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计息规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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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计息规则与案例
一、循环信用利息
当您消费或取现后,您的可用信用额度会相应减少,但当您还款后,信用额度又会相应恢复,这就是信用卡的循环信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循环信用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您对账单上的每笔转账、POS或网上消费金额均为计算利息本金,其中预借现金和转账交易不享受免息期,自交易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POS或网上消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如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且无超限情况,则可享受免息待遇。
特别提示:按照《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如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上期所有欠款,则上期和本期的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待遇。
示例一
王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15日,到期还款日一般为每月9日或10日(视具体月份而定)。
4月15日银行为王先生打印的对账单包括了他从3月16日至4月15日之间的所有交易:
4月1日POS消费人民币5000元,“最低还款额”为5000×10%=500元;
到5月15日银行为王先生打印的对账单包括了他从4月16日至5月15日之间的所有交易:
5月6日POS消费人民币2000元;
不同的还款情况下,王先生5月15日的循环利息分别为:
如王先生在5月10日全额还款5000元,则在5月1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等于0,5月6日POS消费人民币2000元享受免息待遇。
如王先生在5月10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500元,则5月15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等于121.00元。具体计算如下:
(4月1日至5月9日)
5000×0.05%×39=97.50元
(5月10日至5月15日)
(5000-500)×0.05%×6=13.50元
本期POS消费利息:
(5月6日至5月15日)
2000×0.05%×10=10.00元
本期账单循环利息=97.50+13.50+10.00=121.00元
示例二
李小姐账单日为每月15日。10月16日她消费3070元,该消费当天入账,11月10日取现1000元(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
11月15日对账单上收取利息3.00元。具体计算如下:
(11月10日至11月15日)
1000×0.05%×6=3.00元
11月15日到期还款日为12月10日,最低还款额为407.30元。若李小姐在此期间无其他消费交易入账,且其于12月10日缴款410元,则其12月15日对账单除列有消费款项未还部分3663元外,另列利息107.42元。具体计算如下:
410元还款先偿还上期账单利息3.00元,再偿还上期账单取现。
(11月16日至12月9日)
1000×0.05%×24=12.00元
(12月10日至12月15日)
(1000-407)×0.05%×6=1.78元
(10月16日至12月15日)
3070×0.05%×61=93.64元
本期账单循环利息=12.00+1.78+93.64=107.42元
*为便于理解,示例中未计算取现手续费。
二、滞纳金
如果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上期的最低还款额,我行将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5%收取滞纳金(最低30元人民币或4美元),且上期和当期的所有消费均不再享受免息待遇。
以示例二李小姐为例,如李小姐12月10日只存入100元,那么除了计收相应利息外,还应计收滞纳金30元[(407.30-100)×5%=15.37,由于金额小于滞纳金30元的最低收费标准,故实际收取滞纳金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