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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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1. 著作权归属条款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新法还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网络创作者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2. 著作权保护期限条款新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延长,以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作品,如合作作品、匿名作品等,保护期限也有所调整。

这些调整有助于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优秀作品。

3. 合理使用条款新法在合理使用方面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合理的使用作品的权利。

合理使用包括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的使用,但需遵守一定范围和条件。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相应报酬的特殊使用方式。

4. 网络著作权保护条款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法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包括网络内容传播、网络版权登记、网络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网络创作者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发展。

三、关键条款分析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多个方面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如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明确著作权归属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发创作活力。

2. 平衡创作者与公众利益新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公众的利益。

通过合理使用条款和网络著作权保护条款等规定,实现了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送审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本法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数次修订与完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期,《著作权法》再次进行修改,对关键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本文将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把握新的法律精神。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例如,增加了对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作品的保护,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二)合理使用条款的调整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限制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这有助于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加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这主要体现在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许可费、维权等。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问题。

这有助于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关键条款分析(一)保护范围扩大对文化产业的积极影响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事业,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作为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著作权法》也需要随之发展和更新。

2021年,《著作权法》迎来了第三次修改,对于这一次修改中涵盖的重要内容及其背后的价值考量,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重要内容1.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次修改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求其加强对侵权交易的监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加强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成为了新时代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次修改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保护措施。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数字作品的保护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3.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著作权侵权行为一直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大难题。

第三次修改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修订,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并规定了恶性侵权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二、价值考量1.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保护,但也不能忽视公共利益的存在。

第三次修改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做出了努力,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鼓励创造性的利用作品,以促进文化创新和社会进步。

这一改动体现了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不只是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著作权法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正案一、背景介绍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2018年4月23日正式实施。

二、修订内容1.增加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原有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传播权。

修订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一项专有权利,明确规定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制作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可以依法要求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2.强化对盗版行为打击力度盗版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也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修订后,对盗版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并对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例如,对于恶意盗版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侵权的行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著作权保护期限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限。

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法人创作的作品和匿名或者伪名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对于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自最后一位作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4.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在知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犯行为,并应当及时删除存在侵犯行为的信息等。

5.增加公平使用条款公平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原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著作。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公平使用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平使用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例如,在新闻报道、评论、教育、研究等方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著作。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自2006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列为立法规划以来,该次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2010年最终通过之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成为中国的现行法律。

这次修改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探讨其中所体现的价值考量。

起首,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的特殊保卫。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进步,数字化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卫网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益,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该次修改还设立了网络版权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与权益。

这一修改对推动互联网版权保卫意义重大。

其次,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著作权保卫期限的规定。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第三次修改将著作权的保卫期限延长至作者终身加50年,即70年。

这一修改有利于保卫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舞更多创作的产生。

长期有效的著作权保卫期限,可以激励创作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卫的规定。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息进步,数字化环境给著作权保卫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第三次修改对数字化著作权的保卫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禁止破解技术保卫手段、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保卫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权益。

第四,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著作权保卫措施的司法保障。

依据本次修改,著作权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保全措施,保卫其作品权益。

同时,对于蓄意制作、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状况判决支付赔偿金。

这一修改增强了著作权持有人的维权能力,使其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涵盖了对网络版权、著作权保卫期限、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卫和著作权保卫措施的完善和增强。

这些修改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卫的重视和尊重,对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著作权法》是我国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在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针对其关键条款的修改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旨在为相关从业者、学者及公众提供参考与指导。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作者终身加五十年延长至作者终身加七十年。

这一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确保其作品在更长的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这也将鼓励创作者积极创作,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强化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强化。

包括对网络转载、链接等行为的规范,以及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这将有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作品类型与著作权内容的扩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新型作品类型的保护,如网络作品、短视频等。

同时,著作权内容也得到了扩展,包括了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保护。

这将为各类创作者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推动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分析讨论(一)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必要性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励其积极创作。

通过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及对网络著作权的强化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创作者的权益,提高其创作的积极性。

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二)作品类型与著作权内容的扩展对文化产业的影响作品类型与著作权内容的扩展将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随着新型作品类型的出现,如网络作品、短视频等,它们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同,以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这些新兴领域。

这将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同时,对邻接权人的保护也将确保产业链上下游的公平竞争,推动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最新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最新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修改的过程中从进⼀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了调整,对于保护著作权有能发挥更好的作⽤。

做出的调整如下:(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播权和信息⽹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传播⽅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于⾮交互式传播、信息⽹络传播权适⽤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更好的保护著作权;(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条规定(第⼗⼆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式的转售⾏为。

(⼆)关于视听作品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

我国现⾏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进⾏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法中直接赋予制⽚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为享有“⼆次获酬权”。

(三)关于载体唯⼀性的美术作品近年来,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被损毁、拆除后,著作权⼈与原件所有⼈对薄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美术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吁加强和完善⽴法。

因此,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条增加了⼀款规定,⼀⽅⾯限制原件所有⼈的事实处分⾏为,另⼀⽅⾯明确规定其适⽤情形——仅适⽤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新修订《著作权法》解读PPT课件

新修订《著作权法》解读PPT课件

修改的主要法条
修改的章名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A
C
E
作品定义变化类型名变化新增视听作
作者是谁有新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是非营利法人

著作权人的变化
单纯事实消息不
数字化也是著作
适用著作权法
权复制权
B
D
F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法院进行审理网络直播、挂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将不再用原来的兜底条款予以救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将更严密,法律适用也更为清晰明确。
修改作品定义,作品客体类型开放
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了修改。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01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变化
02
著作权人包括:
著作权人的变化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合作作品突出强调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创作者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如果仅仅是对
原作品做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不能认定为参与创作,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协商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约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所得收益归所有的合作作者。这样既保障了作者的经济收益,又不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简介本文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本)的概览。

该法律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版权保护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作品。

具体对象包括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摄制作品、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著作权的自然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规定,自然人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著作权人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署名、发布、发布署名等权利。

著作权的法人权利法人具有相应的著作权,包括公民法人、军队及其他法人组织的著作权。

法人享有与自然人著作权一样的权利,例如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终身及50年;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期进行延长。

著作权使用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著作权。

著作权人应当与使用许可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盗版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规定,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布、展览、放映、广播、摄制等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著作权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对于著作权争议的解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3最新版本)为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该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促进创作与创新的环境发展。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持续进行,针对一些关键条款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洞见。

二、关键条款的解读1. 作品登记制度的改革《著作权法》对作品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扩大了登记范围,加强了登记效力。

新法规定,著作权登记不再仅限于计算机软件等特定类型作品,而是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作品。

同时,登记成为著作权确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利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解读:这一改革有利于鼓励创作者积极进行作品登记,提高作品的确权效率。

在数字化时代,作品的创作与传播速度日益加快,作品登记制度的改革有助于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水平。

2. 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新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意味着侵权者不仅需要承担侵权损失的赔偿责任,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款的修改将进一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

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多的维权手段和保障。

3.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强化新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强化,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也更加严厉。

解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这一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加强自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三、关键条款的分析《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对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期待。

关键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创作环境与保障。

同时,这些修改也将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一、著作权法修订的背景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随着公共政策的调整而转变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同样受到经济、科技、政策三大要素的影响,是符合新时代背的发展需求、契合未来愿景的。

(一)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逐步上升,推进著作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加强著作权国际保护、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也成为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再是向国际社会之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

世界贸易组织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并形成了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知识产权协定》。

(二)网络技术革命下媒体融合的现实立法需求第五次信息革命推动了著作权制度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改变了著作权主体的界定标准,也颠覆了著作权客体的利用方式,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代替产业模式中的商业机构成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体,使以往的权利配置模式难以继续适用,而网络用户的创作与传播动机的多元化,也使这种作品以及作品的利用方式不同于以往,获取经济收益并非创作与传播的唯一目的,其中更多的是一种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等非经济需求。

不仅如此,网络技术还使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认定机制发生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转变为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之责任。

著作权法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面对网络技术革命对现行著作权规则的严重冲击,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使之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无疑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其中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上文我们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与意义进行了总体性分析。

本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与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与分析(一)作品类型与保护范围扩大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作品类型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更多种类的作品形式。

这一修改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为文化艺术创新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二)著作权期限的调整关于著作权期限的调整,新的《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个人作品,著作权期限有所延长,但同时也对一些集体作品和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样的调整旨在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明确为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是《著作权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管理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五)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新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登记的效力、程序和要求。

这一修改有利于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途径。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交流。

三、结论通过对《著作权法》修改中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次修改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一、背景介绍近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多项内容,旨在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创新。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著作权法新增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著作权法新增内容概述1. 增加了网络转载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必须事先取得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2. 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并及时删除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延长了合理使用期限合理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原著作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期限延长至15年,并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

4. 增加了电子书的保护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子书列为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对电子书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对电子书版权的保护。

5. 新增了网络直播的规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进行音乐、戏剧、舞蹈等演出活动时,必须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三、网络转载规定详解1. 转载必须取得许可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必须事先取得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2. 适用范围网络转载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互联网上发布内容并被他人转载或引用的情况。

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3. 许可方式许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许可、口头许可、电子邮件许可等。

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许可方式。

4. 免费转载如果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明确表示允许他人免费转载自己的作品,那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他人可以进行免费转载。

著作权法修订背景说明

著作权法修订背景说明

著作权法修订背景说明你们知道吗?咱们生活中有好多特别有趣的东西,像好看的漫画书、好听的歌曲、好玩的手机游戏,这些东西都是有人创作出来的呢。

创作这些东西的人就像一个个神奇的魔法师,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心血把这些东西变出来。

可是呀,有时候这些魔法师的魔法成果会遇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著作权法来帮忙啦。

以前呢,随着咱们的世界越来越进步,出现了好多新的情况。

比如说,有一个小画家,他特别喜欢画画,画了好多超级可爱的小动物形象。

他把这些画放到网上,想让大家都能看到他的作品。

可是呢,有一些人没有经过小画家的同意,就把他的画印在小本子上拿去卖钱了。

小画家知道了可伤心啦,他觉得自己的宝贝被别人偷走了一样。

这时候就发现原来的著作权法在这种新情况面前,有点不够用了。

还有啊,现在有很多人在网上写故事。

有个小姐姐,她写了一个特别精彩的冒险故事,在网络上很受欢迎。

但是呢,有个网站未经她允许,就把她的故事改编成了动画,而且还改得乱七八糟的,这让小姐姐特别生气。

在以前的著作权法下,这种网络创作和网络上发生的侵权情况没有被规定得很详细。

再说说那些拍电影的叔叔阿姨们吧。

他们花了好多钱,找了好多演员,辛辛苦苦拍出一部好看的电影。

结果呢,有些小公司偷偷地把电影复制了,然后低价卖给别人。

这样一来,看正版电影的人就少了,拍电影的叔叔阿姨们就赚不到钱了,下次可能就没办法拍出更好看的电影了。

因为这样那样的事情越来越多,就像小画家、小姐姐还有拍电影的叔叔阿姨们遇到的这些不公平的事情,所以呀,大家就觉得要把著作权法修订一下。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就像是给这些创作者们穿上了一层更结实的铠甲,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作品。

不管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是自己创作出来的东西,都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啦。

这样一来,那些创作者们就可以更安心地创作更多有趣的东西给我们小朋友看啦。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1. 背景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及其作者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著作权法自1984年开始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国际上较为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之一。

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最新的修订。

其中,新增了一些内容,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更好地促进了文化创新和经济发展。

2. 新增内容(一)加强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传播渠道,也是著作权的重要领域之一。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此外,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有利于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合规发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网络侵权的处罚力度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对网络侵权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论是在线侵权还是离线侵权,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执法力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三)新增网络扰乱权和信息保护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新增了网络扰乱权和信息保护内容。

网络扰乱是指因著作权人未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而导致网络服务功能发生失效或服务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信息保护是指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不被篡改、不被损毁、不被冒用等权利。

加入这些新内容,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网络服务的正常运作,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合理发展。

(四)加强著作权民事赔偿制度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著作权民事赔偿制度。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强了著作权民事赔偿的制度建设,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在加强司法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同时,更好地惩罚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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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

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

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

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

(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
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

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

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
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

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

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新增第二十六条的原因
从法律理论上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之间要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又相互呼应的体系。

由于立法角度的不同,法律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交叉的地方。

例如,在商标法里面规定了严重侵犯商标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刑法中就应该有侵犯商标权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的规定。

否则,就会变成“法律打架”了。

早在1996年,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就已经作出了著作权可以进行质押,并且质押合同可以进行合同登记的规定。

当前的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和10多年前的那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做一个呼应而已。

只是,这十多年的时间似乎有点长。

可能有些朋友会说,既然已经十多年没有呼应上了,好像也没有出什么问题,现在为什么要着急增加着一条呢?
法律和经济经常是密不可分的。

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是上层建筑,它要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被经济基础所决定。

因此,这个法律问题的答案,在经济环境之中。

最近,人民银行通过各种途径放出风来,要求各级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的发展,
行申请贷款。

既然有了著作权质押的大量潜在需求,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基础和保障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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