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 共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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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同时,社会各界围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ZF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档案及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21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整理人:张平 整理日期:2019年8月6日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情形
总原则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 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解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制度层面真正实现了“事前民主参与、事中强化监需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条例不调整租赁房屋督、事后获得救济”,为正确处理民主、发展、稳定之中对承租人的补偿;二是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征收适用间的关系提供了制度性渠道,坚决遏制了“暴力拆迁”本条例;三是特殊房屋的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与“暴富拆迁”并存、“暴力执法”与“暴富抗法”并定的,从其规定;四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存、“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五是“因收地而征房”与“因征天要价”并存等现象。

该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有利于规房而收地”一样,适用本条例。

范政府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有利于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推进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条例第八条所列的国防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行。

”这条规定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旧城区概念比“危旧房改造”更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科学、严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比较容易被社会接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理解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征收补偿条例》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通过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充分显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

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

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

而《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

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及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及解读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 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等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征收决定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590号令
楹庭普法-法条解读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NGTING LAW FIR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 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 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补偿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 ❖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 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的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PPT(共55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PPT(共55页)
4.调查结果:该商贸城是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开发项目。项 目审批中存在大量违规操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 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定性为:“集体滥用行政权力, 损害群众利益事件”
5.处理结果:县委书记、县长等数名党政领导受到撤职等处 分;被捕人员获释;继续调查处理。
(二)重庆市“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 拆迁事件。
当地官方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不存在活 埋”、“不存在警察见死不救”。涉案的一名现场 拆迁负责人和铲车司机被警方刑事拘留,死者遗体 已火化安葬,有关方面已与家属达成善后协议。死 者儿子陈永发说,惨剧发生前一天,坚持了一年的 陈家,已准备签拆迁协议。
(五)江苏东海拆迁自焚事件
2010年3月27日,东海县黄川镇拆迁工作人员 在对陶惠西、陶兴瑶家养猪场进行强拆时,被拆 迁人在院内点燃汽油自焚,陶惠西死亡,陶兴瑶 受伤。陶惠西家养猪场位于310国道改线施工 线路上,双方对补偿款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最 终导致强拆。东海县拆迁自焚事件已和死者陶惠 西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2日进行火化, 死者家属获赔90万元。
(六)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 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 成重伤。事件发生后,三人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 附属医院进行抢救。9月18日凌晨1时左右, 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舆论 的密集关注下,江西抚州宜黄“9·10”拆迁自焚 事件有了最新进展。9月17日,宜黄县委书记、县 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的常务副县长被免职。 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新闻称,宜黄县 委书记邱建国已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 去县长一职,此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 常委、副县长李敏军已经被免职。
04年8月31日,鹤兴路张贴出拆迁公告.06年9月,拆迁片区只 剩吴苹一家,此后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因补偿差异太大而无 法达成。后拆迁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面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全面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面解读第一部分: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原“城市房屋”变更为“国有土地上”,概念更准确。

此处仍为“房屋征收”,且只是国有土地上,对于集体土地上和征收,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唯一的原因,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以前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与开发商。

征收具体工作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各部门分工、配合。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

在此基础上,受托人的行为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该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第三章补偿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解读】该条列举了安置补偿科⽬,明确了补偿范围。

其中亮点有⼆:⼀、对停产停业补偿中,去除了旧条例第三⼗三条“⾮住宅房屋”和“适当补偿”两个限制性规定。

不再区分住宅和营业性⽤房,只要被征收房屋中存在经营⾏为,就应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评估。

同时,要求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额补偿。

⼆、提出了补助和奖励办法,这会在⼀定程度上调动被征收⼈的搬迁积极性。

但也存在两⽅⾯问题。

⾸先,缺少具体标准,实践容易出现补偿差价过⼤,进⽽引发纠纷。

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计算依据是什么、从何时开始计算损失、由谁来计算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征收⼈应该在“坚持改善被征收⼈居住条件,保障被征收⼈⽣活⽔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出台量化标准,以尽可能地将安置补偿⼯作做到规范、统⼀。

其次,漏列补偿科⽬,没有将装饰装潢费、误⼯费、附属物补偿费等列⼊补偿范围。

应该将此类费⽤纳⼊补偿范围,因为,没有征收搬迁就不会发⽣这些费⽤或造成这样的损失,如“误⼯费”,⼀旦进⼊搬迁程序,被征收⼈为了参加听证、表决、配合评估或者搬家等,势必会耽误⼯作⽽被扣⼯资、奖⾦;再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下称《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了装修装饰补偿费不包含在评估报告确定的总价款中。

第⼗⼋条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保障房可以是廉租房、经济适⽤房或限价房及其他类型的政策性住房。

第⼗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关 系 , 来 所 说 的 “ 迁 人 ” 再 直 接 原 拆 不 面对 被 拆 迁 人 。 拆 迁 中作 为 拆 迁 主体 的
府必须退 商业性开 发拆 迁活动 。现行
宪法 和物权 法都有 公共利 益的 规定 , 但
征收人在法 定期 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 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补 偿 决 定 规 定 的 在
新 条 例 规 定 , 施 房 屋 征 收 应 当先 补 偿 、 实 后 搬 迁 , 政 强 制 拆 迁 变 为 司 法 强 制 搬 行 迁 , 是 新 条 例 的 重 要 立法 创 新 。新 条 例 这
新 条 例 最 明显 的 变 化 是 将 旧条 例 的 “ 迁 ” 为 “ 收 ” 表 面上 看 仅 仅是 一 拆 改 征 。 个 名 词 的 改 变 , 际 上 是 法 律 关 系 的 匡 实
益 的 界 定 划 定 了 大 致
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
权 益 , 进 经 济 社 会 促 的 和 谐 发 展 , 于 规 对 范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行 为 , 解 化 我 国城 市 房 屋 征 收 中
的 范 围 , 竟 无 论 在 毕
理 论 上 还 是 实 践 中 对
需要 ”新条例所指的“ 共 利益” , 公 主要 包
收人利益 , 实现公共利益 与个 人利益 的均
衡 发 展 , 显 以 人 为 本 、 谐 发 展 的 理 彰 和
明确废 除 了行政 强拆制度 , 明确规 定政 府要 强拆居 民 的房 屋 , 只能 够依法 申请
法 院 强 制 搬 迁 。 新 条 例 第 2 条 规定 :被 8 “
正, 凸显 了对公 民权 益 的保障 。拆迁 体
现 的 是拆 迁 人 和 被 拆 迁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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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讲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法律责任。 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除了国家机关外主要表现为事业
单位,目前的拆迁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不符合新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 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 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 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 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 共利益的需要。
二、新法规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对立法宗旨的规定。
“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 致的,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
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拆迁当事人”修改为“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为征收当事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
目录
一、法规历史沿革 二、新法规解析及与原拆迁条例的比较
法规历史沿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第四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
解读:本条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二是公共利 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关于征收主体问题,新条例明确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职权法定 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这与《土地管理法》 所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享有土地征收决定权是有区别的。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条例的主要亮点。《物权法》仅是对公共利 益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本条中,首先对公共利益作了总体限制,即只能 是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其次,在具体表述形 式上了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即列举了五种情形。 在兜底条款上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四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的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物权法》的出台, 现行拆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严重不适应社会 的进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2019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 2019年1 月21日起正式实施 。
3、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 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 企业”的改革模式,突出了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房屋拆 迁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1991年6月国务 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 制、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偿安置原则、法律责任都作出了 规定。由于当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对于拆 迁补偿还是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也就是以实物补偿 为主。补偿价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拆迁条 例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2019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修改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这次修改的明确了可以采取货币 补偿的方式。补偿价格考虑区位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格。
全国各地和建设部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 形成了较全面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1、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 迁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 县级人民政府。
2、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条例授权市、 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
3、不在沿用原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 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1、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 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2、将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 《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 屋,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是参照 《拆迁条例》执行的,这就导致了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的拆迁安置补偿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将城市规划区外 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纳入了新条例的范围,从制 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一阶段:对房屋拆迁出台相关的法规 及政策。由于当时的投资主体是国家,而且往往是由于土 地征用引起的,所以对房屋的补偿的规定都散见于土地征 用的法规中。如:1953年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办法》中规定“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在城市市区征用土地 时,应按公平合理的代价给予补偿”1958年国务院《国家 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遇有因征用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 情况,应当在保证原来住户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给房屋 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的原则发给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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