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改良路径——以伪造证据类虚假诉讼为背景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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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改良路径

——以伪造证据类虚假诉讼为背景的思索

权利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当行使,会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相反,如果不当行使,将会成为诱发侵权,乃至犯罪行为的罪魁祸首。民事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消除争议、解决争端的一项合法权利。孟德斯鸠指出,“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利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而虚假诉讼的产生正是根源于当事人滥用这种诉权谋取非法利益的企图。

一、虚假诉讼基本问题透视

研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改良,离不开对虚假诉讼本质含义的理解与把握,离不开对虚假诉讼现状及危害的全面了解与清醒认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为我们打开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窗口”。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

比较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两者的概念内涵,对于准确理解虚假诉讼的含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张明楷教授认为:诉讼诈骗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诈骗,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

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故意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采取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不具有实质争议的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以达到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目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上述概念判断,虚假诉讼可以理解为狭义的诉讼诈骗。首先,两者的行为均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其次,两者行为人目的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权益;再次,两者均采取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非法手段;最后,两者客观上均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因此,虚假诉讼与狭义的诉讼诈骗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依据对虚假诉讼的含义考察,我们大致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虚拟诉讼主体、虚构法律事实、伪造诉讼证据三种基本的行为类刑[这三种行为类型是虚假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并不意味着只有三种类型。由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较高,并且认定的难度较大,因此本文将伪造证据类虚假诉讼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立足点,试图通过研究探寻完善虚假诉讼刑事应对措施的有效方法。

(二)虚假诉讼的现状及危害

随着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主渠道的地位逐步确立,虚假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并有日趋猖獗之势。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2005年审结民事再审案件43件,其中6件可以确认为虚假诉讼,比例达14%。而在全国范围内,2006年、2007年在上海、天津、浙江、重庆、江苏、河南等地法院均受理了不少虚假诉讼案件。虚假

诉讼所带来的危害日益为相关学者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虚假诉讼的存在,一方面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利益,阻碍了交易秩序、破坏了经济环境;另一方面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形象受损。丁海玉为牟利,人为制造官司,几乎把每一家和他做过生意的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丁海玉案件引发出多起法官受贿枉法裁判案件,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共有38人,包括12名厅级干部,26名处级干部,其中法官有25名。[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对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关系到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关系到反腐倡廉工作的大局。

二、行为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心理归因

从心理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有助于洞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便于有针对性地构建刑事防范措施及惩戒手段。依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由于行为人的心理倾向诱发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侵占财产的动机、证据串谋的便宜、逃脱制裁的侥幸、违法成本的低廉四个方面。

(一)侵占财产的动机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往往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和债权、侵占他人财产、规避法律等为诉讼目的。因此,侵占财产,获得非法财产利益是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主要心理动机。正是因为这样,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房屋权属纠纷、以及企业破产案件中较为常见。以离婚财产分割为例,行为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主观心理就是企图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多分到财产。而行为人意

图多分到的财产在财产分割之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分割之后则应属于对方当事人。这表明,行为人具有侵犯离婚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直接故意,从主观上讲,具备了刑罚的当罚性。

(二)证据串谋的便宜

在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中,债权债务纠纷往往是诉讼的案由。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伪造债权债务证据的方法不仅非常简单,而且不易察觉。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由当事人亲笔签字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即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对于这种证据,只要当事人之间互相认可,一般不需要其它证据辅助证明即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因此,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当事人认为只要在诉讼之前达成共识、实施串谋,司法机关很难从借据本身找出问题,也很难对借据背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串谋可以轻而易举地得逞。当事人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进一步强化了虚假诉讼的犯意。

(三)逃脱制裁的侥幸

一般来讲,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比如,亲戚、同学、朋友等等。这种身份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很容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守口如瓶”,也便于他们相互之间建立“攻守同盟”。这种现实情况,助长了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比如,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审理的永康市外贸压铸厂诉被告孙维贤返还2283.6万元借款纠纷一案,被告孙维贤与原告永康市外贸压铸厂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勇为父子关系,另外两起以孙维贤为被告的借款案件,其原告均与孙维贤有亲属或朋友等特殊关系。究其原因,无非是找亲戚或朋友造

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魏新璋,张军斌,李燕山.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浙江法院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09:164.]本案中,行为人之所以敢于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巨额虚假诉讼标的,主要是基于他们彼此对身份关系的信赖。亲戚或朋友的关系,使他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互相之间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秘而不宣或失口否认,法院将无可奈何。正是这种心理在作祟,致使他们对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有恃无恐。

(四)违法成本的低廉

目前,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多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为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寥寥无几。这种现状折射出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预期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成本相比存在严重失衡。虚假诉讼低廉的违法成本,助长了行为人以身试法的嚣张气焰。违法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如果违法成本足够高,达到或者超过违法行为所获得非法利益的程度,行为人必定会进行利弊权衡,从而敬畏于法律的威慑力。那么如何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呢?费尔巴哈认为,犯罪的原因是感性的冲动,而为了防止、抑制这种感情冲动,必须依据感性本身,刑罚就是在感性上给予害恶(指强制),加以威吓,使之抑制犯罪的意念。[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4—135.]这一观点表明,刑罚是预防、遏制虚假诉讼,提高虚假诉讼违法成本最为有效的方法。因此,完善刑事防范和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规制作用势在必行。

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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