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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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3)(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4)(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0)(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0)(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1)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4)(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4)(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5)(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0)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7)(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8)(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4)(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3)(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4)(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4)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0)(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0)(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1)(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2)(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2)附录二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3)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3)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4)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6)(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6)(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7)(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7)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ASBE22)是由中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标准,规范了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企业。

ASBE22要求企业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应该根据工具的实质和规定的特定条件,选择合适的分类并采用相应的计量方法。

金融工具的分类包括:
1.权益工具:包括股票、优先股和普通股等。

2.债务工具:包括债券、票据和贷款等。

3.衍生工具:包括期货、期权和互换协议等。

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企业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

例如,对于权益工具,企业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对于债务工具,则应该按照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此外,ASBE22还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来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模式要求将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变动;而成本模式要求以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并进行摊余。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计量模式。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范了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企业更准确地反映其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规定了企业在确
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应遵循的原则。

准则22对金融工具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别金融工具
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其中,准则22将金融工具分为四类:
1) 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贷
款及应收款项等;
2) 金融负债:包括持有至到期负债、应付债券和其他借款等;
3) 权益工具:包括股票、优先股和其他权益工具等;
4) 合同并非金融工具: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准则22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确认和
计量方法,包括计量初始价值、确认利息、确认亏损、计入市值变动等。

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则22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市值变动进行披露,以便用户了解
企业风险管理的情况。

总之,准则22为企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有助于保障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2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于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针对企业使用中文核算准则和使用外币核算准则两种情况进行规定。

会计准则22号的起草宗旨是为了解决现行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旨在保证企业有效实施核算管理,确保企业会计信息具有真实、准确、完整的特点。

同时,根据会计准则22号规定,企业可以按照经济实质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实现有效的决策管理。

会计准则22号规定了使用中文核算准则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不得遵循任何其他核算准则。

此外,在使用外币核算准则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适当使用外币核算准则,以及支付外汇买卖和外汇投资活动的核算规定,用外汇进行交易的投资外汇投资活动的结果须由客观标准统计和反映。

会计准则22号还规定,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实施收入分配成本核算,按有关规定将费用分类,准确核算各项费用,并展示相应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准确。

此外,会计准则22号还规定,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会计科目,加强考勤制度,依法报送财务报表,切实做好内部核算,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企业会计管理严谨有序。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22号具有明显的会计处理规范性,为企业提供了严格的会计核算准则,使企业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实际,实现有效的决策管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企业经营安全有序,是企业会计管理的重要依据。

今后,在实施会计管理中,企业应当立足于会计准则22号,加强对会计规范的规定、实施,以及对会计文件的掌握和运用,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实施,为企业财务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2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专业委员会编制了《准则22号应用指南》。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准则22号应用指南》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根据金融工具的分类,指南明确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且没有明确的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并采用有效利率法计算利息收益或利息支出。

其次,《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对金融工具的减值测试进行了具体指导。

根据指南的规定,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当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预计信用损失。

指南提供了多种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如单项测试和组合测试等。

在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动、支付能力风险和逾期程度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减值准备。

此外,《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关注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重分类问题。

根据指南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管理意图,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不同类别。

如果金融工具的分类发生变化,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并按照新的分类进行确认和计量。

最后,《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就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解答。

例如,指南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转移、对冲会计处理、公允价值层次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解释,为企业准确地应用《准则22号》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总体而言,《准则22号应用指南》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企业通过学习和应用《准则22号》及其应用指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1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分拆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分拆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分拆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应将金融资产进行分拆:
1. 取得金融资产时,被明确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企业作为非保本投资方,持有对方发行的债务工具。

3. 通过交付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能够取得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回报的其他金融资产。

4. 企业作为交易方签订了互换合同,该互换使得合同一方能够取得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回报的其他金融资产。

5. 企业签订了一项期权合同并持有对方的权益工具投资。

同时,被分拆的金融资产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应当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部分终止确认所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或整体终止确认所涉及的全部金融资产转移。

2. 该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不得继续保留被分拆金融资产的任何权益、风险和报酬。

3. 该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从被分拆金融资产中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均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方式收回。

此外,在确定是否应将金融资产进行分拆时,企业应当考虑与被分拆金融资产相关的、使分拆得以进行的、与该金融资产的部分回报、回报机制或回报要素相关的合同条款。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应将该金融资产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为中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行为,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2023年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终止确认的处理方式,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主要内容1. 金融工具的确认:企业应当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

这些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可测量性等。

2. 初始计量:企业应根据取得金融工具所支付的对价或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非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通常为其市场价格。

3. 后续计量:企业应定期对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变化。

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企业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

4. 终止确认:当金融工具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该金融工具不再符合确认条件时,企业应终止对该金融工具的确认。

三、2023年影响分析1. 提高了金融工具的透明度: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详细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提高了金融工具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加强了风险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定期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并管理金融风险,也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企业的风险状况。

3. 增加了会计工作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计量,这对企业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满足这一要求。

四、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规范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指对企业在交易和后续评估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

准则主要包括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净投资的确认条件、计量方法以及确认和计量过程中的一些要求。

准则第一部分是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

其中包括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的条件,比如,企业必须能够对金融工具的未来收益进行可靠估计,并且拥有相应的控制权。

另外,准则还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成本和交易价格进行确认,以便在后续计量中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

准则第二部分是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

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可以使用的计量方法包括公允价值法、按摊余成本法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法。

其中,公允价值法要求企业根据市场价格或者可以可靠获得的其他信息来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按摊余成本法要求企业根据未来的现金流量来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法要求企业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来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

准则第三部分是关于金融工具的后续评估和披露。

准则要求企业在后续评估中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且将计量结果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同时,准则还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价值调整进行披露,并且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

总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主要是指导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

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要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计量方法来进行,并且在后续评估中对金
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将计量结果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以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22号”)于2024年12月29日由国家财政部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以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准则22号适用于企业在财务报告中确认和计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务工具、权益工具以及其他的可交易金融工具。

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满足公允价值、成本和摊余成本三种准则,并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适用的准则。

根据准则22号,企业应将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或摊余成本确认。

公允价值确认是指将金融工具按照市场上能够获得的最新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而摊余成本确认则是指将金融工具的初始成本加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进行摊余。

企业必须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适用的确认方法,并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准则22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包括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计量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根据市场上能够获得的最新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计量,而摊余成本计量则是指将金融工具的初始成本加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进行计量。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以使用其他计量方法,如利率法和抵押贷款法等。

准则22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包括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的依据、重大假设和判断、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企业还应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合同条款、风险管理政策、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

准则22号的发布对企业会计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和方法,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会计处理难度和成本,对企业财务资源的配置和风险管理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企业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准则22号,并及时调整自己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以满足规范要求并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信用减值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信用减值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信用减值
定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信用减值定义。

信用减值是指企业持有的金融工具可能面临的信用损失,企业需要对其进行计提,以反映出可能发生的损失,保护企业的财务安全。

文章还介绍了信用减值计提的方法和标准,包括去年度信用风险和今年度信用风险的比较,以及信用减值计提的可逆性和后续恢复等。

最后,文章强调了企业在进行信用减值计提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要点,以确保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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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中国会计准则发布委员会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该准则于2024年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该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点的介绍。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准则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1.执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的公允价值确认和成本确认方法;2.金融工具满足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3.根据交易对手选择的会计政策确认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

具体而言,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作出了以下指导:1.金融资产的确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公允价值确认或成本确认方法,并根据收取现金流的情况确认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相应类别。

2.金融负债的确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公允价值确认或成本确认方法,并根据支付现金流的情况确认为应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等相应类别。

二、金融工具的计量准则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计量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合理估计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2.成本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及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可以选择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

利息、手续费等应计入当期损益;3.公允价值选项:企业可以选择将指定的金融资产以及同一类别的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对金融工具计量的细节和具体方法作出了以下规定:1.公允价值分类:将金融工具分为三个分类:公允价值分类、摊余成本分类和可供出售分类;2.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分类的金融工具,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合理估计值进行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3.摊余成本计量:对于摊余成本分类的金融工具,应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4.可供出售分类:对于可供出售分类的金融工具,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选择以摊余成本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如何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确定其计量方法,并提供了相应的会计分录。

首先,根据本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两类: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将其确认时刻的公允价值作为初次确认金额,并依据其后的变动确认损益。

对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应根据计一般也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确时刻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并依据其到期款及损益确认收益。

其次,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下调待摊余成本债券投资的需要。

下调待摊余成本债券投资时,企业应识确之行为返回首考还首考虑是否具体经过衡量。

具体检业首日志员应
首要也不应最目服质充的金搜望的金後的資的資的僄内的资的资或内部商场重搜三考。

最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还对金融资产的弥补方式进行了规定。

当计量上图允行的損益的資票”资收产损资或证富络、对待”止进行资调个错认的息判首先也账贱,该企业首判应核资资计应股计行从消的?间“资的约其自的递这般和包贱间卖的到期效。


综上所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企业会计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时,应根据准则的规定,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金融资产的财务透明度,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2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即为了获取价差,相当于以前的短期投资。

本文将以股权投资为例,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处理原理,说明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才是金融工具理想的计量属性。

尤其对有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来说,公允价值在可靠性方面要优于历史成本,所以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市价)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价。

为了保证公允价值的可比性,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也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例1:甲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税率为15%)2002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10股派1元,5月15日在册的股东均可享有,并定于6月1日至5日发放。

乙企业(所在地所得税税率为30%)于2002年5月12日购入甲公司股票20万股,每股市价8元,并为此项投资缴纳税费5万元,乙企业不准备长期持有该股票。

假设乙企业从2002年起每年利润总额均为1 000万元。

会计处理为: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580 000元,应收股利20 000元,投资收益50 000元;贷:银行存款1 650 000元。

按税法规定,交易费用5万元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是等到出售时作为投资成本一并扣除。

但会计上已经将这5万元从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1 005万元(1 000+5)。

此时,乙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8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63万元,由此就产生了5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果期末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并且预计乙企业未来可以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可以确认 1.5万元(5×30%)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英文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英文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适用于制定企业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

该准则涵盖了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旨在提高金融工具会计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用户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财务信息。

准则22号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1. 金融工具的确认准则22号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准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金融工具才能被确认为财务资产或负债。

这些条件包括合同条款、经济实质和企业的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考量。

2. 金融工具的计量准则22号对金融工具的计量提出了详细要求,包括公允价值计量、成本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披露要求准则22号要求企业对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相关的风险管理策略、合同条款、公允价值等信息。

这些披露内容可以帮助利益相关方更好地理解企业的金融风险暴露和财务状况。

准则22号的发布和实施,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会计和金融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不仅提高了金融工具会计的国际统一性,也强化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都需要认真理解和遵守该准则,并及时调整自身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报告。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也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和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和企业都加强了对该准则的学习和应用,以确保企业会计实践符合国际最新的会计准则要求。

我国的监管机构也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逐步提高金融工具会计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信誉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规范,它为金融工具会计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要求。

企业和金融机构需密切关注该准则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会计水平和透明度,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实施将为全球企业会计领域带来积极的变革和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了企业在确定、计量、计价、报告金融工具时应遵守的准则和要求,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保证决策者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1、企业在确认金融工具时,应建立金融工具确认准则,确认金融工具具有金融工具特征、反映现金流量和价值变动,并框定确认时限。

2、企业发行、收到、购买或出售的金融工具,应在发生变动的时点确认一次,无论其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3、若金融工具以实物形式存在,企业应建立物流程序,对金融工具的控制权的变动进行确认,确认它的存在。

1、企业应将金融工具计量为其期末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测量价值。

2、若金融工具处于交易状态,企业可以以当期市场价格计量。

3、若金融工具不处于交易状态,企业应采用其他可测量价值,如可靠评估报告到期20xx年6月30日附后(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有效市场价格,尽最大努力采用最新价格。

4、企业当期相关金融工具的损益和返回的计算,可用金融工具的购买价格加上其他成本再减去期末价格。

企业可以以金融工具的购买价格或者最新市场价格计价。

1、以购买价格计价的,应在计量日后在相关权益总额上做计价调整。

2、以市场价格计价的,在计量日后应在每期末定期调整账面价值,将金融账面价值调整到当期市场价格或可靠市场价格。

金融工具应在财务报表和利润表中反映,但在金融工具的返回披露时只反映最大计量值,不披露具体金融工具的单账,而是把金融账户中全部金融工具进行统计。

五、注意事项1、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报告币种、报告有效期、报告要素、利率定价等因素。

2、每次报告时,企业应当对金融工具进行期末计量,并不断优化其内部金融工具确认到计价的程序和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会〔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会计准则22号

会计准则22号

会计准则22号一、概述会计准则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指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该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面的会计准则,确保企业对金融工具的识别、计量、分类和披露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识别和计量2.1 金融工具的定义根据准则22号,金融工具是指任何可以作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进行识别和计量的合同。

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债券、股票等可以产生现金流量的工具;金融负债包括债券、贷款等企业需要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对方的工具;权益工具指的是企业在其他实体中的权益份额。

2.2 金融工具的初始识别和计量企业在取得金融工具时,应根据交易价格或合理估计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识别和计量。

交易价格是指购买金融工具所支付或收到的金额,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的价格。

2.3 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根据准则22号,企业应将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并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企业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将其划分为两个分类: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4 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根据资产的风险特征、市场变动、未来现金流量等因素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确认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三、分类和披露3.1 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22号规定了四种金融资产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及债权投资。

企业应根据金融资产的特征和经营决策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分类。

3.2 金融负债的分类准则22号对金融负债的分类进行了明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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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点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形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专门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以后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点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有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估量负债获得补偿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然而,下列贷款承诺除外:(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然而,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要紧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治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纳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治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

然而,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能够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该指定能够排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有关利得或缺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形。

(二)企业风险治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治理、评判并向关键治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点的市场:(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布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判。

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淌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形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

然而,无法操纵、预期可不能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估量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能够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形。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加上或减去采纳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缺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运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以后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早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量以后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以后信用缺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以后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估量时,应当采纳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连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有关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然而,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明显阻碍。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早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操纵、预期可不能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估量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此种情形要紧包括: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峻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2.因有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明显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坚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承诺投资的范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升资产流淌性,或大幅度提升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运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预备赶忙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缘故,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能够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然而,下列情形除外:(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有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有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点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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