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完全整理

合集下载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1(2(3(4(52无可替代(1(2(3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如油、米、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

合理的折价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

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

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第二章(11.有返还义务。

2.(2(3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

物权法知识汇总30

物权法知识汇总30

物权法知识汇总30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以及物权的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对物权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总结。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人们通过占有物体来实现自己的意愿和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占有所带来的权利即为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物权可以对他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他人不能侵犯权利人的物权。

2. 有限性:物权是对特定物的权利,不涉及其他物体。

3. 私权性: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权利,是个体之间的权益。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分为主权和从权两种。

1. 主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充分支配权利。

2. 从权是指主权人的选择、决定和行使权利给予他人的权利,即相对支配权利。

物权的种类繁多,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相对人物权等。

三、物权的获取和保护1. 物权的获取:物权可以通过占有、合同、法律规定和其他方式来获得。

其中,占有是最常见的获取物权的方式,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形成占有关系,从而获得相应的物权。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手段。

当他人侵犯你的物权时,你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我们还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签署合同、登记注册等。

四、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合同将物权进行转让;在房地产领域,产权的确立和转移需要依据物权法进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保护也离不开物权法的支持。

总之,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物权的概念、种类、获取和保护等内容。

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知识对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行使物权,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物权法知识汇总9

物权法知识汇总9

物权法知识汇总9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个体对某个具体物体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物权的种类物权主要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两种。

绝对物权是指以具体物体为标的物的权利,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相对物权是指个体之间对绝对物权的关系,例如债权、抵押权等。

3. 所有权的特征与保护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具有以下特征:- 绝对性:所有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最广泛的权利;- 相对性:所有权与其他人的关系是相对的,即他人无权侵犯所有权人对物体的权利;- 财产性: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以转让、继承和抵押等;- 持久性: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受时间限制。

所有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法律规定了保护所有权的原则和措施,例如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追回原物等。

4. 使用权的种类与限制使用权是所有权人对物体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使用权可分为以下几种:- 居住权:指住宅物业的使用权,包括住房、公寓等;- 经营权:指商业用途的使用权,例如商铺、办公楼等;- 使用权:指对一般财物的使用权,例如车辆、设备等。

使用权并非绝对的,它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等。

5. 共有物权的特征与管理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共同分享同一物体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 共有性:多个个体共同享有对一件物体的权利;- 平等性:各个共有人在享有权利时,应保持平等地位;- 不可分性:共有人不能单独占有或处分共有财物。

管理共有财物的方式包括协议管理、分割共有和共同管理等,共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合理行使权利,维护共有财物的共同利益。

6. 抵押权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便偿还债务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抵押权和担保物权有助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债权。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是通过实物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在物质世界中的利益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物权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是最基本的物权法律规定,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权包括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物权的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等。

物权的保护包括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等。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关系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受让人和让与人要有明确的意愿。

平等交换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交换的对等物应当是相等的价值。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对权利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歧视。

善意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应当是善意的,不得以恶意获取他人的财产。

四、物权的主要种类《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要种类,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土地下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土地使用权。

车辆所有权是指对车辆的所有权,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存款所有权是指对存款的所有权,包括银行存款和证券存款。

五、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物权,包括合同取得、继承取得和赋予取得等。

物权所有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所有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所有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一定的物的全部支配权的一种形式,是指对一定的物享有权益的主体依法行使支配权的绝对性的权力。

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包括对动产的所有权和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

对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在建工程、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内容与功能(一)物权的内容1.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是指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收益权是指获取物力所生的有形和无形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物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的功能1.激励和保障功能:所有权是法律意义上对物享有的绝对支配权,是人权的延伸和补充,是人在实际支配物的时候,表现和享有自己对物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2.自由和保护功能:所有权是权利,是对物的支配权,是主体的自由状态和自由单位的保护性权力。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有关支配物的权限。

3.稳定和规范功能:在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支配方式和特定适用条件,使得物权更加稳定和规范。

三、物权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一)绝对性:物权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即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绝对的,不受其他人的干扰。

(二)排他性: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排他的,即只有物权的所有者才有权利支配物,其他人不能干扰其支配行为。

(三)持续性: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持续的,即只要物存在,所有者对物的支配权也一直存在。

(四)性质:物权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是具体物的权利,通过支配物而得以实现。

四、物权所有权的获取与变更(一)获取所有权的方式1.依法获取:依据民法的规定,获取所有权的途径主要是依法取得,例如购买、继承、赠与等;2.投诉获取: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通过判决或裁定获得所有权;3.不当占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不当占有一段时间后,可以获得所有权。

物权法总结

物权法总结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P6]1.物权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本质:形式上是一种对物的关系,即权利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二、物权的性质[P6](一)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支配性](1)直接: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占有,无需他人行为的介人,就可以实现。

(2)支配:指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

①管领:指对物施加一定的力量,进而对之予以全部的直接支配。

②支配: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2. 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1)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2)独立物:不依附于他物而独立存在且社会一般观念尤其是交易观念,也将它作为一个单的物加以对待、处理的物。

(3)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能够感觉到、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

(二)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三)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物权的绝对性或对世性: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自己以外的任何人。

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均负有一种不作为义务:不得妨害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圆满状态的权利。

(四)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性质或内容不能两立的物权。

具体而言: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地役权;3.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其目的是规定人们对于自己财产的权益和义务。

以下是物权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归纳:1.物权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主体物的特性,即物和权利是主体物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2.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拥有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指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支配权;收益权是指拥有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拥有物的权利。

3.物权的设立方式:物权的设立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产生和设定。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承担义务、达成协议、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产生是指物权从无到有的过程,如法定取得、因物的自然生成和人工创造等;设定是指将已有的物权作为担保物设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

4.物权的限制和负担:与物权相对应的是物权的限制和负担。

物权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物权的负担是指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物权的目的和内容、保护物权的合法行使、保护物权的公平和保护物权的效力。

物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有法律救济、行政救济和自助救济等。

6.不动产权的登记:不动产权的登记是指以登记方式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制度。

不动产权的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

7.动产交易:动产交易是指主体以物权为基础进行的交易行为。

动产交易主要包括出卖、转让、租赁和担保等。

8.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务人在不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对债权人有限制其支配该动产的权力。

9.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进行的对担保物的处分或以该物抵偿债权。

10.物权的保全和救济:物权的保全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障其行使物权的正常活动;物权的救济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保护其物权。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期末总结

物权法期末总结

物权法期末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人们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法定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权利”和“物”的概念。

权利是人的行为对于客体的结果,是人对于客体所作的支配行为的法律保护;物是指有形的、可供人支配的自然物质。

物权是以客体为中心的一种权利制度,其核心内容即为物与人的权益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和属性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以债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这三种物权的属性是不同的,所有权是绝对的、完整的、排他的和直接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相对的、不完整的、非排他的和间接的权利;担保物权在保证债权的基础上,债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的权益。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依法取得、合法取得和受遗赠。

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取得物权的行为;合法取得是指符合社会道德和习惯的行为取得物权;受遗赠是指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取得物权。

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人将其所享有的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遗赠和遗嘱等方式进行。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物权保护的种类和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保护的种类主要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形式。

物权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优先原则、保护原则和相对原则等。

物权的保护是国家对物权人依法享有物权所作出的行为,目的是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内容涉及到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属性、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物权的保护等方面。

理解和运用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物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研究物权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是指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享有和处分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继承性和追索性等特点。

物权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物权按照物的性质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货物、家具等;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建筑物等。

物权还可以按照方式分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主体对物享有最高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二、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包括合法来源和合法取得两个方面。

合法来源是指物权的起源合法,如依法继承、依法创造等;合法取得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如依法约定、依法登记等。

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和变更方式两个方面。

转让是指原权利人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实现物权变更;变更方式是指物权人通过契约、遗嘱、法律等方式变更物权的内容和条件。

三、物权的限制和消灭物权的限制主要指国家法律对物权实施的一种制约,如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终止或失去有效保护力。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合法方式和非法方式两个方面。

合法方式包括物权消失、物权人放弃、物权终止等;非法方式包括抵触法律的行为、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等。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为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行为保护是指借助国家机关进行合法维权行为,包括查封、扣押等措施;诉讼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救济主要包括撤销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

撤销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解除他人的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返还物或被动行为的权利;损害赔偿是指物权人因他人侵害其物权而受到损害,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效力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物权关系,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排他性和绝对效力。

物权法的实施要坚持平衡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维护主体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在法律上对一定对象物享有直接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主要权利。

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支配和保护物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它是人与物的关系中,人的权利侧面所表现的一种权利。

2.物权的基本特征法定性:物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才是合法的。

绝对性:物权是直接关于物的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质。

动产性和不动产性:物权可以是动产的,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属于合法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继承性:物权能够随着人的生命存在而继续存在,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

终止性和消灭性:物权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和消灭,如物权主体的死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平等性和公平性:物权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二、民法物权的功能和义务1.物权的功能保障功能:物权能够保障人们对物的使用、支配和保护的权利,维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秩序功能:物权通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调节和规范了人们之间的物的支配关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经济功能:物权通过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能够实现对物的价值的创造、投资、流转和增值,推动经济的发展。

实现公平与正义:物权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物权的义务物权不仅赋予人对物支配和获取的权利,还赋予人对物的保护和维护的义务。

物权主体对物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物权主体对占有物的保管、使用和收益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维护物的完整和自然的状态。

物权主体对物品的转让和处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三、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和保护1.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物权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占有物的权利。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物权的客体须为有体物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3、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4、须为独立物1、含义: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2、缘由:(1)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保证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便于公示,保护交易安全3、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2)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3)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

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一物”(1)独立性:独立存在而不是物的某一部分;(2)单一性: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一权”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1、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内容或者性质相抵触的物权。

2、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优先于债权表现:一物二卖;破产清算时的担保物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①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②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③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④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⑤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动产担保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3、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例如,抵押权(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4、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1、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34条)(1)构成要件:①需由所有人行使②请求权的相对人必须为无权占有人③相对人对所有物的占有必须为无权占有(2)法律效果:所有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效果为所有物的返还及,即占有移转于所有人。

2、妨害除去请求权(物权35条)(1)构成要件:①请求权人必须为物权权利人。

②必须有相对人不法妨害物权权利人行使物权。

(2)法律效果:除去所有权行使的障碍,使其能恢复正常。

注意:仅有物权法34,35条为物权请求权,其余均不是物权请求权。

3、危险消除请求权(1)构成要件:妨害所有权行使的危险已经出现,至于危险到何中成都,应一般社会概念而定。

(2)法律效果:排除已存在的危险,使物权避免可能产生的侵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停止侵害请求权1、概念: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举例: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举例: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的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

如:不得约定流质契约(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举例: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2年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举例:物权法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2、违反的法律效果①物权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②部分违反该原则的,除去该部分之外,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③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依物权法定原则的精神,一般视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或者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④物权虽归于无效,但当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②先占③善意取得④收取孳息(包括法定和天然)⑤合法建造房屋⑥生产⑦没收,征收(2)继受取得①分类一: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A、移转的继受取得如: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而受让所有权;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因企业合同取得物权B、创设的继受取得如: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上设立质权和抵押权②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债权形式主义):(1)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2)动产买卖中的登记(《物》23自交付发生效力)(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和移转(4)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5)质权的设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意思主义):(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7条、第129条(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7条、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第189条、第181条。

(4)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要件,无偿取得,登记对抗【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5)机动交通工具四种类型:1、判决和裁决2、征收【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3、继承、遗赠【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4、建造、拆除【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1)债权意思主义(例外采用):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仅需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交付登记为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

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或以交付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2)债权形式主义(原则采用):物权变动时,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合同),还需登记或交付。

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的意思表示;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

例如: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和移转;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质权的设定(3)折中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债权合意外,须践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形式才生效。

特点:①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结合②法定方式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要件③债权合意加登记或交付,无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④交易安全的保护依靠公示公信原则。

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交付转移所有权,但“交付”并非物权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1、成型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和后果的变动不会影响物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

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能必然导致已经完成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无效。

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来源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真是因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所以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理论基础。

1、现实交付:移转出卖人对于动产的现实管领力于受让人,使受让人可管领动产。

2、观念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的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富有交付义务的人可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4、占有改定:动产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处分(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2、处分权?3、公示方式:授权人处分VS授予代理人处分?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①登记的概念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②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

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③异议登记A、异议登记的概念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B、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a、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

b、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

c、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条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是若事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丙不能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若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那么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申请异议登记错误那么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