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4
•【字号】黑建规〔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2024〕2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有关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黑建建〔2005〕54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4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黑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25087_黑龙江省新土建问题解释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有关问题解释(一)总则001. 工程水电费如何计算?△(1)挂表时,可按表的计量数计算,建设单位支付实际单价与定额单价差;(2)无表时,可按定额直接费1.05%计算,也可按定额含量计算,并找差。
002.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如何执行?△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各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结算文件执行。
003. 有关建筑面积解释的适用范围:△以下有关建筑面积的解释,仅适用于2000年预算定额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004. 周转性材料是否允许找价差?△周转性材料允许找价差。
005. 虎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虎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006. 坡屋面檐口高度如何取定?△分为两种情况:(1)坡屋面下加以利用时,坡屋面檐口高度,按坡屋面板的平均高度取定。
(2)坡屋面不加以利用时,檐口高度算至滴水檐。
007. 室外楼梯、大厅多层平台楼梯、地下楼梯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室内楼梯(包括大厅多层平台楼梯或旋转楼梯)不论高度如何,按其自然层楼梯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或用于疏散及消防安全楼梯等不论何种结构(爬楼除外)按自然层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电动扶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楼梯按其自然层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土石方工程008. 场内土方水平机械运输如何计算?△场内土方水平机械运输:运距以单位工程中心点至土方堆放中心点为准。
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1km以内、3km以内,执行补充定额。
009. 土建定额1-117机械垂直提土项目如何使用?△(1)土建定额1-117(基坑深2m以外)项目适用于垂直运桩土,同时也适用于机械挖土方(深2m以外)时在基底另行人工挖土部分的垂直运土(见例题)。
(修改稿)黑龙江省土地整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__.doc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总则 (55)2.建设目标 (57)3.建设条件 (59)4.工程类型区和工程体系 (60)4.1工程类型区 (60)4.2各类型区工程组合模式 (63)4.3工程体系 (65)5.土地平整工程 (68)5.1一般规定 (68)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68)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69)6.灌溉与排水工程 (70)6.1一般规定 (70)6.2水源工程 (70)6.3输水工程 (71)6.4喷、微灌工程 (72)6.5排水工程 (72)6.6机电排灌工程 (73)6.7渠系建筑物工程 (74)7.田间道路工程 (75)7.1一般规定 (75)7.2田间道 (75)7.3生产路 (75)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76)8.1一般规定 (76)8.2农田林网工程 (76)8.3堤岸防护工程 (76)8.4沟道治理工程 (77)8.5坡面防护工程 (77)1.总则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也为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以及编制工程预算、项目审批提供依据。
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不断开展,急需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便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
为此,国土资源部2005年10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20号),将河北、黑龙江、江苏等9个省(区)列入全国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试点省,在深入调查和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工作,提出我省的土地整理建设标准。
制定本《标准》主要依据,一是开展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标准的工程类型区等4个专题研究;二是国家制定的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标准、规程、设计规范;三是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四是规划设计、施工部门提供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五是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课题组提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条文说明-黑龙江地方标准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条文说明1 总则1.0.1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黑龙江省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近年来,黑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工程在推广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宝贵经验。
黑龙江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有相应的规定来指导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为了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并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1.0.3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是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性标准,是各类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基础和依据。
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的行业标准,强调了预制构件和后浇混凝土相结合的结构措施。
而装配式结构混凝土结构仍属于混凝土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与其它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
因此,本标准有规定的应遵照本规定执行,本标准无规定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等与混凝土相关的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要求。
22 术语建设部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应独立成章,集中列出。
本规定术语共25条。
33 基本规定3.0.1本条文规定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要求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0.2本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项目的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
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具体的施工项目,要求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黑建设[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设[2008]40号)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本细则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厅勘察设计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决定对施工图审查办法进行调整,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审查范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物中的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和照明专项工程的设计也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其中行政性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
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在完成行政审查后,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一)行政性审查的内容: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设计人员是否为该单位备案人员;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方案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包括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节能、安评、环评的批准文件等;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在价格、设计周期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黑龙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oc 6页)
黑龙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oc 6页)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地方特点及与国标之对比分析黑龙江省建设科技委地基基础专家委员会内容提要:综合阐述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编制过程中,结合黑龙江省地方特点,在总结地方经验和收集地方资料基础上,编制出大量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规范条文,并对部分与国标不同的重点条文进行对比分析,为规范的实施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地方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0 前言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省内8家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等单位共同编制,黑龙江省建设科技委地基基础专家委员会的部分专家起草,经过地基基础专家委员会多次讨论,征求省内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意见经修改后完成,并与2004年12月13日通过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黑龙江省建设厅的审查,拟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规范编制本着坚持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的原则,综合多项国标主要、常用内容,吸收省内成熟经验,突出地方特点,力求方便、适用,在突出寒冷地区地方特色和提高结构耐久性等方面很多条文严于国标,技术指标高于国标,在地基勘察、冻土地基等方面比国标更详细、更具体,同时为方便使用,结合我省多年经验,给出了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桩基础侧阻、端阻值经验表格。
本文针对地方规范的特点,结合国家标准进行分析和对比,为使用者提供参考意见。
1 省地基规范的主要地方特点1.1根据我省地处严寒地区特点,为提高建筑基础的耐久性,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要求,提高了我省基础混凝土和砌体材料强度指标,该部分规定严于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其对比结果见表1。
混凝土及砌体材料强度要求国家标准(GB50007-2002)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素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强度C15 C20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强度C20 C25砖砌体砖强度MU10 MU10(地基土稍潮湿)MU15(地基土很潮湿)MU20(地基土含水饱和)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M5 M10桩基础混凝土强度C20 C25提高基础混凝土和砌体材料强度指标,主要考虑提高基础结构抗冻融耐久性问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从根本上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编制质量(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环境污染。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权限建立消防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许可谁负责,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并打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黑建房[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34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建设)局:根据国家《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房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房屋登记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管理。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地基设计规范 DB23 902 200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地基设计规范 DB23 902 200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902-2005DB2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building foundation2004- - 发布 2004- - -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building foundationDB23/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004年月日2004 哈尔滨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告黑建标第号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场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地方标准,编号为DB23/ ,自2004年月日起执行。
本规范由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黑龙江省建设厅科技处。
黑龙江省建设厅二00四年月日前言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2003年编制计划要求,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本省建设行业勘察、设计、施工、教学、科研等单位共同编制了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在编制过程中,黑龙江省建设行业地基基础专家委员会对规范编制大纲、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本省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可贵的修改意见。
经反复修改后,由黑龙江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程是首次编制,希望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编制组。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如下: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2.1术语2.2主要符号3基本规定4岩土分类与特性指标4.1岩土分类4.2土的工程特性指标 5地基计算5.1基础埋置深度 5.2地基承载力计算 5.3地基变形计算 5.4稳定性计算6冻土地基6.1冻结深度计算 6.2冻胀性分类6.3基底冻土层厚度 6.4基础防冻胀措施 7山区地基7.1一般规定7.2土岩组合地基 7.3压实填土地基 7.4滑坡防治7.5土质边坡与重力式档墙7.6岩石边坡与岩石锚杆档墙8软弱地基8.1一般规定8.2利用与处理8.3建筑措施8.4结构措施8.5大面积地面荷载 9地基处理9.1砂石换填地基 9.2砂桩、碎石桩复合地基9.3石灰加固地基 9.4强夯地基9.5CFG桩复合地基 10天然地基基础 10.1无筋扩展基础 10.2扩展基础10.3柱下条形基础 10.4筏形基础11桩基础11.1一般规定11.2桩基构造11.3桩基承载力计算 11.4桩基沉降计算 11.5承台构造与计算 12基坑工程12.1一般规定12.2土压力计算 12.3排桩支护12.4土钉墙支护 12.5逆做法13检验与监测 12.1天然地基检验 12.2桩基础检验 12.3基坑工程检验与监测附录:区域地质资料与土的特性指标图表试验方法要点计算方法要点1 总则1.0.1为了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环境、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程。
JGJ104-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Specification for Winter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EngineeringJGJ104-97199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Specification for Winter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EngineeringJGJ104-97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1998 北京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的通知建标[1997]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90)建标字407号文的要求,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104-97,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1月19日目次1总则2术语3土方工程3.1一般规定3.2土壤的防冻与保温3.3冻土的融化3.4冻土的挖掘3.5土方回填4地基与基础工程4.1一般规定4.2地基处理4.3浅埋基础4.4桩基础5砌筑工程5.1一般规定5.2外加剂法5.3冻结法5.4暖棚法6钢筋工程6.1一般规定6.2钢筋负温冷拉和冷弯6.3钢筋负温焊接7混凝土工程7.1一般规定7.2混凝土原材料加热搅拌运输和浇筑7.3混凝土蓄热法和综合蓄热法养护7.4混凝土蒸汽养护法7.5电加热法养护混凝土7.6暖棚法施工7.7负温养护法7.8硫铝酸盐水泥混凝土施工7.9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检查8屋面保温及防水工程8.1一般规定8.2保温层施工8.3找平层施工8.4防水层隔气层施工9装饰工程9.1一般规定9.2抹灰工程9.3饰面工程9.4油漆刷浆裱糊玻璃工程10钢结构工程10.1一般规定10.2材料10.3钢结构制作10.4钢结构安装11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11.1构件的堆放及运输11.2构件的吊装11.3构件的连接与校正12越冬工程维护12.1一般规定12.2在建工程12.3停缓建工程附录A土壤保温防冻计算附录B混凝土的热工计算附录C掺防冻剂混凝土在负温度下各龄期混凝土强度增长规律附录D用成熟度法计算混凝土早期强度附录E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1.0.1为了在建筑工程冬期施工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黑龙江建设工程信息网
黑龙江建设工程信息网近年来,黑龙江省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城市化和消费升级,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在这背景下,黑龙江建设工程信息网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反映工程建设信息的重要平台。
本文将从黑龙江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建设、发展、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在黑龙江省建设领域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弘扬其作用。
一、黑龙江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建设与发展情况1. 建设背景建设工程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的管理、推广和应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在省建设厅的积极组织下应运而生。
该网站旨在为黑龙江省内的建筑公司、建筑师、工程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便捷的建筑信息服务,实现建筑信息的快速更新,为黑龙江省的建筑行业发展注入新的生命力。
2. 网站定位黑龙江建设工程信息网是一个面向全省工程行业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旨在为黑龙江省内的建筑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投资者等人员提供全面、准确、实时的建筑行业信息。
具体而言,该网站以促进工程项目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在行业技术信息发布、专业技术交流和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成为了黑龙江省工程建设行业信息交流和服务的重要平台。
3. 功能简介从功能上来说,黑龙江建设工程信息网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信息发布、行业动态新闻、技术交流、在线服务等几大板块。
其主要功能可以简要概括如下:(1)工程项目信息发布。
网站以黑龙江省内的项目信息、中标公告为主,提供了大量的工程项目信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2)行业动态新闻。
网站源源不断地提供全省内外的建筑行业动态,提供的新闻信息既有行业新闻,也涉及到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市场价格等信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行业的平台。
(3)技术交流。
网站建设了工程师论坛,并规划了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在这里,用户可以与同行交流心得、分享经验,得到提高和发展。
(4)在线服务。
网站提供用户注册、下载区、专家咨询等服务,方便用户查找所需信息。
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
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黑龙江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在建筑领域,黑龙江的建筑标准图集也是备受关注的重要文献之一。
本文将对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进行介绍和分析,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和爱好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的编制是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等因素进行的。
这些因素都对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筑标准图集的编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建筑类型的详细图纸和设计要求,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这些内容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精心编制和整理的。
其次,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建筑设计的方方面面。
从建筑结构到装饰设计,从给排水系统到电气布置,从绿化环境到消防设施,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内容不仅可以指导工程师和设计师进行规范的设计和施工,也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宝贵的参考资料。
同时,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还涵盖了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这对于保障建筑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的编制还充分考虑了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历史风貌。
在建筑风格和装饰设计上,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体现黑龙江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的元素,这些设计不仅美观大方,更能体现出当地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底蕴。
同时,这也为黑龙江地区的建筑行业增添了独特的魅力和韵味,使得建筑更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感。
总的来说,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是一部对于建筑行业和相关领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献。
它不仅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各个方面,更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文化传统等因素,在保障建筑质量的同时,也体现了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
希望未来,在建筑领域的发展中,黑龙江建筑标准图集能够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黑建规[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标准DB23(完整版)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B1-07 (A1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现报上关于工程技术文件,请予以审定。
序号类别编制人3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名称:申报人(签字):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B1-08 (A2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经考察,我方认为拟选择的(分包单位)具有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项目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分包后,我方仍然承担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请予以审查和批准。
附:1.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材料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分包工程名称(部位) 单位工程数量其他说明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通知B1-09 (B1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施工单位)事由:内容: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通知回复单B1-10 (A16监)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我方接到第()号监理通知后,已按要求完成了工作,特此回复,请予以复查。
详细内容: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复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工作联系单B1-11 (C1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单位)事由:内容:发出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重要工作联系单应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变更单B1-12 (C2监)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单位)由于的原因,兹提出工程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予以审批。
附件:提出单位名称:提出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结论: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竣工移交证书B1-13 (B6监) 工程名称编号致:(建设单位)兹证明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质量投诉和举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条文说明:规定了工程质量投诉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定义,投诉定义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投诉管理办法。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条文说明: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起始日及保修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条文说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由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
条文说明:规定省住建厅具体负责投诉和举报管理的机构以及省、市、县三级应当承担的投诉管理职责。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工程质量投诉由省住建厅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办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标准:DB23/711-20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3)编制原则: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和注重地区施工特点。
本标准包括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地下防水工程、屋面工程、建筑地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电梯工程、智能电气建筑工程和燃气工程等16个专业。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一般构筑物,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和有关单位均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
2、基本规定2.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
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2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2、质量责任制3、主要专业工种上岗证书4、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5、施工图审查情况6、地质勘查资料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8、施工技术标准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10、搅拌站及计量设置11、现场资料,设备存放与管理2.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并在每道工序施工过程中和完成后,及时进行自检及抽检和专职质量人员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03建筑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分享结构层高的定义
结构层高的定义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主要审查人:杨树海张丽萍张莉林建平刘洁陈挺曾奕辉金春平宋德科田洁莹刘银龙廉生中褚波目次1 总则2 术语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 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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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21
目次
1总则 (23)
2术语 (24)
3基本规定 (25)
4信息基础设施机房 (28)
4.1一般规定 (28)
4.2基站机房 (28)
4.3室分通信间 (29)
5信息基础设施预留空间 (31)
6信息基础设施管网 (35)
6.1一般规定 (35)
7信息基础设施电源 (36)
9验收 (37)
22
1总则
1.0.1为了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切实减少重复建设,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工信部、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202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支撑5G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20〕78号文),文件中明确要求:以深入推进5G共建共享为重点,强化统筹集约建设和存量资源共享,继续推进杆路、管道等传输资源共建共享,杜绝住宅区和商务楼宇宽带垄断,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权和公平进入,为网络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完善建筑物相关标准,要求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物等预留5G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及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推动将5G基站等设施纳入建筑物的必备配套,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3
24
2术语
2.0.2~2.0.3移动通信基站和无线室内分布系统一般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天线及连接线缆等组成。
1移动通信基站系统示意图如图1
所示:
移动通信基站系统示意图
2无线室内分布系统示意图如图2
所示:
无线室内分布系统示意图
3基本规定
3.0.1~3.0.2信息基础设施涉及机房、电源、管线等多项内容,与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平面布局、供电、走线桥架等内容关系密切,为确保信息基础设施能满足建设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建筑物的影响,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方案需要统筹考虑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要求。
3.0.4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i.在30MHz~3000MHz频率范围内,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磁场强度限值为0.032A/m,磁感应强度限值为0.04μT,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限值为0.4W/m2。
ii.在3000MHz~15000MHz频率范围内,电场强度限值为0.22f1/2V/m,磁场强度限值为0.00059f1/2A/m,磁感应强度限值为0.00074f1/2μT,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限值为f/7500W/m2。
iii.依据201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规定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表调整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iv.依据2017年《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的规定,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影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执行,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监测报告纳入电信业经营者移动通信工程验
25
收内容。
3.0.5信息基础设施在城市范围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向周围生活环境中排放的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表3-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夜间
0类5040 1类5545 2类6050 3类6555
4类4a类7055 4b类7060
注:声环境功能区五种类型说明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安静的区域。
3类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为主要功能,需要放置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
26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7
4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机房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机房如设计位于同一建筑物内,可合并建设,使用面积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因距离或接入能力限制的室分通信间、电信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合并建设。
4.1.2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6从安全、节能和防尘的角度考虑,机房不宜设置外窗。
4.2基站机房
4.2.34.2.1基站机房选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标准中要求基站机房宜设置于弱电间(井)上方或贴近建设,主要是为了减少基站机房对建筑物造型及结构布置的影响,便于设备安装和线缆布放。
4.2.2基站机房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340000m²建筑物(群)为保证无线通信质量,应不少于3处移动通信基站,满足蜂窝式组网,需设置一个基站机房用于承载移动通信基站业务。
当建筑物(群)面积超过40000m²,应建设更多的移动通信基站或增加微基站进行组网,基站机房相应增加基站设备。
机房均按照多家需求合并建设使用,2~4G网络*4、5G网络*2共6套网络,机房面积应不小于15m²。
规定基站机房面积不应小于15m²。
为了便于通信设备搬运和安装,要求机房梁下净高不应低于2.8m,机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8m,门净高不应小于2.1m。
28
4.3室分通信间
4.3.1商业、办公楼宇为开放式面覆盖,居民区分为地下开放式覆盖及楼宇内电梯和隔断覆盖。
根据目前多家电信业经营者室分合路建设方案,无线信号经过POI合路后衰减
5.6dB,室内分布系统馈路损耗每8dB/100m,耦合器及合路器损耗2~5dB,小型室分天线增益2~5dBi,覆盖半径7~10米。
经测算,单个室分通信间信号源所覆盖面积约3000~4000m²;
4.3.2室分通信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便于馈线的布放,减少布放馈线对建筑物其他空间的占用,要求室分通信间尽量与弱电间(井)合建或与电梯井贴建。
2为尽可能减少馈线长度,保证覆盖效果,室分通信间尽量靠近所覆盖区域的中心(平面中心或竖向方向的中间层)。
3根据目前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合路建设的方案,面向网络演进,为保证覆盖要求,每个室分机房所覆盖的建筑面积应小于3000m²。
29
5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预留空间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预留空间主要包括屋面信息基础设施与地面信息基础设施。
屋面信息基础设施是为屋面通信杆塔、小型一体化机柜提供安装空间;地面信息基础设施是为了地面杆塔、基站机房提供建设空间。
5.2屋面信息基础设施
5.2.2屋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5G通信系统使用3.5G频段,建筑物(群)外的宏基站很难穿透楼宇实现对建筑物(群)的通信覆盖。
常规解决方法以建设建筑物(群)建设覆盖面积10000m²的微基站为主,主要建设类型为建筑物屋面基站及楼体中间层基站,并结合室内覆盖以实现内外立体式覆盖。
3坡屋面屋顶应具有屋顶突出物屋面的小型塔楼(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用房等),此类突出屋面的小型塔楼建筑可用于设置屋面基础设施,如示意图所示:
30
屋面具有突出屋面小型塔楼建筑,预留基础设施示意图
31
5.3地面信息基础设施
5.3.2地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随着5G移动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频段高,将采取多通道、超密度组网建设方式。
宏基站覆盖能力强、承载容量大等特点,适用于广覆盖。
建筑群内宏站覆盖半径约为100~150m,40000m²内需建设2~3座5G宏基站。
因市区内部深度覆盖的需求越来越多,宏基站无法达到深度覆盖的效果,所以需要采用宏基站与微基站结合组网进行深度覆盖。
微基站设备轻便,可以安装在墙面、绿地内、路灯杆及监控杆等各类杆塔上。
因此,建筑物(群)红线内的路灯杆、监控杆等公共杆塔资源及室外公共空间资源可作为信息基础设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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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管网
6.1一般规定
6.1.1~6.1.3建筑物或建筑物(群)内部的信息基础设施机房、桥架、弱电竖井及地下管网之间,内部管网与公用通信网管道网络之间应相互连通,保证信息基础设施线缆能够快速合理的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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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电源
7.0.3基站机房的用电负荷要求按照中远期4套2~4G系统和2套5G系统共6套系统考虑,根据目前无线设备功耗情况(2-4G系统:1.8kW;5G 系统:5.65Kw)、传输设备功耗(3套传输系统:6kW)空调设备功耗(2台3P约5kW)、蓄电池充电功耗(3小时备点:9.3kW)、照明功耗(0.2kW),所需功耗39kW,考虑一定的损耗、冗余及机房合并建设,按照50kW的用电负荷进行预留。
信息基础设施机房合并建设时,应参考表格8.0.3,机房电负荷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7.0.4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各位置应设置一个电源开关箱,电源进线引自建筑物总配电室或总配电箱,主要考虑若与其他民用设备共用回路,避免民用设备开闭控或误触控制开关,影响通信供电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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