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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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探究

摘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大多数国家税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也成为发展完善税制理论的重要课题,主要包括税制的优化、税法的发展完善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经多次变迁,不断适应中国国情,己经逐步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然处于发展完善阶段,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2]。在我国来讲,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个人获得的各种收入按照相应规定所征收的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而且能够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公的程度,缓解因分配不公引起的矛盾。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时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以成为了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甚至在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已上升到了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1994-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949.27亿元,同比增长6.1%。[3]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而个人所得税在功能上属于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功能表现为通过个人所得税而获得的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最大,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效率目标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实现。OECD国家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平均比重为27.1%,而其中的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平均为29%。[4]政府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节也主要依赖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就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也高于我国,亚洲国家平均为12.7%,非洲国家平均为11.4%,中东国家为8.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管从绝对额还是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很低,这就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财政职能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因此要发挥着两项功能,就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地位。

二、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构建的因素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历史演进过程看来,税制向前迈进的决定因素取决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个人所得

税要求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和有一定经济实力与数量规模的纳税群体,因此所以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通常要早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其税制较完备且多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其税制通常比较简单且多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最贫困的国家甚至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凡勃伦认为:“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它就是对这类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的一种习惯方式。而这些制度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发展。”[5]生产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因,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约并决定着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运动。

根据这一观点,所得税诞生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欧洲是有其必然性的。产业革命最早在欧洲进行,资本主义大机器的生产使生产力水平有了质的飞跃。19世纪末,工人阶级已经占了很大的比重且形成了有较高收入能力的群体,即“工薪阶层”。这些条件的具备使得所得税有了相当稳定的税源,所得税的开征也在此时得到普及。

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最初与战争密切相关,虽说是战争为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使其在一战和二战期间获得了两次大的发展,但战争毕竟是短暂的,真正促使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深层原因还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资本主义经过长期的发展,无论是生产力水平还是国民生产总值、个人收入水平都较高,这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除特殊时期(如战争)的税制变化外,税制的历史演变几乎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尚不完备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

(二)经济体制

我国在建国后至经济体制转轨前,始终未能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体制的选择。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其特性所决定,税收的目标、功能及经济效应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截然不同。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倚重于企业的利润,其筹措财政收入的手段主要是通过价格控制和工资管制,对资源配置及宏观经济的调控依赖于行政计划手段。这一经济体制决定了个人收入分配依据的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这种分配方式虽然不会产生太大的收入差距,但执行的却是“先扣后分”的分配方式。个人收入来源和使用不是用市场价值的标准来衡量和决定而是受到国家计划限制,国家对财富的分配起着决定作用,此时个税收入只占国民经济比重极少的份额,而且税制也不完善。至于利用个人所得税来调控宏观经济和促进经济增长,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这个单一主体转变为市场和政府的双主体。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占主体的经济结构基础上的,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虽然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旧经济体制“惯性”的困扰,甚至还要不同程度地受其左右。

(三)税收目标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目标决定了税制的演变,税制设计是税收社会目标的反映。一个合理的税制应该紧密围绕国家、社会对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而设计。一个成功的税制模式应改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与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相一致,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资金,收入分配和调节经济等方面的作用。公平和效率是税制设计中两个重要的原则,税收目标则是根据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进行选择。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1980年我们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还是1994年我们进行税制改革后实施至今的个人所得税制,均以发挥其调节功能作为其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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