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鲁价格二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2〕74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收费问题。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日期:1997-10-22执行日期:1997-10-2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章物业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第八条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集全体业主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三)拟定公共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年度公布使用情况;(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计划;(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六)监督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使用;(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更新日期: 2010-6-9 11:21:19 浏览次数:38 评论次数:0《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渊源(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六章共十四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自1999年7月30日起施行,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号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二)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法规规定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3、《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房字〔2004〕168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三)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7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五)审理物业管理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物业管理概念第三条适用范围第五、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架构图:(山东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济南市房管局)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 (各主管职能部门的分工)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与小区居民或物业所有者的民生息息相关)等其他主管部门各司其责。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版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 20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 局、城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 格[2003]186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过去各地出台的办法凡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 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 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 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 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 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 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 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 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 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 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 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 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版解读【最新范本模板】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编号:QDCR-2012-040001 2012年8月3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物业管理是一种专业行业,它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通过人员、场所、流程和技术的整合,来确保建筑环境的正常运行.国际上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资格,是注册物业管理经理(CPM)二、收费行为规范。
市场竞争的价格机制已经形成,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政府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实现效率、竞争、秩序三者的有机结合。
三、不规范的原因:1、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企业、建设单位相互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责权利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纠纷。
2、业主大会成立很难,目前不足30%。
即使成立也不规范且缺少制约,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很难建立,有时甚至损害业主的利益;3、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4、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定位不准,意识不明,关系不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5、开发建设单位遗留下的质量问题,对物业管理带来不良影响,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四、制定的原则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合同管理、企业实施】[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实现物业服务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背景、适用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程序等方面介绍本办法。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部分物业公司因为收费不规范、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山东省制定了该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所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三、收费标准1.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收费项目和附加收费项目。
基础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两卡一簿费用等。
附加收费项目包括竞买费、停车费、绿化费等。
2.收费原则收费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操作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透明和自愿原则。
操作原则包括先服务后收费原则、提前通知原则和实行标准化收费原则等。
3.收费基础收费基础是指物业服务的面积或数量等计量单位。
应明确每种收费项目的收费基础,并由相关物业公司按规定测算和计费。
4.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前完成,并报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并按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
四、收费程序1.收费通知物业公司应在每年底前向业主提供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并提醒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2.收费核查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核查。
物业公司应提供完整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单,接受业主的核查要求。
3.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预缴、分期缴纳或月度缴纳等合理方式。
但物业公司应提供至少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供业主选择。
4.收费监督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物业服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各地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平、合理、透明、便民的原则,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公正、有序。
第四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定价政策。
第五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等固定时间段收费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明细和票据给业主。
第六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电梯维保费等。
第二章收费主体第七条收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主体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包括自建物业管理服务组织、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等。
第八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应当具体明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收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违规增加或乱收费用。
收费时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收据或票据。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条收费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收费计费周期开始前向业主提前发出收费通知,并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缴费方式第十二条缴费期限物业服务费的缴费期限一般为每月5日至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催缴措施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催缴,并可依法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缴。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投诉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申请调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规收费处理对于乱收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区域内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第十六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九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
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年。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