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所涉及的财政资金的管理活动。
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资金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按照特定用途和规定使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政府部门和单位在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时,应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效益评估报告。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国库集中支付第九条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十条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先预算后支付、先审核后支付、先清算后支付的原则,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采购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等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产业基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运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政府发挥引导作用,明确产业基金发展方向和重点,确保产业基金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
2. 市场运作:产业基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市场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依法合规:产业基金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总体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政府相关部门代表;2.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代表;3. 金融机构代表;4. 专家代表;5. 其他相关方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1. 制定产业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2. 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3. 审议产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4. 监督产业基金运行情况;5. 审议产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管理公司主要职责:1. 负责产业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2. 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管理;3. 负责产业基金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4. 按照管委会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5. 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投资第九条产业基金募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产业基金募集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权益;2. 合规合法:产业基金募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 适度规模:产业基金规模应适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向:1. 支持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重点产业;2. 支持创新创业项目;3.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整合;4. 支持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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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定 期 向省 财政 厅及 有 关部 门报
有较强 资金募集 能 不低 于 l 亿元人 民币 ,
力 ,有 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 其业 务相适 应
的软硬件设 施 ;
告引导基金 和参 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
为加强基金管理 ,我们研 究制订 了 《 山东省新兴 产业发 展引导 基金管 理实施 细则 》 ,现 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
山东省财政厅 2 0 1 6 年1 2 月1 0日
6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期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 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5 0 0 亿元 的省级瓶 兴产 业 发展基 金 ,引 导 基 金按不 超 过 基金 总规 模 l 0 筹 集 。单
( 四)代 表 引 导 基 金 以 出资 额 为 限 , 对参股基金行使 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 ,向参 股基金派遣代表 ,监督参股基金
投 向;
只参股基金规模在 1 0 0 亿元左右 ,原则上
S DPR一 2 O1 6一 O 1 3 O 0 6 2
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基金  ̄ 2 0 1 6 3 9号
各市财政局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 市 )财政局 ,省财金 投资集 团 ,有关 投资机构 :
《 山东省新兴产业 发展 引导基 金设 立 方案 》已经省 引导基 金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同意。
人股 谈 判 ,签 订 参 股 基 金 章 程 或 合伙 协
议;
( 三 )对 引 导基金 实行 专 户 管理 ,专 账核算 。根据参股 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约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穗知规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在国家和市财政资金支持下,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现将《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2月6日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国家、省文件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40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下称“运营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产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相关基金加入,多家机构共同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运营基金。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跟投。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参股新发起设立或者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包括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教育医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包括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第七条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旨在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效益优先;3.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4. 专业管理、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政府性资金;3.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1. 直接投资项目;2. 投资基金;3.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1. 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2. 支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 其他符合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3.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4. 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明确投资决策程序;2. 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控;3.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应包括: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3.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4. 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
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科技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支持科技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活动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市场规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目的与任务第四条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一)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三)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链水平;(四)优化创新生态,吸引和集聚创新资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支持创新创业,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四)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社会资本投入;(三)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督和决策。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三)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资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以市场为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专业化管理,建立专业化的投资团队,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三)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范围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二)高新技术产业;(三)关键共性技术;(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二)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三)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四)其他符合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的投资。
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产业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母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本增值和社会效益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2.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3. 科学决策: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投资母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1. 政府代表: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资源,支持基金发展。
2. 专业人员: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3.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管委会的决策和基金运作。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1. 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策略。
2. 审议和决定基金投资方案。
3. 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七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资金。
2. 社会资本。
3. 基金投资收益。
4. 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基金资金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3. 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九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2. 投资方式: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设立政策性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利益共享;(二)重点支持、精准引导、协同推进、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三)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运作,设立若干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二)支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一)参股设立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三)根据需要,可采取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管理:(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二)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退出;(三)管理办公室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10年,到期后,通过以下方式退出:(一)转让所持股权;(二)增资扩股;(三)企业上市;(四)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全国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范全国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放大效应;(三)科学决策,专业管理;(四)突出重点,区域协调。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筛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二)投资决策: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投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三)投资实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四)投资退出: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参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参股其投资的项目;(二)直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直接进行投资;(三)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债权融资支持;(四)其他方式: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四)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四)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等共同发起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共同推动我省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设立总规模为500亿元的省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基金按不超过基金总规模10%筹集。
单只参股基金规模在100亿元左右,原则上不超过5家合作机构。
同时,充分发挥参股基金增信作用,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吸引金融机构放大倍数,给予投资项目贷款支持。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管理。
省财金投资集团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省财政厅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基金;(二)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根据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参股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五)定期向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大情况。
大冶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动大冶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设立大冶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支持大冶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监督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由大冶市人民政府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国有企业投资、社会捐赠、政府引导基金等。
第五条基金设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二)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三)突出重点领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基金设立时,应当成立大冶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管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投资机构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基金的总体决策、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管委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基金投资计划;(三)监督管理基金运作,确保基金安全;(四)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问题;(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运作,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二)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运作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基金投资方向:(一)支持大冶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支持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如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三)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信息、软件和集成电路、物联网等;(四)支持现代服务业,如金融服务、物流配送、文化创意等。
银行管理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管理产业基金的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管理产业基金,是指银行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设立并管理的,以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升级为目标的基金。
第三条银行管理产业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基金运作的市场化、专业化。
(二)风险可控、收益稳定: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产业导向、区域协调:围绕国家战略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银行管理产业基金的设立,应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管理人具备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二)基金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
(三)基金规模适度,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基金运作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管理产业基金的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包括基金设立方案、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基金投资领域和策略等。
(二)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基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人根据批准文件,办理基金设立手续,并公告基金设立情况。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银行管理产业基金的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策略,确保基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
(二)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三)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合规。
(四)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净值、投资组合、风险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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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管委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参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或对部分项目进行直接投资。
在不违背现行金融投资政策的情况下,也可采取其他投资方式投资于回报周期相对较短的项目。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管委主要领导任主任,管委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经发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办、金融办、引导基金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管委其他领导、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在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
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二)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三)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四)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投项目;(五)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六)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七)研究制定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2 —(八)完成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承担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决策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
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区直有关部门在决策委员会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一)财政局代表管委履行区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二)经发局、商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负责相关领域子基金筹划设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但不干预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三)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四)国资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属国有企业牵头或参与相关产业领域基金筹划设立工作;(五)国资公司负责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牵头或参与设立相关产业领域基金的筹划设立。
第九条成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子基金募集工作;(二)遴选拟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 3 —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三)落实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协议或合同,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四)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五)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子基金委派代表、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七)根据决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八)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九)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十)承办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和收益)应当由引导基金公司及时存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由财政局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十一条财政局向引导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 4 —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投资原则第十三条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
第十四条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十五条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围绕构建现代经济新体系,引导基金及子基金重点投资以下产业领域:服务贸易、康养旅游、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运输装备、时尚创意等,以及工委、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第十六条除参股省、市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或其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外,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区外项目。
第十七条子基金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主要采取参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或设立子子基金,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
— 5 —第十八条子基金投资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40%,认定标准为:1.基金直接投资于区内企业的投资额;2.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再由区外企业投入到区内子公司或到区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区内投资金额;3.为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区内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金额。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信托产品、房地产、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参股子基金存续期不高于10年,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存续期的三分之二,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章直接投资决策管理第二十一条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项目的股权投资,包— 6 —括引导基金单独对项目投资,或随参股子基金向企业跟进投资。
此类投资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投资决策程序,由决策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管委重点扶持或者鼓励的特定产业内的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照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直投。
第二十三条直接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
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5%。
跟进投资同时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且持股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公司应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投资协议或章程,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报送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直接使用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调报告,提交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单独直投形成的股权,由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管理,按照《公司法》等法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责任、义务。
第二十六条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也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委托管理需签— 7 —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五章子基金投资决策管理第二十七条子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可公开征集,也可邀请相关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优先考虑注册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构;(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8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二)出资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四)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首期出资时一次性到位;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资产的20%;(六)子基金管理人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七)子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9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为该基金设立时的发行价格。
第三十一条基金发起人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设立子基金的申请。
多家合格投资者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1位合格投资者作为申请者。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