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最新税收征管法全文
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基本法,对于确保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税收征管法进行解读,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第一章税收征管法的基本概述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包括了税收征收的一般程序、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税务机关的职责等内容。
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税收征收的一般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工作。
首先,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设立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内部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流程。
其次,纳税人在符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申报纳税信息。
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核对,并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和咨询服务。
最后,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算,并及时提供税款缴纳凭证。
第三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有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准确申报纳税信息、按时缴纳税款、保存相关纳税记录等。
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隐私保护权等。
税务机关要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实施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管理职责,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和服务,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税务机关还要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并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
第五章税收征管法的监督与保障税收征管法实施过程中需要有有效的监督与保障机制。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的执行监督制度,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职。
另一方面,要加强纳税人的监督权利,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税收征管监督工作。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下文是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税收征管法》11000余字,九十四条。
自公布十余年来,有的条款默默无闻,几乎从不被人提起。
而有的条款却红得发紫,争议颇多,每一个字都让业内人反复咏读而茫然不知所措。
如果问税务稽查人员,最红的条款是哪条?《征管法》64条第2款绝对是当之无愧的,和63条可以并称为税法界的绝代双娇了。
各种解读,难以琢磨,更难以掌握。
先来看看64条第2款法条原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列位看官可能会说,这句话很难理解吗?小学生都看得懂,你们做税务的人都是吃闲饭的?来来来,你先告诉我,这句话里纳税人是什么意思?或者换个方式问,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能你会说,既然没有特指,应该是都包括吧。
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或者说,即使我回答了也没什么法律效力。
来看看都有什么回答吧!第一种解释: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征管法释义中是这样写的:本条所指的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此列;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按此条处理。
注意看那个也字,分明表示,办了税务登记证的要按这个规定处罚,没有办证的也要按这个规定执行。
意思是包括所有的纳税人。
第二种解释: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最高检办公厅的一个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税务机关记录、录⾳、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扣缴义务⼈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七条 税务⼈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九⼗⼋条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造成纳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外,对税务代理⼈处纳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扣缴义务⼈以及其他当事⼈有权拒绝给付。
第⼀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式等具体⾏政⾏为有异议⽽发⽣的争议。
第⼋章⽂书送达 第⼀百零⼀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
受送达⼈是公民的,应当由本⼈直接签收;本⼈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的财务负责⼈、负责收件的⼈签收。
受送达⼈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签收。
第⼀百零⼆条 送达税务⽂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百零三条 受送达⼈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拒绝签收税务⽂书的,送达⼈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期,并由送达⼈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书留在受送达⼈处,即视为送达。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
的通知
【标 签】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范围营改增,税收征管规范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办发(2016)133号
【发文日期】2016-06-27
【实施时间】2016-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同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深入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及各方意见建议对《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
进行了更新修订,形成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现予印发,并同步在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内网发布平台(税务系统内网访问地址http://100.12.104.115/)更新,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省税务机关要深入基层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征管规范在本地推行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规定时点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本地规范落实情况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附件: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各省请通过可控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业务规范管理处 下载)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修订总体说明
3.《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修订事项情况表(rar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纳税⼈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扣缴义务⼈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规定。
⼀、申报期限,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纳税⼈、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
申报期限根据税种和纳税期限不同有所不同。
这⾥所说的纳税期限,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纳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
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依据不同⽽有所不同。
即使同⼀税种,由于纳税⼈所从事的⽣产经营活动及其规模差别很⼤,财务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纳税期限也不⼀样。
⼀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按期纳税,是以纳税⼈发⽣纳税义务的⼀定期间为纳税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的,实⾏按次纳税。
如《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规定,⼯资、薪⾦所得应纳税款,按⽉计征,由扣缴义务⼈或者纳税⼈在次⽉七⽇内缴⼊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五⽇或者⼀个⽉。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缴纳。
纳税⼈以⼀个⽉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以五⽇、⼗⽇、⼗五⽇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五⽇内预缴税款,于次⽉⼀⽇起⼗⽇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应纳税税款。
纳税⼈、扣缴义务⼈的申报期限的最后⼀天如果遇到法定的公休或假⽇,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法定的申报期限。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制定本《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申报、核定、征收、处罚等环节。
第三条:纳税人的登记和认定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拖欠。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经济状况。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报表,并进行核定,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保纳税人的申诉权,对于纳税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若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罚款、滞纳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税收法律宣传和政策宣传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管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便捷性和征管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认定和处罚等信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于无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期缴纳、减免、豁免等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觉保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税收法律,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吊销纳税人资格、冻结资产等措施予以处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2024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2024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截至____年,2024年的新征管法及其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公布。
征管法主要指的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和征收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国家和不同情况,具体的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有一些普遍的趋势和可能的改革方向可以参考,这些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字经济征税: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征收数字服务税或类似的税种成为趋势。
2024年的新征管法可能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数字经济征税的适用范围和税率。
2. 环境保护税: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新征管法可能会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监管,推动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多的环境友好行动。
3. 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新征管法可能会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订和改革,提供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税收优惠。
4. 征税合规与税收治理:新征管法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征税合规和税收治理的监管,推动纳税人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税务信息,并加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仅是对2024年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可能方向的推测,具体的法律法规内容还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公布和解读。
第 1 页共 1 页。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1.背景介绍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收征收、征管、征纳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24年,于2024年起正式实施。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则对具体的条款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2.贯彻税收法治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贯彻了税收法治原则,即稳定、公平、简便、透明和可预测。
其中,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变,不得随意变更;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纳税人;简便原则要求税收征纳过程应当简化,不得增加纳税人的负担;透明原则要求税收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可预测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合理预测,便于纳税人做出规划。
3.税收征收主体与对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征收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对象包括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征纳主体和对象亦可在具体税收法律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自主决策权、纳税人知情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5.税收征纳程序和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纳的相应程序和方式。
纳税申报、核算和清算程序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税款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定期缴纳等形式。
6.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对纳税人进行查账、核算、调查等。
税务机关也负责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7.税收执法和纳税争议解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执法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罚款等。
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8.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2023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2023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2023年新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为了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公平性,加大税收管理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新征收管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税收征收主体和范围的明确化:明确了税收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将继续保有直接税征收的权力,税务局将负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收适用的范围,特别是针对信息技术、互联网和数字经济产生的税收问题做出了规定。
2. 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的加强:新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和监管能力。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税收执法团队的建设,提高稽查和调查的效率。
3. 强化税收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合作机制的建立:新征收管理法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起全面的、高效的税收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增加了对纳税人信息的全面了解,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执法能力。
4. 创新税收征收和管理方式:新征收管理法鼓励税务机关创新税收征收和管理方式,采取合理、高效、便捷的方式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同时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支持企业和个人积极纳税。
5. 集中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新征收管理法明确税务机关将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恶意逃税、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除了上述内容,新征收管理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责,鼓励税务机关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
同时,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落实新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各项规定和具体举措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操作指导。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征收和管理流程、纳税人权益保护措施、税收执法力度、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等内容。
实施细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新征收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提高税务机关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字数为2000字):一、征管目标和原则1.1 目标:征管法的目标是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1.2 原则:征管法实施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便利、透明、依法和高效等。
二、征管主体和责任2.1 征管主体:征管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税务人员是税务管理的执行者,纳税人是税收的义务承担者。
2.2 责任划分:根据任务划分,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规划和政策制定、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等工作。
税务人员负责具体的税务征管工作,包括征纳税人员的办税服务、税收咨询和税收征管监督等。
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税务登记和备案3.1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2 信息推送:国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和备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办税指南和税务服务指南等信息。
四、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4.1 税款征收:国家税务机关应规范税收征收流程,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合规征收。
纳税人应按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报税材料。
4.2 缴纳管理:纳税人应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各种便捷的缴税方式,并建立缴税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缴税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五、办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监督5.1 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包括税收咨询、申报辅导和税务审核等。
税务人员应提供专业、礼貌和便捷的办税服务,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问题。
5.2 税收征管监督: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对于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平等原则税收征收的目的是公平、合理地分摊社会财政支出的责任和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得歧视纳税人。
3.便利原则税收征纳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
4.公开原则税收征纳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推进税务信息公开,为纳税人提供完备、准确的信息服务。
二、税收征收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机构。
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开展税务稽查、征收管理、信用评价、风险防控、创新管理和纳税服务等工作。
2.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
纳税人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纳税、报告税收信息、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征税检查工作等。
3.税务干部税务干部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关键力量。
税务干部的主要职责是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开展税务管理工作等。
三、税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1.资料真实纳税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必须保障纳税人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及相关情况。
2.审查严谨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报表、账簿等资料,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及时处理问题。
3.信用建设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信誉情况以及其它综合因素,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
4.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有关纳税、办税、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自觉。
5.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贯彻稽查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6.法治保障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保证税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OO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上)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上)《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2⽉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进⾏了修正。
2001年4⽉28⽇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进⾏了修订。
本书中“《税收征管法》”、“新《征管法》”均指2001年4⽉28⽇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征管法》;“旧《征管法》”指1995年2⽉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后的《征管法》。
第⼀章总则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领地对⽴法依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明确和界定。
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扣缴义务⼈应履⾏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管法》⽴法⽬的与宗旨的完整概括。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的标准,通过⼀定的程序,对纳税⼈应纳税额组织⼊库的⼀种⾏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及时、⾜额⼊库的⼀系列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作⽤的充分发挥。
任何税收制度都必须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才能有效运⾏。
没有良好和有效的征收管理,再好的税制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如何设计⼀套公平、⾼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每个社会都必须研究的,也是《税收征管法》必须要⾯对和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分重视税收征收管理⼯作,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税”的治税⽅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章,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到了⾮常重要的位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即财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财税审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避免造成财税风险。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
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
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财税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
现在许多企业都会寻找专门做工商财税的公司进行合作。
汇桔网就是能够给企业提供专业的、便捷的、诚信的工商财税服务的公司,与汇桔网合作,是您的不二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