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者,刑诉法的再修改、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利给职务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应当引起我们检察人的思考。
[关键词]再修改;辩护权利;挑战;应对策略一、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再修改(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身份。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拥有的权利和可以了解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解决会见难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1.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完善律师阅卷权,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基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为了解决公安、检察机关可能发生的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的问题,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五)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
(六)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一些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
第一,法官中立性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得受到任何外来压力和干扰。
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前须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形,以确保自身的中立性。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避免了个别法官的偏袒和不公。
第二,公开审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更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对诉讼公正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律师参与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可以自己进行辩护。
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不仅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还能有效平衡诉讼双方的利益,确保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辩护权利,有效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第四,严禁酷刑和非法证据的使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取证。
此外,非法证据也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被告人受到不当的待遇和惩罚。
第五,申诉和复核的机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检察机关、辩护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判决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进行复核,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一申诉和复核的机制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不公正的判决产生。
第六,法律援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没能负担法律费用的被告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包括委托律师、减免诉讼费用等,能够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到诉讼的过程中。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配置
摘要 :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 法明确 了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辩护人 身份 , 增加 了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 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 并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进行 了扩充。随着世界 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 的发展 , 加 强侦 查程序 中的人 权 保 障 已成 为趋 势 , 按 照被告 人诉 讼权 利保 障 的 国际标准 , 我 国律 师 在侦 查阶 段 的权 利还 有很 大的拓展 空 间。
和司法改革 的重要成果 。
次讯 问或者 采取 强制措施 之 日起 , 有权 委托辩 护人 ; 在 侦
查期 间 , 只能委 托律 师作 为辩 护人 。 ” 为 了保 证犯 罪嫌 疑 人 实现这一权利 , 该条还要求 “ 侦查机 关在第 一次讯 问犯罪 嫌 疑人或者对犯 罪
第9 6条规定 :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 问后或 者
修改 , 但在侦查 阶段律 师身份 这个问题 上 , 律 师法 因其 配套
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修 改 , 因此 , 律 师法没 有直接 明确地 进
行修改 , 只是为将来 留下 了伏 笔和 空间。《 律 师法》 第3 3条
规定 : “ 受委托 的律 师凭 律师 执业 证 书、 律 师事 务所 证 明和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 函 , 有权 会见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并 了解 有关 案件情况。律师会 见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 不被 监 听。 ” 在这里没有把律 师区分 为侦查 阶段 的“ 律 师” 和审查 起 诉 阶段及 审判阶段的“ 辩 护人 ” 或“ 辩 护律 师”, 而是 统称 为
Vo I .1 1 Nn 3
新 刑 事 诉 讼 法视 角 下 律 师 侦 查 阶段 的权 利 配置
乔 金 茹
( 河 南财 经政 法大学 , 河南 郑州4 5 0 0 0 2 )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关系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关系作者:曲展一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摘要:控辩关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构建合理的控辩关系乃至实现控辩平等,对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意义重大。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对控辩平衡的调整上作出了许多努力,并逐渐趋于控辩平等。
但在控辩关系上,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做适当调整,以及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控辩关系;发展;平等;建议一、控辩关系概述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方,控辩关系就是指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或一方强一方弱,或双方平等。
其中,控诉方处于主动地位,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辩护方处于消极防御的地位,即使有律师的帮助,其实际力量不可能与追诉方对等,且被告人往往被羁押,两者的力量相差相当悬殊,可见,控、辩双方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
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指控方和辩方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持均衡,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控辩平等的含义,不仅是指控辩双方拥有均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同时,还指法官对于控辩双方也应当加以平等对待,不能因为追诉方代表国家就偏向追诉方,歧视被告方,应当给予双方参与诉讼的同等机会,法官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材料,应当同等关注,法官制作的判决必须在充分关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
二、我国控辩关系的历史发展从我国来看,我国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法律工具主义的诉讼观念,注重发挥刑事诉讼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功能而忽视或轻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以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为标志完成了刑事诉讼的三次转型: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现了有法可依,二是刑诉法中引进了对抗制,初步引入了控辩平等的理念,三是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使控辩关系更加趋于协调。
由于诉讼构造受诉讼观念直接影响和制约,在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国家侦控机关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被告人的地位趋于客体化,根本无力同追诉机关相抗衡,控、辩平等的诉讼构造难以形成,这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在诉讼中无权保持沉默,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和法官的讯问,否则将对其作出不利评价;法律未明确禁止非法证据的效力,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严重受限,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在庭审中,控方的证据由法院来出示,这就容易使法官形成预断,使被告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处境。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得合法、稳妥。
解读一: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辩护人
法律名称
01 概念释义
03 基本内容目录Biblioteka 02 基本特征 04 相关法律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 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组织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 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
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
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
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
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
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和投诉;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6.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职能,只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三项职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不足: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
在调查阶段,我们的律师不享有阅读文件、进行调查、调查和获取证据以及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的权利。
这些限制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不敢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面和交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刑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人权限有哪些
刑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权限有哪些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嫌疑⼈、被告⼈,委托辩护⼈的,辩护⼈的权限依据委托书⽽定。
委托的权限包括: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权限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权限有哪些1、刑事公诉案件的嫌疑⼈、被告⼈,委托辩护⼈的,辩护⼈的权限依据委托书⽽定。
2、委托的权限包括:(1)提供法律帮助;(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辩护等。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七条、第三⼗⼋条⼆、委托辩护⼈的流程1、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2、⼈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3、⼈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4、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5、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6、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7、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委托⼀到两名律师作为辩护⼈,刑事诉讼法的辩护⼈的范围不限于律师,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是⽐较妥当的做法。
如果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嫌疑⼈、被告⼈,委托辩护⼈的,辩护⼈的权限依据委托书⽽定。
委托的权限包括: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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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摘要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关键词刑诉法律师介入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1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会见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后新律师法就律师会见权作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仍以原刑诉法为准,只有在律师持有侦查机关签发的有关文书的情况下安排会见。
现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衔接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更广泛原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新刑诉法第37条第4款在此基础上,增加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刑法的实施,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之下才能够促进国家的司法公正,很多人不知道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第32条主要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利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一、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的权利。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
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在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中选择一到两人代自己进行辩护。
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
这主要是考虑聘请该类人辩护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
并且本人已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上难以充分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辩护。
二、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35、32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317条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从律师法修改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五次会议中通过了关于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第三十五条作了两处修改:首先是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成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
法权益”;其次是删除了原文中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的“证明”两个字。虽然仅有
两处看似不大的修改,其中辩护人律师的职责权限却发生了微妙
2016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中)
◆司法天地
从律师法修改的角度看《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张来凤
摘 要 在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下,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被推进了,已被形成了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也被明显增强,律师作为我国法律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看
得见的。本文从新修改的律师法的角度出发,阐述本人浅显的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其中包含本人认为不足
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规定到辩护律师的职责中,使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力度加大,并且也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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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12(中)
◆司法天地
的诉讼文化的某种转变,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并以理性的、平 外,诉前调解还可以在促成家事矛盾、刑事案件的诉前和解的实
护时,已经不再要求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
见。因为无罪辩护本来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就量刑问题进行发言,
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别律师把法庭作为其作秀表演的场地。
在旧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条文规定,有关辩护律师职
责的规定在实践中有部分专家律师、学者普遍反映有主要两个问
(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犯人被拘留,其律师能进行调查取证吗
犯人被拘留,其律师能进行调查取证吗?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所有的法律工作均应以准确无误的事实为基础。
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也是关系到当事人主张的利益能否实现的关键,在诉讼程序中律师每一项职务的履行都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调查取证权可以看作是律师工作中最基本也是最天然的一项权利。
律师只有经过调查取证,才能核实控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最大限度地防御控方的指控,在某些案件中才能提出进攻性的积极辩护,从而成功地实现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
《律师法》第3l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规定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括性授权。
具体到刑事案件的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本条明确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其适用对象仅仅为具有辩护人地位的律师。
如前所述,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介入侦查程序的律师辩护人的法律地位。
律师具备辩护人的身份是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程序中所能从事的活动仅仅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包括调查取证活动。
因此,廊坊刑事律师总结,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
原文出自廊坊刑事律师/mlist3709/54530/。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p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
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虽然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一、建立由律师垄断辩护的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分为两大类:自行辩护和他人辩护。
自行辩护要产生实际效果是很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之下,他不可能去搜集证据或者查阅案件材料,自行辩护要产生作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他人辩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人:一类是律师,一类是其他人,包括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是应该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
辩护不仅仅是辩护技巧的展示,更多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现。
普通公民不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等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普通公民是很难胜任刑事辩护这一角色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之前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数量有限的原因而作出的过渡性规定。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包括大量优秀的律师。
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存在不小的困难。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不专业的普通公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将更加不利。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试卷号:39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50题)1.【单选题】对于不起诉的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
A.3B.5C.7D.10正确答案:C2.【单选题】小亮男17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时候,对于如何贯彻有关公开审判制度发生了意见分歧,下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
A.应当公开审理并应公开宣判B.应当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C.可以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宣判D.可以公开审理并应公开宣判正确答案:D3.【单选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六、十二B.六、二十四C.十二、六D.二十四、六正确答案:C4.【单选题】在一起强奸案的审判中, 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 可以进入法庭的是( ) 。
A.被告人的辩护人B.被告人的近亲属C. 新闻记者D.给作为自己下属的该案审判长鼓劲的法院某庭长正确答案:A5.【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正确答案:ABC6.【多选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合议庭的组成方法, 下述各种说法中, 正确的有( ) 。
A.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B.独任审判员只能适用于简易程序C.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D.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时, 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正确答案:ABD7.【多选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
刑诉法学禁止性规范
刑诉法学禁⽌性规范禁⽌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不得为⼀定⾏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当事⼈采⽤特定模式的强⾏性规范”。
那么刑诉法中的禁⽌性规范有哪些呢?为此,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诉法学禁⽌性规范在现⾏法中刑诉中:授权性规范和禁⽌性规范同时存在。
其中禁⽌性规定内容具体如下:《⾼法解释》第三⼗三条⼈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使《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完毕的⼈;(⼆)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三)⽆⾏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四)⼈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员;(五)本院的⼈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七)外国⼈或者⽆国籍⼈。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由被告⼈委托担任辩护⼈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检规则》第三百⼀⼗六条⼈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使《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完毕的⼈;(⼆)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三)⽆⾏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五)⼈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作⼈员;(六)外国⼈或者⽆国籍⼈。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员,如果是犯罪嫌疑⼈的近亲属或者监护⼈,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犯罪嫌疑⼈委托其担任辩护⼈的,⼈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的监护⼈、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的,⼈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有关法律知识:《法官法》第⼗七条、法官从⼈民法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份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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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刑事诉讼法
建议在修改中,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将对被告人羁押的权利交
给法官。
公安检察机构羁押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听证,听取双方羁押与否的理由,最后由法官裁决。
目前,在案件侦查期律师介入案件没有正式身份,使得控方异常强大,控辩审的三方
诉讼格局无法平衡,此次刑诉法修改将对这种情况开刀。
陈卫东预测,刑诉法此次修改将
着重解决律师辩护难的问题,明确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作为辩护人的身份。
同时解决律师
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一系列的难题,为律师作为辩护人职能的实现创造良好
的基础,使律师在法庭上同控方的辩护更加协调。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如果有一个白胡子老爷爷爬进来,把你装进袋子里,你一定不要惊慌,那是我告诉圣诞老人我最想要的礼物是一个象你这样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