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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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4.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1992年4月4日批准1992年5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 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 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 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根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_GB18667_2002_标准刍议

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_GB18667_2002_标准刍议

・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专题・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简称新标准)于2002年3月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A35-92)(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并有一些进步。

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

一时间,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批评者众,而褒奖者寡。

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标准刍议王 旭 常 林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图分类号】 D919.4;D922.14【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61-0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也是很多临床法医工作者进行伤残评定遵循的惟一依据。

1992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A35292),[1]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对正确、及时、合理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从多个层面上反映出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已不适应当前该类事件处理的要求。

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2],简称《新交通标准》,该标准旨在原部颁标准的基础上,总结、吸取原部颁标准的精华,引入国内外新资料,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

此标准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是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赔偿必须遵循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 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2022年泸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022年泸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八)住宿和餐饮业36,36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6,065元
(十)金融业87,323元
(十一)房地产业53,24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0,66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8,106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401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4、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十六)教育业74,60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86,251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9,87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36元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0307元/年×20年=406140元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8、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上述公式中的伤残系数是如果确定的呢?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根据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所谓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已稳定。

同时,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全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全文●治疗终结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的确定(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者:常彦奎时间:2009年12月05日 19时49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国标GB18667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国标GB18667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标准介绍本文依据国家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残疾程度分级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GB18667将伤残程度分为10级,其中1级最为严重,10级最为轻微。

各级伤残程度的具体含义如下:1级: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活动能力完全丧失。

2级: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3级: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指导;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4级:日常生活能力受限,稍微活动即感觉疲劳,但尚能从事轻微活动。

5级: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能部分从事工作,但较正常人为差。

6级: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从事工作。

7级: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需要接受他人帮助进行日常生活。

8级: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但能适应部分生活自理需要。

9级: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但能从事某些轻体力劳动或自理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10级:日常生活基本自理,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残疾等级评定标准GB18667从面部、四肢、脊柱、听力、视力等方面规定了不同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

例如,对于面部损伤,如果面部瘢痕形成、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面部色素明显改变的面积累计达到全身面积的50%以上,则评定为5级伤残。

对于脊柱损伤,如果胸椎或腰椎骨折愈合后,其椎体压缩前缘高度减少达1/2以上者,则评定为8级伤残。

此外,GB18667还规定了不同部位的骨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等评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GB18667是2002年颁布的,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伤残认知的不断深化,其中的评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和专业的医学意见进行评定。

3.评定程序伤残评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申请: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律师提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使未达到上述“治疗终结”标准,也应提起诉讼,待鉴定结论出具时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范围】适⽤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a. ⽇常活动能⼒轻度受限;b. ⼯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1]2、评定标准: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神经功能障碍,⽇常活动能⼒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障碍;d. 单侧轻度⾯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或偏⾝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部损伤致:a. ⼀眼低视⼒1级;b. ⼀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于60°);d. 泪⼩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 外伤性⽩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漏或⽿漏;h. 上颌⾻、下颌⾻缺损,⽛齿脱落4枚以上;i. ⼝腔损伤,⽛齿脱落8枚以上;j. ⼝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受限;k. ⾆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中度听觉障碍;m. ⼀侧⽿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尖缺失(或畸形);o. ⾯部瘢痕形成,⾯积6cm2以上;或⾯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部细⼩疲痕(或⾊素明显改变)⾯积15cm2以上;q. 头⽪⽆⽑发40cm2以上;r. 颅⾻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缺损6cm2以上,⽆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部⾻及软组织缺损8⽴⽅厘⽶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椎体三分之⼀以上压缩性⾻折。

平安保险公司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公司伤残鉴定标准

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前言明确界定为“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属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的一个附件。

是为解决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对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问题而制定的,适用于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没有写明制订依据,但其适用对象为一般主体,实践中可适用于所有非因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产生的一般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022年凉山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022年凉山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六、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凉山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b 年龄60岁≤x≤75岁 2030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0307元/年×5年=10153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001.4元/年×20年=140028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001.4元/年×(80-x)=★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养老标准为:37924元;
(一)农、林、牧、渔业42,940元
(二)采矿业56,446元 、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3,009元
(五)建筑业45,789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46,287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9,063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八、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交通事故两处9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是什么?

交通事故两处9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是什么?

Time not only allows you to see through others, but also allows you to recognize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两处9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是什么?交通事故两处9级伤残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一、交通事故两处9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是什么?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综合计算公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公式是这样的: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二、对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时间:(2005-09-27) 字体--【大中小】(2002年12月1日)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系数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系数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第3.6条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例(将受伤⼈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

所以应该是这样的:
⼀级:100%;⼆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级:30%;九级:20%;⼗级:10%。

这⾥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公式,在⼀个⼈同时存在⼏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每增加⼀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例计算,该赔偿⽐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百分⽐表⽰,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于10%。

存在⼀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

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例(指数)。

⽽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例(指数)。

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

综合⽹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级为4%,九级为3%,⼗级为2%。

道路交通事故致足弓结构破坏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致足弓结构破坏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致足弓结构破坏伤残评定张晓彤;吴军;顾湘杰;赵子琴【摘要】足弓由横弓、内侧纵弓、外侧纵弓组成.足弓测量包括内弓角、外弓角、前弓角、后弓角和跟距角五个角度的测量.<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将足弓结构破坏分为破坏1/3以上和完全破坏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足三弓(内侧纵弓、外侧纵弓、横弓)的任一弓结构破坏.后者是指一足三弓结构均有损害.当伤侧内弓角或外弓角测量值超过健侧10%时,提示内侧纵弓或外侧纵弓损坏;当伤侧前弓角或后弓角测量值小于健侧3%时,提示前弓或后弓破坏.在全面了解案情、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后,可以做出最终判定.【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4页(P43-45,74)【关键词】法医临床学;足弓;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作者】张晓彤;吴军;顾湘杰;赵子琴【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上海200032;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上海200032;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上海200050;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200040;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上海20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标准中的有关足弓结构破坏的条款,遵循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医临床学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拟对足弓结构破坏的伤残评定,提出法医临床学鉴定操作规程和统一的判定标准。

1 足及足弓的解剖与功能1.1 足的解剖足位于踝关节以远部位,由跗骨7块(跟骨、距骨、足舟骨、骰骨及内侧、中间、外侧楔骨)、跖骨5块、趾骨14块等26块骨以及肌肉、血管和神经等构成的一个统一体。

26块骨之间形成众多关节,包括距小腿关节(踝关节)、跗骨间关节(距下关节、距舟关节、跟骰关节、楔舟关节、舟骰关节、楔骰关节)、跗跖关节、跖骨间关节、跖趾关节、趾间关节、拇趾跖籽关节等。

伤残等级累加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累加赔偿标准

关于启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通知内公交明传[ 2003 ]44号签发人:张志宏各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 B 1 8 6 67 一 2 002 )已于 2002 年12月 1 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

现就我区启用 GB 18667 一 2002 国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002 年 12 月 1 日零时以后,凡在我区境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如已治疗终结需评定伤残的,按 GB18 6 67 一 2 002 标准的规定进行。

2 0 02 年 11 月 30 日 24 时以前在我区境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如已治疗终结需评定伤残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 A 35 一 92 )的规定进行。

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以往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的实际情况,2 002 年 12 月 l 日零时以后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其伤残初次评定由盟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其伤残重新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仍按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内交警总发[1 994] 2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伤人员符合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有多处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指数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有两处伤残者,在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上。

再加上另一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第二处伤残为六级(包括六级)以下,其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 5 %计算;2 、第二处伤残为五级(包括五级)以上。

其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 10 %计算。

(二)有三处或三处以上伤残者,其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一律按 10%计算。

五、在 2 002 年 12 月 1 日以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者,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如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 A 35 一 92 )评定伤残等级,双方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均无疑义的。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有的人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多处伤残,那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赔偿责任系数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完全责任100%;主要责任9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20%;轻微责任10%。

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赔偿计算公式多等级伤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C=CtXC1X(Ih+&sum;Ia,i)(&sum;Ia,i&le;10%,I=1,2,3… … n,多处伤残)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le;C1&le;1;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le;Ia&le;10%;Ih+&sum;Ia,i&le;100%。

三、简化表述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其实简而化之,将公式转化成文字可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X赔偿责任系数X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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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 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
n Ih+∑Ia,i≤100%i=1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例如:2007年5月2日下午,湖南现年40岁的城镇居民李某在长沙市内五一路上驾轿车与对面的轿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9月7日李某的伤残程度经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三级、五级、九级3个级别。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对李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则按按照上列计算公式,并适用2006年度湖南省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105
04.67元/年标准。

Ct=伤残赔偿总额=10504.67元/年×20年=210093.4元;
Cl=赔偿责任系数=50%(对方司机半责);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8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三级赔80%);
李某3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另2处伤残为五级、九级、确定分别按6%、2%
计算,故
Ia=〔6%(五级伤残)+2%(九级伤残)=8%〕。

套入公式可得出受害人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
(C)=210093.4元(Ct)×50%(C1)×(80%+8%)=92441.09元。

这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88%,即比三级伤残高,但略低于二级伤残。

在应用公式时应注意
1、Ia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

如:上列中若伤残分别为三级、五级、五级,则:Ia=〔6%(五级伤残)+6%(五级伤残)=12%〕。

但计算时只能计10%
2 、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中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一般要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10级伤残可按1%、9级伤残可按2%、8级伤残可按3%计算……
其余类推。

或者按:10级为2%;9级为3%,8级为4%计算……其余类推。

3、Ih+∑Ia≤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
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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