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道德确定性”的主要目的是表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
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评议的场合中,往往成为具体的问题的是,当事者所提示的疑问和各个陪审员所提示的疑问是否是“合理的怀疑”。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合理的怀疑”的说明,用了各种各样的词语,大致的可以分成以下三种:(1)量化的表示怀疑的“程度”(如“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现实的可能性”、“重大的怀疑”等等);(2)表示能否可以说明的标准(如“有理由的怀疑”等等);(3)用比喻的表现来表示(经常使用的是“合理的人类在作出对自身来说是重要的决断的时候,犹豫是否该采取行动的这样的怀疑”)。
但是,因为第3项并不是围绕着“合理的怀疑”这一概念本身而展开的,所以在这里,只讨论前面两项。
一、表示怀疑的“程度”的表现经常引起争论的词语就是“充分的怀疑”。
这个词语在前述的cage案件判决中,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批判了。
即使在之前的taylor案件中,也暗示了这个词语所带有的危险性。
在此taylor案件中,是这样说的:“在本案中,作为问题的是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控方主张,因为进行了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的说明,所以就没有必要进行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有证明标准的说明,抱有特殊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也是有必要的,再加上在本案件的说明中,合理的怀疑的说明使用了“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这样的词语,所以批判这个词语从一开始就会招来混乱。
另一方面,在同是争论“充分的怀疑”这一词语的victor案件判决中,判断为陪审不可能误解综合评价的结果。
也就是说,“充分”这一词,具有不是想象的东西的意义和相当具体的意义,如果理解成后者的意义的话,就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为该说明指出:“合理的怀疑要跟单单是可能性,单单是从想象的、虚构的推测中所产生的怀疑区分开来”,所以就只能理解成前者的意义。
目的论中的道德—康德《判断力批判》的道德哲学解读
目的论中的道德—康德《判断力批判》的道德哲学解读康德是18世纪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革新了德国哲学,将其引领入一个新的时代。
《判断力批判》是康德的重要著作之一,其中他阐述了一种道德理论,即“科学道德”。
本文将探讨康德的“科学道德”理论,并且通过5个例子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首先,康德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决策,这是科学道德的基础。
他认为这种道德行为体现出自我完备和自我统一,即人需要在自己的行动中保持一致性,从而发展自己的理性和自由意志。
因此,康德认为道德行为必须具有绝对性,不能受任何外部条件限制。
例如,一个人在面对困难时,如果他决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即使外界环境变得更加恶劣,他也必须始终如一地遵循自己的信念,不能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其次,康德的科学道德强调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人是有理性的生物,拥有选择和判断的能力。
在任何情况下,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理性和一般的理性原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考虑个人喜好或利益。
例如,一个人在面对一个道德选择时,应该根据一般的理性原则来考虑,而不是仅仅考虑自己的兴趣和利益。
这个例子可以理解为如果一个人是一个经理,他需要根据企业的利益来做出决定,在做出决策时,不能仅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这样的行为是违背康德道德理论的。
再次,康德认为人的行为必须尊重其他人的人格,不能将他人视为手段,必须将他们视为目的。
这是康德道德理论的核心。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每个人必须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尊严。
如果一个人将他人视为手段,而不是目的,那他就违背了康德的科学道德原则。
例如,在商业领域,一些公司将员工视为仅仅是用来获取利润的生产力,这种做法是违反道德的。
而且,康德还提出了行动的普遍性原则,即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必须是一般普遍意义下的合理行为。
这意味着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正确的,即他的行为必须能够被所有人接受和认同。
例如,在一个公司中,如果一个员工发现了一项假账,而不告诉其他人,那么他就违背了康德的科学道德原则。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逻辑分析
括: ( 1 )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的事实 ; ( 2 ) 与犯
基 金项 目: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 费项 目《 对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草案 中证 据开 示制度 的研 究》 ( 项 目类 别 : 学 科建设
与研究 生创新项 目, 项 目编号 : Y X1 1 0 0 9) 的阶段性成果 。
有一 种 “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 。这 实 际 上 是 一 个 非 常
权威 的法律词典《 布莱克法律词典》 解释为 : 所谓排
除合理怀疑, “ 是指全面的证 实、 完全 的确信或者一 种 道德 上 的确 定性 ; 这 一词 汇 与清 楚 、 准确 、 无 可 置
疑这 些词 相 当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 被 告 人 的罪 行 必 须 被 证 明到 排除 合理 怀 疑 的程 度 方 能 成 立 , 意 思 是 被 证 明的事 实必 须通 过 它们 的证 明力 使罪 行成 立 。排 除合 理怀 疑 的证 明 , 并 不 排 除轻 微 可 能 的或 者 想 象 的怀 疑 , 而 是排 除 每一个 合 理 的假设 , 除非这 种假 设
种 可能 在本 案 中没有 得 到排 除 。
中院将 此 案发 回重 审 , 后 来 经 办 案 人 员进 一 步 调查 , 在 失火 当时 , 张某正下班返家, 见 路 边 宿舍 起 火, 立 即 向办 公 室 报 告 , 要 求 通 过 广 播 通 知 大 家 救 火, 因广播 员不 在 , 张某 与在 场 的副政 委一 起 赶赴 失 火 现场 。当时 , 在场 的副厂 长等 人喊 叫快 拿灭 火器 , 张 某 随 即跑 到 工人 高 某 家 属 宿 舍 内 , 拎 起 放 在墙 角 的一 只灭火 器 就跑 到失 火现 场 。高某 在灭 火 器筒 内 盛 放 汽油 , 是准 备煮 饭 用 的 , 此事 从未 告知 他 人 。工 人 郭某 曾反 映 他知 道 灭 火 器 内放 的是 汽 油 , 并将 此 事 告 知过 张某 。但 在 查 证 时 , 对 于 灭 火 器 内有 否 盛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2021年5月ay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王金良(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同时受到宗教道德神学、近代哲学认识论以及庭审模式变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尽管该证明标准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其 是否应进行解释以及如何解释一直存有争论。
我国于2012年将该标准写入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采取提供指导案例、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等措施,以保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我国行稳致远。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 2021 )05-0098-04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of the Standard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WANG Jin-liang(School of Law , Shandong University , Qingdao Shandong 266237, China )Abstract :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w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ry sys-te , hich as influenced by any factors such as religious oral theology odern philosophical episte ology , and the refor of trialode. lthough the standard of proof has a long history in co on la countries , there are al ays debates on hether and ho to inter pret it. In 2012, this standard as ritten into the ri inal Procedure La in hina. In order to ensure its correct application in hina 鸳s crmiinal judicial practice ,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 and miprov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藻 should publishguiding cases ,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judges , improve the attendance rate of witness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ill be stable and sustainable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 ;applicable随着我国严格司法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排除合理怀 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于 2012年增添进刑事诉讼法”回溯之确立的历史,尤其是其产生的依据和背景十分必要,法律移植尤其如此”如果不了 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背景,置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不顾,仅吸收表面之光鲜,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11以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真正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准落到实处”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起源于1700年,而且 一开始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121;也有学者称早在 1770年“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就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 一词”3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受到了不同时期思想和制度影响后,并经过漫长的司法过程逐渐演变而成”(一)宗教道德神学的影响在陪审制确立之前,对于没有人愿意承担宣誓后的裁判 责任,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指控,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作证,也没有人愿意作出供述的案件,即采用“神判法””神明裁判中 最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类免于承担审判的道德责任”神明 裁判试探上帝迈出了判决被告有罪这一令人惊颤的步伐,从而使得人类幸免战战兢兢裁判同类的义务J 41这种裁判模式 的出现避免了人类审判同类现象的出现。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原则。
它在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一些相关观点和建议。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及其重要性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对被告人的指控或证据进行审查时,法院应当排除那些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
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的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客观性。
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也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它体现了法治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必须是合理怀疑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必须对被告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法院在审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时,必须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并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现状和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案件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歧义和不确定性。
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进行主观判断,导致对被告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一些律师在辩护时未能有效地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无法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公正。
一些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并未得到有效地运用,导致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有些证据在实际中并非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但由于法官对证据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在律师未能有效地辩护的情况下,这些不充分的证据依然被用于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有效运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和完善。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理解和运用。
中国语境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
合理 怀 疑 必 须是 有 理 由的 怀疑 。按 照这 种 界 定 ,合 理 怀 疑必 须 建立 在 一 定 的理 由之 上 ,必 须 有合 理 的根 据 ,那 些 没 有 根据 的 任意 猜 测 、怀 疑 或 推 测等 是 不 能 算 合理 怀 疑 的。第 三 ,排 除合 理 怀 疑 是 对被 告 人 有 罪 的一 种 坚 定 相信 。按 照这 一 观 点 ,排 除 合理 怀 疑 是事 实 审 判 者在 对 所 有证 据 进 行 仔 细 审查 后 得 出 的认 识 ,而非 处 于 激 情 或 冲动 所 致 ;这 一 确 信必 须 能 够 经 受 自己 良 心 的检 验 以及 被 告 方 和社 会 公 众 的 审查 ,能够 经 受 住 时 间 的考 验 。第 四 ,排 除合 理 怀 疑 是一 种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 道德 上 的确 定 性 是相 对于 绝 对确 定而 言 的 。美 国历 史上 曾有 要 求刑 事 诉 讼 必 须 达 到绝 对 确 定 的 程度 ,将 排 除 合 理 怀疑 界 定 为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就 是 为 了 降低 控 方 的证 明标 准 ,寻求 证 据 的确 定 性 ,而 无 须 排 除任 何 怀 疑 。第 五 ,排 除 合 理 怀疑 是 建 立 在 社会 共 同意
值 和 实践 意义 。 关键 词 :证 明标 准 ;刑事证 明标 准 ;排 除合理 怀疑
2 0 1 3年 1 月 1日,经 过 修 订后 的新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正 式 开始 实 施 。该 法 规 定 ,证 据确 实 、充分 ,应 当符 合以下条件 : (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 据证 明; ( 二 )据 以定 案 的证 据 均经 法 定 程序 查 证 属 实 ; ( 三 )综 合全 案 证 据 , 对所 认 定 事 实 已排 除合 理 怀 疑 。” 法律 条 文 从三 个 方 面 对 我 国 证 明标 准 做 出 了解 释 ,首 次 把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表 述 引入 到 我 国的刑 事证 明标 准 当中 , 引起 了理 论界 和实 务界 的广 泛讨 论 。 在 目前 中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的语 境 中 ,对 “ 排 除 合理 怀 疑 ” 的 涵义 把握 不 准 确 ,导 致适 用 具 有 偏差 ,所 以进 一 步 明确 具 体 含 义 , 具 有极 为重 要 的理论 价值 和实 践意义 。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概 念 “ 排 除 合 理怀 疑 ” 这 个概 念 比较 复杂 而 且 微 妙 。 《 布莱 克 法 律 词 典 》这 样 给 “ 合 理 怀 疑 ”下 定 义 : “ 全 面 的证 实 ,完 全 的确 信 或 者一 种 道 德上 的确 定 性 ;这 一词 汇 与 清楚 、准 确 、无 可 置 疑这 些 词 相 当 。在 刑 事诉 讼 中 ,被 告人 的罪 行 必须 被 证 明 到排 除合 理 怀疑 的程度 方 能成立 。”《 美 国加利 弗尼 亚州刑 法典 》 则 认 为 这个 怀 疑 只是 一 个 可 能 而 已 ,并 不 是 必然 的案 件 结局 。 根 据这些 引 用经 典表述 , 所 谓合 理怀疑 是指 一个 普通 的理 性人 , 在 “ 内心 确 信 ”后 ,对案 件 的 真实 性 作 出了判 断 ,对犯 罪 事 实 审慎 地产 生 的怀 疑。 即内心 已经 对该 事实没 有 “ 合 理怀 疑” 。 排 除合理 } 不 疑 是个 “ 舶来 品” ,要 了解 它 的含 义 ,需 要 回到 其 “ 原产地 ”。在英美 法系 国家 中,被称 为 “ 排 除所 有 合理怀 疑” 或者 是 “ 超 出合 理怀 疑 的证 明” ,是 在刑事 诉讼 中认 定被 告人 有 罪时 适用 的法定 证 明标准 。按照 这一标 准 ,公诉 方必须 在 法庭上 运用证据 “ 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指控的罪行。 只要 公诉方 的证 明没 有达 到 “ 排 除合 理怀 疑” 的程度 ,或 者说裁 判者 对被 告人有 罪 的证 明还存在 合理 的怀 疑 ,就 应该 在认 定案件 事实 时作 出有利 于被 告 的推定或 解 释 ,就应 该判 被告人 无 罪。这 也是现 代刑事 司法活 动 中无罪 推定原 则的具体 体现 。 二、对 “ 排 除 合理 怀 疑 ” 的理 解 对 于何 为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却 有 着 不 同 的理 解 。美 国联 邦最 高 法 院对 此 没 有 下个 比较 准确 的定 义 ,也 没有 合 理 怀疑 一 词 有 过于精 确 的描述 。英美 国家虽 然普 遍采 用 “ 排 除合 理怀 疑 ” 这 一 证 明标 准 来 确定 被 告 人 有罪 ,但 在 其 涵 义 中也 存 在 比较 多 的争 议 。 “ 各理 论 研 究者 和司 法 实践 者 从 不 同 的角 度提 出 了不 同的 界定 , 试 图平 息这 种 内涵 的论 争并 解决 现实 所面 临 的困扰 。 ” 英 美 法 系 国家 通 过 实体 法 和专 门证 据法 的规定 对 证 明的标 准 也 进 行 了规定 。 日 本 学者 认为 合理 的怀 疑在 纯理论 上是 行不 通 的 , 应 该 根据 具 体 的 案件 情 况 和事 实 证 据进 行 加 以判 断 。这 种 观 点 有 司法 判例 作为 支撑 。 从 英 美 法 系 国家 的 理论 和 司 法 实践 来 看 ,被 认 为正 确 地 界 定了 “ 排 除合 理怀 疑”这一 证 明标 准的 主要有 以下 几种 :第一 , 将 排 除合 理 怀 疑 与人 们在 日常 生 活 中作 出 重要 决 定 时 的心 理状 态进 行 类 比。美 国许 多学 者 、法 院 和 法官 都 采 用这 种 方 式来 界 定排 除合 理 怀 疑 。按 照这 种 界 定 ,作 为合 理怀 疑 ,是 指 在 日常 生活 中作 出重 大决 定时 , 可 能导 致人们 踌躇 和 犹豫不 决 的怀疑 ; 所谓 排 除 合 理怀 疑 ,是 指 人们 在 日常 生 活 中作 出重 大 决 定 时相 信 条 件 已经 成熟 并 进 而据 此 采 取行 动 的 心 理状 态 。第 二 ,要 求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8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邵 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
在主客观面向、正当性基础、与相关理论制度联系程度上,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有很大差别。
我们应继续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努力培养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思维。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74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8-2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最新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新近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证据法尚未解决仍有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此次修改中,刑事证明标准在几十年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终于获得了创新和突破。
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法同时细化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上述修改也是此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一)“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今年刑诉法再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取代说”、“解释说”和“补充说”三种观点。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2014-05-09法律快车|作者:sarah 12436人看过核心内容: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把握好这一标准的含义。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专家是如何解释“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含义。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第53条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专家认为,前两项规定属于“证据标准”,是对证据本身的要求,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于该项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摘要: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性表述,但其到底是如何产生的,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应否对其定义,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争论非常激烈。
对其涵义的界定主要有七种方式。
当前,排除合理怀疑在西方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试论之。
关键词:合理怀疑;挑战;确信其罪虽然排除合理怀疑自产生之日起即迅速传遍整个英美法系,成为英美法系几乎所有国家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性表述,并被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美国认定为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正当程序的一项内在要求,但是其所存在的问题也一直困饶着英美法系的司法实务部门。
其正面临着两大挑战:[1](一)涵义过于抽象和模糊作为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是用来判定被告人有罪与无罪的分界线,因而其涵义应当明确具体。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反之,如果作为衡量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明标准本身含混不清,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导致有罪和无罪界限的混淆。
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多案件由作为法律外行的陪审团审理,在美国,许多州还禁止法官就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向陪审团进行解释和说明。
另外,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是由一些公众广为使用的词语组成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的法律素质远没有专家、学者们想象的那样高,许多陪审员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知之甚少。
1990年,密执安州在一个名为“陪审员的理解能力”的研究项目中做了这样一个实验:主持人挑选了600名现任的或潜在的陪审员,然后要求他们说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结果发现有四分之一的人不知道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要求排除“任何可能的怀疑,无论它多么微小”,只有不到31%的人知道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有罪的程度。
[2](二)司法实践中对其涵义的界定相互矛盾和冲突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不同国家、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界定都有很大差异。
如果说排除合理怀疑在语义上的抽象和模糊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有被误用的可能,而不同国家、不同法院和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涵义界定的差异则使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排除对特定事件或对象存在怀疑的情况。
在法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减少不必要的疑虑和误解,使得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和决策。
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合理怀疑的概念与特点合理怀疑是指在面临某种情况或问题时,出于理性思考和对象事实所做出的怀疑态度。
合理怀疑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和逻辑推理的怀疑,它不是主观的、凭空的猜测,而是建立在对信息充分了解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
在很多情况下,合理怀疑可以帮助我们避免盲目相信和轻信,提高我们对事件和事实的认知水平。
合理怀疑具有以下特点:1. 基于客观事实:合理怀疑是建立在对客观信息和事实的理性分析和判断之上的,其基本依据是对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审慎评估。
2. 逻辑推理:合理怀疑是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对事实进行评估的过程,它包括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3. 不排除真实可能性: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排除了事件或对象的真实可能性,而是通过怀疑来寻求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以更加准确地了解事实的真相。
4. 不带有偏见:合理怀疑是客观的、中立的,不受主观偏见和情绪影响的怀疑,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信息。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情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问题来决定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以下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研究:1. 信息来源的可信度排除合理怀疑的第一个条件是信息来源的可信度。
我们需要对信息的来源进行仔细的评估和分析,包括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信息来源具有高度的可信度,我们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相信该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2. 信息的独立性和多维度验证对于那些仅仅来自于单一信息源或者没有被多维度验证的信息,我们应该保持一定的怀疑态度。
只有在信息得到了多个独立信息源的验证和证实,我们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该信息产生信任。
道德标准的三个问题辨析
道德标准的三个问题辨析2010-09-06 09:37 来源:光明日报评论 0 条查看评论【字体:大中小】作为精神文明的道德,在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挥着协调人际关系、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运行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的巨大功能,同时自身也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
本文试图从哲学的主体性角度,围绕道德的标准问题,对进一步研究和改进道德建设提出三点看法。
“尼采问题”道德的逻辑底线是坚持主体平等-道德是通过自律方式引导和调节人们在家庭、职业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评价善恶的重要尺度。
然而,正如美国学者萨缪尔逊所说:“古老的美德可以成为现代的罪恶”,这说明道德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透过世界观和认识论的众说纷纭,从价值论意义上进行思考,我们发现这是一个主体性问题。
概而言之,人类在寻找自身价值的过程中,曾经有过异化自身精神力量的神道观,也有过颠倒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天道观,最终才在人道观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即认为价值的主体不是神、不是天,而是人——“人是万物的尺度”。
后来,尽管哥白尼的“日心说”为科学主义把“人类边缘化”提供了有力依据,但是康德的本体论转向却为“人类中心化”的人本主义找到了充足理由。
就这样,我们开辟了并且坚守着一个不以客观事实为衡量标准的新阵地,把那些凡是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包括事物、规范、行为等一切价值客体及其属性,都认为是道德的,反之即为非道德的。
但是,德国唯意志主义哲学家尼采根据他的“超人哲学”,把人类分为“强者”和“弱者”进而“优等”与“劣等”,并断言以往的一切所谓道德都只不过是“弱者反对强者的一种诡计”,因而其实并非道德。
于是,我们便不得不认真审视这种观点的价值意蕴。
如果第一步可以把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界排斥在价值主体之外,按照“我—它”关系把这一切都当作手段,那么第二步便完全可以再把人类分为不同的种类,并且使其从量的区别达到质的差异甚至对立。
正是这样的逻辑思维,导致了希特勒杀人如麻的反人类行为,这完全背离了道德的真谛。
2014年10月自学考试00229证据法学试题答案
全国201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29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火审”作为一种证明方式,存在于(C)绪论-7A.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B.法定证据法律制度C.神示证据法律制度D.习惯证据法律制度2.关于诉讼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1.A.证明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人和当事人B.诉讼证明必须依靠证据C.证明方向可以使自向的,也可以是他向的D.诉讼证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之外进行3.下列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A)1.A.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自杀的事实B.被告人犯罪后自杀未遂的事实C.被告人犯罪时穿红色衣服的事实D.突发洪水造成起诉书送达延误的事实4.在行政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般是(B)1.A.原告B.被告C.法院D.代理律师5.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明标准的特点是(D)1.A.个案中的最低证明标准和最高证明要求是分离的B.法律真实是最高的证明标准C.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D.客观真实是审判的最终追求6.关于推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1.A.作为推定前提的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B.运用推定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推定也是一种证据C.推定的结论不能推翻D.推定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7.根据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的是(B)1.A.根据被告提供的公文推定的事实B.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C.当地民众公认的事实D.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8.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的分类标准是(C)2.A.证据与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关系B.证据的内容C.证据的来源D.证据的表现形式9.关于传闻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2.A.传闻证据只能表现为口头或书面方式B.纠问式审判制度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确立及发展的动力C.传闻证据本身的缺陷是传闻证据规则产生的直接原因D.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思想是排除非法证据10.下列事项中,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申请来调查取证的是(A)2.A.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B.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C.涉及诉讼程序事项的事实D.由国家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11.关于质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2.A.质证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B.质证首先要解决证据证明力问题C.质证对象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D.质证程序与认证程序无关12.下列属于微量物证的是(B)3.A.弹痕B.唾液C.气味D.声音13.关于书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3.A.公文书证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不允许推翻B.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C.处分性书证的内容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D.符号书证以符号来证明案件事实14.关于视听资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3.A.视听资料具有动态直观性B.视听资料因容易剪辑、伪造、变造,故准确性较低C.以录音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属于视听资料D.在我国,视听资料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15.关于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3.A.原则上采取自由心证原则B.通过数字电子技术获得的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等同于原件C.在正常业务中制作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小于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证据D.以有形载体固定且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对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件,其证明效力大于原件16.关于证人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3.A.法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B.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与证人身份密切相关C.我国司法解释对证人的意见性证据持否定态度D.刑事诉讼中,证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后,即形成证人证言17.关于鉴定结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3.A.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专门问题提出的专业意见,因此鉴定人不可更换B.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的,应当统一由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C.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等D.鉴定结论涉及的案件专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18.关于自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3.A.自认是指对事实主张的承认B.自认一旦做出,法官将据此作出对承认者不利的判决C.自认无需向审判人员作出,只要承认对方的事实主张即可D.承认于己有利的事实也构成自认19.为行政诉讼所独有的笔录是(B)3.A.勘验笔录B.现场笔录C.搜查笔录D.扣押笔录20.关于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绪论-18A.没有神示证据的因素B.刑讯虽然合法,但限于对被告人使用C.由于重视对实物证据的收集,因此审判中不要求原被告到庭陈述D.对于疑案,一律实行有罪推定21.甲、乙两人于2013年5月1日就买卖轿车一事达成协议,约定乙应于2013年10月1日将标的交付于甲。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排除合理怀疑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对被告人的罪行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定罪。
合理怀疑的具体适用条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监督系统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内涵、现实应用和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内涵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合理怀疑的概念和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
合理怀疑是指对被告人的罪行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定罪。
合理怀疑并非空洞的概念,它必须建立在具体的证据和事实基础之上。
合理怀疑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罪行有合理的怀疑,而非主观臆断或推测。
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和条件。
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包括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可信度、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方面,这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应用意义。
它既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合理怀疑的原则,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就不能定罪。
在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同样被应用。
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确切的情况下,法院也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不能随意判决。
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责任时,法院才能判决,否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它涉及到法律、司法、证据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包括证据的充分性。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必须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生活中面临各种各样的决策。
在做决策时,人们常常会产生一些合理怀疑,即对一些方案或者观点持有一定的疑虑。
在实际决策中,我们需要排除这些合理怀疑,以便采取正确的行动。
研究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明确合理怀疑的概念合理怀疑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对某些方案或观点持有一定的疑虑,并凭借理性思考和分析来进行评估的行为。
与非理性的怀疑不同,合理怀疑是建立在逻辑分析和事实依据之上的。
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合理怀疑,这对于决策者来说是一种提醒和警示,需要通过一定的措施来解决。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对于合理怀疑的排除,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适用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
1. 证据确凿排除合理怀疑的首要条件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所要采取的行动或者方案。
只有当证据确凿、可信时,人们才能够更有效地排除合理怀疑。
在医疗决策中,如果某种治疗方法已经经过多次实验验证并得到了较好的效果,那么就可以排除患者对这种治疗方法的合理怀疑。
2. 专业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是需要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
对于一些复杂问题,决策者需要依赖专业人士提供的知识和经验,这样才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和排除合理怀疑。
在投资决策中,如果决策者是金融专业背景并且有丰富的投资经验,那么他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排除对某种投资方案的合理怀疑。
3. 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排除合理怀疑还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以便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并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在市场研究中,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数据,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从而更好地排除对某种市场策略的合理怀疑。
总结: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对于有效决策至关重要。
在研究中,我们需要明确合理怀疑的概念,并基于一定的适用条件对其进行排除。
“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Our CountryLI Ning(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Abstract :China ’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2012,which added therequirement of subjectivity on the basis of “reliable and adequate evidence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draw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xploration of Anglo-American law countries ,and discriminates “reasonable ”and“doubt ”.The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be clearly applie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the same applies to different cases and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Key words :proof standard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death penaltystandard ;exclude illegal evidence“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李宁(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主观性的要求。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钟琦鸣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68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据以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印证,并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必须依赖于“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就具体案件而言,是指必须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得出排他的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合理怀疑,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该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
”这一条件是法定条件当中含义深刻、难以理解、不好把握的一项标准。
因为它不仅有客观问题,还有主观认识问题;不仅有实践经验问题,还有理性归纳、逻辑判断问题;不仅有认识论的问题,还有价值论方面的问题,更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道德、理念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它绝非一个数量标准,不是1加1等于2的问题,要通过准确理解对其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化要求是案件事实为“真”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不是裁判者判断终结后形成的信念状态,也不涉及裁判者裁判有罪和无罪的行为动机。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其为裁判者主观擅断和恣意妄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无论我们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要求上如何努力,都逃不开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终结后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真伪判断的主观信念问题。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也是裁判者确信证据命题是真实的和证据的量充分的。
不存在与信念无任何关系的真理与真实,离开信念的确定去寻求超越的真理,是完全不可能的。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有助于回归刑事证明标准的本质。
回归原点 重塑信仰——读《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
回归原点重塑信仰——读《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发表时间:2019-07-23T12:17:37.98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作者:雷亚南[导读] 《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是耶鲁大学詹姆士•Q•惠特曼的代表作,此书主要是通过历史、法律、宗教神学来看合理怀疑的起源,通过对社会历史的追溯探究“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惠特曼教授认为,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普通法系刑事诉讼的根基,不仅为众多英美法系国家所推崇,而且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提倡对“合理怀疑”所崇拜。
就我国而言,如何在现今形势下,吸收“合理怀疑”(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学院,730070)摘要:《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是耶鲁大学詹姆士•Q•惠特曼的代表作,此书主要是通过历史、法律、宗教神学来看合理怀疑的起源,通过对社会历史的追溯探究“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惠特曼教授认为,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普通法系刑事诉讼的根基,不仅为众多英美法系国家所推崇,而且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提倡对“合理怀疑”所崇拜。
就我国而言,如何在现今形势下,吸收“合理怀疑”的积极成分,使其焕发生机与活力,也是一个重大难题。
关键词:瞿同祖;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合理怀疑的起源一一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惠特曼的代表作,在这部深入浅出的著作中,惠特曼教授一开篇,就通过对事实证明程序和道德慰藉程序的论述,开门见山的点出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制度,人们认识存在误区和不恰当方面。
惠特曼教授通过对“合理怀疑”发展历史的探讨,认为当代人们对于“合理怀疑”最初目的认识的并不深刻。
他指出,排除合理怀疑规则产生最初源于神学宗教,并不源于法律。
当今,大多数人都认为,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权益,但惠特曼教授指出,该规则最初产生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陪审员。
就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概念而言,它是一种主观证明标准,在何种程度上是合理的?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达到排除这种合理?这些都没有客观上可供参考的标准,它是一种道德上的观念上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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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
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
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
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立证责任在公诉方。
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
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
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
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
”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
”但是这个推定的效果只存在于控方负担证明被告人超越合理怀疑有罪的情况下。
关于合理的怀疑,又是如下定义的:“这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
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
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
由此可见,“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具有两个特点:
(1)“道德”这一词语,不是道德和良心的意思,而必须理解成“针对一定的命题,判断者不能直接的察觉,而必须通过其他的媒介物(证言等)来察觉”。
不是把判断者内心的东西作为问题,而仅仅意味着成为判断根源的证据的性质。
“道德确定性”不是指判断者自身直接察觉,而是意味着在依据“间接的证据”的场合中的确定性。
(2)”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指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心证状态。
象websters事件判决中说明的“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不可动摇的确信”的表现中所启发的那样,是客观的概念。
在定义上也包含了“只要是没有偏见作出判断的人谁都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
即使抱有很大偏见的人也不能怀疑的确定性,也就是说,因为他人的
同意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确定性得到认可的条件下,和没有特别
包含“同意”意思的数学确定性是不同的,必须注意到在“道德确定性”的场合中,要把没有偏见的他人的同意作为条件。
二、“道德确定性”所面临的困境
长期以来,“道德确定性”实际上是被当作具有以上意义的词语来使用,但是近年来批判这个词语很可能让陪审造成误解的声音也越来越大。
比如模范刑事陪审说明集按照以下的规定,就不使用“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
它的规定是这样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指,让你们坚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所知道的抱有绝对确定性的东西几乎是没有的。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也没有要求克服所有可能的怀疑。
你们如果考察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坚定的确信被告人犯了所告发的罪行的话,你们就必须断定被告人有罪。
与此相反的,如果考虑到存在着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的话,你们就必须给予被告人这个怀疑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断定他无罪。
即使是在判例中,也显示了很多对“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批判的态度。
在联邦高等法院的审判中,可以看到1970年以后批判的判决。
[1]
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联邦最高法院判断说明内容的事例很少,迄今为止唯一把使用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的说明当作是违反宪法的判例,是1990年的cage案件判决。
在本案件的第1审中,作了如下说明:“(合理的怀疑是指)在现实的、明白的、实体的基础上成立的,而不单单是一时兴起和妄加猜测的。
这是引起重大不安感觉的怀疑,因为证据的不满足或证据的欠缺,所以它们必须是能够带入你们头脑中的东西。
合理的怀疑不单单是指可能的怀疑,而是现实的充分的怀疑,是合理的人类深刻接受的怀疑,它要求的不是绝对的或者是数学的确定性,而是‘道德确定性’。
”针对这个说明,联邦最高法院做了如下的叙述:“如果普通的理解‘充分的’和‘重大的’这两个词语,通过这种理解,可以明白的是与为了无罪根据合理的怀疑所要求的东西相比,暗示和启发了高度的怀疑。
如果把使用这些词语和使用根据证据不是确实性的‘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一起考虑的话,可以明确的是合理的陪审会作出这样的解释:容许根据比正当条款中所要求东西更低的证明标准来断定有罪。
”这些判决指出,在现代来说,“道德确定性”很可能被解释成单单是指个人的心情,所以就有妨碍陪审对证据进行充分讨论的危险。
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德确定性”这个词语
的意思已经发生了变化。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使用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的话,就不一定判断为违宪。
把这一说法得以明确的是1994年的victor 案件判决。
在本判决中,是把victor事件和sandoval案件一起审
理的。
在sandoval案件中,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所规定的内容那样进行了说明。
这个说明是以法官的说明作为基础,可以说这个传统的说明是经过了100年的时间而形成的合宪性的判断。
此判断一方面指出:“词语的意思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发生变化,(在法官的说明得以形成的)1850年里广为人知的用语,对现代的陪审员来说,可能会造成不能理解和引起混乱”。
但是本判决没有撤销“道德确定性”的表示而是作出了以下的判示:“即使‘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有着多重意思,但是根据说明的其他部分,可以确定其内容。
陪审员们被告知:不能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坚定的确信告发是真实的。
法官指出关于人类所发生的事情可以根据道德证明得到证明,如果理解成这是指与该说明的这个部分的道德的意思相同东西的话,‘道德确定性’就只能解释成关于人类行动的确定性了。
”在victor案件中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明如下所示:“‘合理的怀疑’是指合理谨慎的人在面对人生中重大、重要事件的时候,把所提示的事实当作真相,在据此采取行动之前,止步不前、踌躇徘徊的这样的怀疑。
你们在没有偏颇的充分的公正的考虑了所有证据之后,必须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指出被告人有罪这样的怀疑。
如果在有关案件中有高度盖然性的话,你们也可以断定为有罪,但这样的盖然
性必须是充分排除了被告人有罪的全部合理怀疑而具有的高度盖
然性。
合理的怀疑是指从证据、事实或者是从根据证据所提示的事情中衍生出来的,或者是从关于一定事情的一定部分的现有证据中衍生出来的,现实的并且是充分的怀疑,这跟从单单是可能的、想象
的、一时兴起的妄加推测中衍生出来的东西是不一样的。
”在这个说明中针对“道德确定性”,联邦最高法院举出了3点理由,判断陪审不可能产生误解:(1)“坚定的确信被告人有罪”这一词语,抑制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被误解的危险。
(2)在hopt案件判决中,使用了合乎宪法的与“合理的人类踌躇该不该采取行动”相类似的表达方式。
(3)与cage案件不同,有必须充分、公正、无偏见的评价所有的证据这样的说明。
虽然两个案件都没有被撤销,但由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一般认为“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本身有给现
代的陪审员造成误解的危险。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实际上已经广泛认识到近年来“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所带有的危险性,但是现在的实情是没有找到代替它的适当的表达方式。
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就“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不是“排除合理怀疑”表示的程度早已达成共识。
但关键的问题是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积极的定义。
现状是还正在摸索代替“道德确定性”的定义,或者说用其他语言来
补充的说明只能说勉强成立。
注释:
[1]虽然在1965年的联邦高等法院判决中也有此类情况,但是它只是“对道德确定性的疑问”这一独特的措辞成为问题的案件,并不是争论“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