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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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1)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及《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补充说明制定和执行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2)医院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规格(剂型)及医疗服务项目备注项等有关情况。
(3)医院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方式:外科门诊综合楼以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滚动公示,内科楼、高干楼及老门诊楼以公示牌和公示栏的方式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公示。
(4)实行价格公示的医疗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办法:医院在接到卫生厅、物价局的医疗服务价格变动通知后,按通知的变更日期首先调整公示内容,并对变动医疗服务价格涉及的住院患者进行通知,使就诊及住院患者第一时间了解国家、省市的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
(5)对医院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公示,由医院物价科向佳木斯市物价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经省市物价局批准后,在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中进行增加,同时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批准文号。
(6)对医院科室不按公示项目收费,有多收、重计及乱计项目的,一经发现由医院物价科查实后进行退费处理,并按医院成本核算条例对相应科室进行处罚,
(7)医院价格公示举报电话: 0454-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