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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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保
货物装船后,出口方应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 知,以便进口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到项工作。 我国对进口货物运输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和预 约投保两种形式。
❖ l. 逐笔投保
逐笔投保是指对各笔进口业务分别办理保险手续。进 口企业在接到出口方的发货通知后,填写“运输险投 保单”,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署同意后,进口方向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然后,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正式 的保险单给进口方。进口次数少的企业一般采用这种 逐笔投保的方式。
第一节 申领进口许可证
❖ 一、申请
由进口单位或需要进口产品单位向发放许可证机关提 出申请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进口商品名称、规格、 数量、单价、总值、进口国别或地区、贸易方式、对 外成交单位、报关口岸等项目。同时,还要附有关的 证件和资料,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进口合同等。
❖ 二、审核、填表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和材料后进行 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填 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申请表”,并在表上加盖申 请单位公章。
第二节 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般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④交纳开证保证金 ③审核与开证 ②提交有关的文件和证明 ①交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
开证行
说明:
① 一般是填写开证申请表,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和 自己的要求,在表格选择适当的项目,或填写特殊的 要求。
② 主要是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进口配额或进口许 可证、合同等。
❖ 2.预约投保
有些外贸企业进口次数多,为了简化进口投保手续, 这些外贸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 同(Open Policy)。在合同中,规定了投保险别、保 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 等。以后,外贸公司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要填 制进口货物通知送保险公司(该通知上面列明合同号、 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 金额等内容),经保险公司审核签章,就办妥了投保 手续。这样,这份装货通知就代替了保险单。
❖ 《UCP600》第十条e款规定,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 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第三节 运输与投保
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海运的方 式进行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并 办理投保工作。
❖ 一、运输
进口企业在接到出口方的已备货通知后,即可与船运 公司或船代机构办理货物运输工作。一般是填写租船 订舱的联系单,连同进口合同副本交给船运机构。进 口企业办理好租船订舱手续后,要把船名、航次及航 期及时通知出口方,以便他们办理货物装船。进口企 业为了防止船货脱节的情况,还要注意了解和跟踪出 口方备货和装船情况。
❖ 三、发证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表后,经审核无误,在安排订购市 场和选择交易对象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一般是一式四联,将第 一、二联交给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和向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如果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过 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进口许可证的内容做一些 变更,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 证手续。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换证,并收回 原许可证。
第五节 报关和纳税
❖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的代理人向海 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 为。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或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员须海 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办理报关的程序是:
❖ 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早于 交单日期。
❖ 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在向外 付款前也要交进口企业复审。按照我国的习惯,如 果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开证行 即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的付款是 没有追索权的,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 须认真对待,决不能有疏忽之处。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经过买卖双方磋商,依 法成立后,双方都应做到“重合 同,守信用”,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买方应及时按合同规定, 办理付款和接货等一系列手续。 在我国进口贸易中,进口合同多 数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和信用 证方式付款的,其履行程序主要 包括:申领进口许可证、开立信 用证、租船订舱、办理投保手续、 审单付款、报关提货、报验索赔 等环节。
③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以及对开证人资信进行审核。开证行若审核所有资料 无误,则可予以安排开证。
④一般而言,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批准的授信额 度内申请开证,则不需要交纳开证保证金;如果开证 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授信额度、或开证金额超过授信 额度,则开证将要求进口企业先一部分开证保证金、 或以自身及第三方资产做抵押担保。
❖ 二、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如果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其 他原因,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原开证申请人要向 开证银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银行经审查后,若同 意修改,则根据要求修改,并通知相关单位。
《UCP600》中的相关规定:
❖ 《UCP600》第十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 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 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 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 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 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日起, 该信用证被修改。
第四节 审单和付款
❖ 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 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仅 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当开证行 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 不符,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可以拒绝承付或议 付,同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开证行 或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 则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以内,必须给予 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 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 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在通知发出后,可以在任何时 候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并有权要求返还偿付的款项及利息。 如果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未能按照上述行事, 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