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社会评价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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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社会评价工作制度
(一)为有效接受社会和广大患者监督,规范医院服务满意度测评,完善内、外部监督评价机制,运用社会评价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增强服务能力,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社会评价工作由医院统一组织协调,分片负责实施,院、科两级督导检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实施部门和任务
1.内部评价
(1)院长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对医院工作满意度调查。
(2)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与医技科室相互满意度评价。
2.外部评价
(1)门诊部负责门诊患者满意度测评。
(2)护理部、各病区护理单元负责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
(3)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院外同行对本院医疗技术能力与质量的“院外同行测评”。
(4)院长办公室负责邀请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与评价,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与数据库,收集整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医院检查的评价信息,收集社会监督员明察暗访评价信息。
(5)宣传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新闻媒体机构、社会团体对医院的评价信息。
(6)院长办公室、各临床科室负责收集院、科两级患者座谈会
评价信息。
3.院长办公室对调查部门、对象、数量及频次、测评表(或问卷)设计与确定、满意度达标值、调查结果公示以及制订整改措施等。
(四)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1.各部门、科室及时汇总分析社会评价信息,查找问题,整理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院长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社会评价工作小结并上报。
2.各职能部门及时向被评价科室反馈满意度调查结果、存在问题改进要求等,针对整改实施及效果进行跟踪管理,并做好记录。
3.充分运用第三方社会评价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措施,并督促整改。
4.各项社会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后在全院公布。各部门科室将社会评价结果纳入业务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将社会评价结果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五)根据医院信息化发展和管理能力提升的实际,持续调整和改进社会评价工作,健全完善指标体系、数据分析、结果反馈等环节不断增强社会评价工作的客观性、适用性规范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