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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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需雇用临时人员从事,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呈经理核准,送人事部门凭此招雇人员。

第三条雇用限制

1.年未满十六岁者不得雇用。

2.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条雇用

1.人事部门招聘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雇用。

2.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公司工作

第六条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工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

假,其请假期间除工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由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停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如有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经主管核签后送人事部门凭此以结算薪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说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之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经理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由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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