偿处理第八条 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其他事项第九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家庭财产基本险保险合同内容相悖时,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宜,适用家庭财产基本险保险合同的约定。
都邦(备案)[2009]N200号-非占用者业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占用者业主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00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财产发生占用性质的变化或风险增加而失效,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相应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Non Occupying Landlord Clause
It is hereby declared and agreed that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be invalidated by any change of occupancy or increase of risk taking place in the property without the knowledge of the Insured, provided that he shall immediately, on the same coming to his knowledge, give notice thereof to the Company and pay any additional premium which may be required from the date of such increase of risk.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意外)[2014](主)8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不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都邦(备案)[2009]N162号-公共设施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共设施扩展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62号)保险责任第一条兹经双方约定,如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单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二条政府、市政、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是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保险期间第三条就本附加险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影响的一段时间。
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四条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其他事项第五条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It is hereby agreed that loss as insured by this Policy resulting from interruption of orinterference with the Business carried on by the Insured at the premises described within inconsequence of electricity, gas or water supply at the terminal ends of the electricity servicefeeders/Gas Works/Water Works from which the Insured obtained electric supply/Gas/Water atthe said premises directly due to the damage (as within defined) to property at an ElectricityStation or Sub-station of Public Electricity Supply Undertaking from which the Insured obtainedelectric supply/Gas/Water shall be deemed to be loss resulting from the damage to property usedby the Insured at the premises.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occasioned by thedeliberate act of the Government, Municipal or Local Authority or Supply Authority notperformed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life or protecting any part of the supplyundertaking’s system or by the exercise by any such authority of its power to withhold or restrictor ration supply not necessitated solely by the damage to the supply undertaking’s generating orsupply equipment by an insured peril.For the purpose of the above extension, the Indemnity Period in respect of each damage or ofa series of damages consequent on or attributable to one source or original cause shall be asfollows:The period beginning with the occurrence of the damage and ending not later than sixty daysthereafter during which the result of the business shall be affected in consequence of the damage.Provided that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unless the duration of each suchfailure exceeds twenty-four hours and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for the firsttwenty-four hours of each such failure.In any action, suit or other proceedings where the Company alleges that by reason of theprovisions of this condition any loss or damage is not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burden ofproving that this loss or damage is covered shall be upon the Insured.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附加施工用机器、设备和装置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
附加施工用机器、设备和装置保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5号)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保险条款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施工企业施工用的机器、设备和装置遭受主险条款保险责任所列风险造成的损失。
主险条款:是指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观光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观光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意外)[2015](主)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在保险人认可的观光、娱乐场所参观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观光、娱乐场所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都邦财险财产基本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第二条(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条偿。
都邦财险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 算。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 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都邦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银行结算综合保险条款-都邦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结算综合保险条款(大连专用)(保监会备案编号:连地都邦(备—其他)[2013](主)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总则、结算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
结算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结算业务的银行,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银行结算业务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一部分结算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各分支机构在经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银行结算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结算货币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收取了一般技术手段无法辨别的下列伪造或变造的金融票证或因疏忽或过失未能辨别下列伪造或变造的金融票证:(1)票据(包括本票、汇票、支票等);(2)信用证及所附单据;(3)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等);(4)储蓄存单(或存折)、本外币现金;(5)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贴现凭证、进帐单、挂失止付通知书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2、结算业务被保险人的雇员的工作疏忽和业务操作差错,包括单据或凭证填写错误或遗漏、票据记载事项审核错误、收付款差错、存取款业务相互倒置、重复记账、串户、记账错误、电子设备(包括电子验印系统、电子汇兑系统、实时汇兑系统、代收代付系统等)操作错误,和错误将客户的账户、票据挂失(或解除挂失)或将账户、资金冻结(或解除冻结),以及利率、汇率、费率执行错误等;本保险还特别承保在被保险人启动应急付款系统时,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他第三方的非故意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都邦财险计算机综合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 凡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与他人共有或替他人保管的计算机小型机、中型机、大型机及巨型机均属被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财产项第二条目包括:(一)计算机主机设备;(二)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第三条(一)用来输入数据的原始帐册、单据、文件及流程图;(二)主机及媒体中储存的数据资料;(三)计算机主机的附属及配套设备;(四)磁带和磁盘。
保险责任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四条(一)火灾、雷电、爆炸;(二)暴风雨、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火山爆发、地陷;(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水管爆裂;(五)因空调、干燥机突发的故障,致使计算机房的温度、湿度发生急剧变化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六)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条(一)根据维修协议或其它协议应由制造商、供应商或其它人负责的损失;(二)产品或设备的内在缺陷、正常的损耗与机件故障、错误拆卸或错误修理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不符合计算机工作条件下的使用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罢工、暴动、征用或政府命令、核反应、核辐射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七)根据本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八)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及免赔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的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六条第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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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56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三)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不得超过____________,且其为保险单总赔偿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部分。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Landlord’s Furniture, Fixtures & Fittings under Care Custody &
Control of Insured
It is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liability resulting from loss of or damage to landlord’s property under the care, custody and control of the Insured.
Provided that:
1) The Insured is not entitled to indemnity under any other policy.
2) The Insured shall observe fulfill and be subject to the terms, limita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insofar as they can apply.
3) The Company’s liability under this Clause shall not exceed ____________ for any one accident & in aggregate which shall form part of and not in addition to the total Limit of Indemnity under this Policy.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