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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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的探讨

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的探讨
要 签 约 的购 房 合 同 的 主要 内容 要 有 约
签 约 行 为 要 有 签 约 意 图 的 约 束 ,而 不
是 对将 来 要签 约 的 内容 进 行先 期肯 定 。 因此 , 笔 者 认 为 ,认 购 书 其 实 是 一份
预 售 人 向 买 受 人 发 出 的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预 约 ,属 于 债 权 合 同 ,适 用 一 般 合 同
Di c。 er 探 索 s v y
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 力的探讨
@ 莱 芜房 管 局 古 宪军
莱 芜市 环 卫 处 王 艳
楼 市 中 购 房 定 金 纠 纷 一 直 高 居 众 多投 诉 之榜 首 ,而该 纠纷 产 生 的最 主 要 原 因就 是 在 签 约 购 房 合 同之 前要 签
书 的 预 约 合 同 是 经 常 化 的 ,如 签 订 广 告合 同 时 需要 预 约 广 告 版 面 、 想 投 资 证券 业务 的则 需要 预 约 开户 、 读 者预 约借 阅热 门 图 书 、 预 约 专 家 看病 、 商
第 一 ,笔 者 以 为认 购 书是 一 种 双
方 在 平 等 自愿 的 基 础 上 签 约 的 预 约 合
预 售 人 在 楼 盘 项 圈 未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许 可 证 前 就 开 始 进 行 认 购 , 并 与 客 户 签 订 认 购 书 ,这 种 做 法被 称 为 内 部 认 购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订 立 的认 购 书
认 购 书 必 须 内容 清 晰 、 明 确 且 对 将 来
法的规则。
份 认购 书并交纳 数额不 菲的定金 ,
如 买受 人 不 能 在 出售 人 限 制 的期 限 内
与 其 签 约 购 房 合 同 , 则 出售 人 有权 没 收 定 金 。笔 者 就 该 认 购 书 的法 律 效 力 及 其 存 在 意 义 在 此 作 一 番探 讨

认购协议书是预售合同吗

认购协议书是预售合同吗

认购协议书是预售合同吗
我们需要明确,认购协议书和预售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认购协议书通常是在购
房者选定房源后,与开发商签订的一种意向性协议,主要约定了购房者的购房意向、定金
支付等事项。

而预售合同则是在购房者确定购买后,与开发商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明确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款支付、交房时间等关键内容。

为什么有人会认为认购协议书就是预售合同呢?这主要是因为在一些实际操作中,开发商
为了简化流程,会将认购协议书设计得较为详细,包含了一些预售合同的内容。

这种情况下,认购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预售合同的性质。

但严格来说,这两者还是有本质区
别的。

我们来看看一个认购协议书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基本的购房意向
和定金支付外,还明确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信息。

这些信息在预售合同中也
是必不可少的。

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范本并没有包含预售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如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

如何理解这个范本呢?我们认为,这个范本更像是一个“半成品”的预售合同。

它既包含了
认购协议书的基本元素,又初步具备了预售合同的一些特征。

对于购房者来说,这样的范
本既有其便利性,也有一定的风险性。

因为如果后续没有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这个范本
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浅析定作商品房涉及的法律问题

浅析定作商品房涉及的法律问题

浅析定作商品房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定作商品房涉及的法律问题武志国一、何谓“定制别墅”、“定制公寓”、“定制物业”、“定制商品房”等概念(一)定制商品房的概念及分类所谓定制“商品房定制”,或者所谓“别墅定制”、“定制物业”、“定制公寓”等概念是指按照业主所想,量身定做个性突出、能反映居住者个人风格和追求的身心栖居或他用之所。

通常情况下,房屋建造商被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成品型,半用户定制型,和用户定制型。

(1)成品型开发商致力于大批量的房屋建造。

设计几种样板住宅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开发商通过这种成品设计的方法提供一个建好的房子。

(2)那些运用半用户定制的设计方法来发展住宅的开发商,由于他们把预制和用户定制的特点结合起来,通常被称作半用户定制开发商。

(3)用户定制开发商从零开始创造一个完全独特的住宅。

这种“用户定制设计”的方式是最为理想的为顾客定制住宅的方法,因为它能根据不同情况创造出满足不同个人居住要求的住宅。

但是,用户定制住宅的完成通常最为费时。

由于建筑工地分散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建造时间较长,再加上批量化房屋建造的经济性的丧失,使得用户定制住宅的价格通常比较高。

我们在实际销售中也有一些业主会提一些个性化的要求,主要是装修方面的,提出要求的时间也是在规划设计确定之后的事情,甚至是交房前后提出。

(二)定制开发商品房的销售本质定制商品房是个人意志的物化体现,它在精神深处能满足购房者的限量情结,属于自定义生活范畴。

定制开发商品房是新的销售策略,不断细分消费者群体,对特定的消费者群体进行针对性的设计开发,根据精英群体的生活方式、家庭结构、品质要求,量身定做的个性化用房,尽最大努力地迎合特定群体的“个性化”购房需求。

(三)定制开发商品房起源及发展据说,“定制公寓”概念起源于日本在日本,欧美国家更为普遍,定制的内容也更贴近购房者的需求。

完全按照住户的需求建造房屋的定制,而非只提供有限的选择方案,称得上是真正的定制房屋。

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内部认购”不合法

    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内部认购”不合法

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内部认购”不合法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内部认购不合法案例:钱先生通过朋友推荐,看中一套商品房,后经售楼人员介绍,该项目手续齐全,《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并告诉他如果要预订,可先签内部认购书,如果再交一笔诚意金,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下来后,公司再通知他,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内部认购”不合法案例:钱先生通过朋友推荐,看中一套商品房,后经售楼人员介绍,该项目手续齐全,《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并告诉他如果要预订,可先签“内部认购书”,如果再交一笔诚意金,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下来后,公司再通知他,凭“内部认购书”和所交诚意金收据,可确保他选定的商品房,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他询问,“内部认购书”的效力确实是像销售员所讲的吗?六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乃至个人购房者,在银行申办房地产贷款的主体和各个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限制及要求,市开发办还提高了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等。

这些政策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对经济资力不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上,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摸清市场走势、承揽客源,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采取多样方式进行预售,有的在“内部认购书”中规定办理IC卡(有价),有的规定要缴纳内部认购预订金、定金,有的规定要缴纳诚意金等。

无论哪种预售方式,均属违法行为。

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进行预售。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内部认购”、“内部预订”、“内部登记”或以定金、订金、诚意金等名义收取费用,均属于违法行为。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188E nterprise E conomy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王勤劳[摘要]认购书通常不能直接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在本质上为“将行谈判的预约”。

认购书不以预售许可为有效要件,其核心内容为使开发商和认购人负担诚信谈判之义务,但双方并不因此负担必须缔约之义务。

在双方诚信谈判仍不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购书自动失去其效力。

若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缔结,对方不能强制其实际履行认购书,而只能追究其违反预约之责任,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认购书;预约;本约;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5-0188-05[作者简介]王勤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民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重庆401120)Abstract :The subscription of real estate can not be defined as a contract for selling the real estate,which is just “a reservation for up-coming negotiation ”in nature.The subscription does not regard pre -sale permit as effective element,the core elements of which ensures real estate developers and subscribers to burden obligation of honest negotiation,but both sides do not neces-sarily undertake obligation of signing contract.When the honest negotiation of both sides can not guarantee to reach the signing a contract for selling the real estate,the subscription automatically loses its effect.If one of parties breaches the duty of ne-gotiating in good faith,resulting in the impossibility of signing real estate sale contract,any of both sides can not force other side to actually perform the subscription,just investigate the liability of breaching the reservation,in another word,contracting negligence liability.Key words :subscription;reservation;covenant;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contracting negligenceliability一、商品房认购书的界定商品房认购书,又称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预购(订)书、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商品房订购书等,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法律问题探析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法律问题探析
维普资讯
商品 房买卖认购书法律问题探析
政 治 与 法 律
商 品房 买 卖 认 购 书 法 律 问 题 探 析
雷 海 虹
( 西省 委 党校 陕
陕 西 西安
7 06 ) 10 1
【 摘
要】 认 购书是 广泛存在 于商品房 买卖中的一种文 书, 商品房 买卖合 同双方 当事人在 签署预售舍 同和 买卖合 同之前所签订 是

பைடு நூலகம்
后签订的所谓正 式买卖合 同只不过是对认 购 书的细 化、 补充 而已 。另 仍未 取得预售 许可 证 , 该认购 书肯定 是无效 的。第二种 意见认 为认 购 种观点认 为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 , 本身并不 是买卖合 同, 认购书与 书应当 在开发 商已办 妥开发项 目的立项 、 规划 、 报建审批 手续 , 开发项
开发 商之所 以采取 定金担 保的 方式与购房人 签订认 购书 , 主要是 由于 认购书 。当 事人之所 以签 订认购 书是 因为基于法律 上( 未取 得预售许 房屋一旦被购房人选中便具有特定物的性质 , 包括 楼座 、 楼层 、 户型、 朝 可证即属此类 ) 或事实上的原因 , 当事人之间直接订立预售合 同的条件 向等 。开发商要为购房人预 留所选 定的房屋 , 果购 房人在 约定 的时 如 尚未成熟 , 但当事人又担 心在条件 具备时丧 失交 易的机 会 , 因此 , 就采 间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 同 , 那么这种 预留 的做法 就会 给开 取先订立预约合 同的办法 , 使相对人受其约束 , 以保护预约债 权人嗣后 发商的销 售造成影响甚至 是损失 。另 一方面 , 购房人 与开发 商订 立认 订立本合 同的权 利。所 以预 约合 同可 以在未 取得 预售 许可 证之 前订

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

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

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一、认购书的订立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在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之前,开发商往往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书与将来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之间构成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关系。

认购书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而应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如果认购书中关于商品法的主要要素都未予以明确,则难以构成一个合同。

如果具备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认购书当然就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就应当严格履行认购书所设定的义务。

就商品房买卖关系而言,作为预约合同的认购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买卖房屋的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一般应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的预测(或实测)面积。

2、拟买卖房屋的价格。

价格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如果预约合同中缺乏价格条款,则难以确定将来房屋预售或出售合同的义务,预约合同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3、定金条款。

为了约束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出售人为了约束认购人,商品房的出售人一般都会在认购书中设定定金条款。

4、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限。

商品房的出售人希望通过设定一个较短的期限来约束认购人前来进一步协商签订期房预售或现房出售合同。

二、如何认定认购书的违约情形认购书签订后,购房人必须履行认购书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那么。

是否意味着认购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就必须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呢?如果将来未能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购房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未能签订期房预售或现房出售合同,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4条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1、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

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

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预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合意的,对认购人而言并不一定构成违约。

试论取得预售许可前的商品房认购书效力

试论取得预售许可前的商品房认购书效力

【 中图分类号 】 93 D 2.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 26 (0 20—070 1 —782 1)506— 2 0
商 品房认 购书是指 买房 人在正式 的商 品房买卖 合 同签订 从 上案 例我们 可以归纳 出本 案争论焦 点主要 在于 : 一 , 第 前 与卖房人签 订 的就未来某 一时 间签订正 式商 品房买卖 合 同 商品房认 购书 的性 质如何 确定 ; 二 , 品房 认购 书与正式 的 第 商 的协议 。 该认购 书主要是在双方 当事人 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 商品房 预售合 同区别在 什么地方 ; 第三 , 如果 商 品房认 购 书有 同的条件还不 具备 或者一方 当事人 有某种顾 虑但 又不愿 丧失 效 , 品房预售许 可制度是 否被 轻易绕过而形同虚设。 商 交 易机会 时 , 商品房买卖双方所达成 的一种临时 的妥协 。 由于 二 、 品房认 购 书 中的利 益 均衡 商 具有相 当的灵活性 , 品房认购 书在现实生活 中广泛存 在。 商 法 的本 质在于对所涉 各方利益按照一定 的原则进行 平衡 , 问题 的提 出 从 而达至立 法者所认 可的秩序与状态 。 品房认 购书涉及 到这 商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商 开发 的金金园于 2 0 0 9年 5月 1日 样几个 利益。

金 , 实为购房人带来较 大风险 : 一该 项 目运作不顺利 , 这其 万 这
【 稿 日期 】 0 1 1 — 5 收 2 1 - 2 0 【 作者简介 】 李爱 民( 95 )男 , 1 7- , 贵州广播 电视大学讲师, 究方向: 研 民商、 经济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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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不能完成及其他 风险 。综合两方 面进行平衡, 以促进 我国房 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规定 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特规定商品 房 预 售 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 、 发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商 品 房 预 售 , 当 开 应 向城市 、 县房地产管理部 门办理预 售登记 , 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 》 未取得《 品房预售许 可证》 , , 商 的 不得 进行商品 房预售 。 商 品房预售应 当符 合下列 条件 : 1 已交付全部 土地 使用权 出 () 让金 , 取得 土地 使 用权 证 书 ;2) 有 建设 工 程规 划 许 可证 ; ( 持 ( ) 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 计算 , 3按 投入 开发建设的 资金达到 工程 建设总投 资的 2 %以上 , 5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 和竣 工交付 日期。

商品房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商品房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商品房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约定的一种书面协议。

由于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无法定格式,导致社会生活中常因当事人双方约定内容详略不一或对协议条款理解有别而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本文试通过对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其定金条款的性质、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得出处理有关商品房认购协议效力认定及定金罚则适用问题的可行途径,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品房认购协议预约合同定金罚则1、前言司法实践中,因商品房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之后不断上升。

由于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而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且从司法实践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因商品房认购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几乎全部为买受人。

2、对预约合同性质及适用定金罚则的界定处理因商品房认购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就其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条款如何认定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双方对于主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造成主合同无法签订的,就应该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定金应予返还;部分学者则认为,买受人在交纳定金之前,明知交纳定金是为了签订主合同提供担保,其本身就有义务先详细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再交纳定金,买受人在交纳定金后,以主合同条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订主合同,应认定为买受人未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定金不应返还。

2.1商品房认购协议实质为预约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预约通常创制了当事人之间双务的缔约义务,此一义务因当事人缔结主契约而履行”[1],也就是说预约通常是双务预约,对双方都具有形式拘束力。

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总结

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总结
资金监管不足: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还存在漏洞,导致部分开发商挪 用资金,影响工程进度和房屋交付。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预售管理进行规范,但 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未来预售管理的展望与建议
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预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保障各方权益。
加强信息披露:建立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开发商全面、真实 地公示房屋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
对策
加强认购书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不实的承诺或模糊的条款,应进行修正或补充,以保障购房者的合 法权益。
价格申报问题与对策
总结词
价格申报不规范,存在违规操作风险
详细描述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房屋价格。然而,可能会出现价格申报 不规范、存在违规操作的风险。例如,开发商可能会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价值,以较低的 价格吸引购房者,导致市场混乱。
提供指导。
分析市场趋势
了解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因素, 为制定合理的预售方案提供依据。
确定预售策略
根据市场状况和项目特点,制定相 应的预售策略,如价格策略、推广 策略等。
预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合同模板准备
制定预售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为签订合同提供便利。
合同签订流程
制定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双方在 签订过程中遵循规定程序。
02
预售管理概况
预售流程概述
01
0203Βιβλιοθήκη 申请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向相关部门提交必 要的资料,包括项目规划 、建设进度、资金状况等 ,以申请预售许可证。
制定销售计划
开发商根据工程进度和资 金状况,制定商品房预售 计划,包括销售价格、销 售策略等。

房屋预售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房屋预售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06 年 4 月 科扶很济市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房 几售 度若干 屋 制 预 法律问 析 题探
郭巍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3 级 3 班 116023 )
摘 要: 房屋预售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房 屋认购定金的处理、 违约金数氛的调整、 按揭合 同的法律属性、房及预售合同的解除以及房屋 预售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是房及预售制度
的关健性法律 问题 。 关键词 : 房崖预售制度 ; 法律 ; 关健 问题 ; 探析
许可证》如果具备” 。 五证即 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 。 2.2 、 房屋认购定金的处理 关于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问题 ,目前有 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房屋 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 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 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是独立的合 同。 通常第三种观点被广泛接受。 认购书的内容 应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 ,确定条
1、 房皿预售制度简迷
房屋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 新事物,由于这种销售方式能为房地产开发企
债务时 ,银行既可以将该房屋折价 、拍卖或变 卖, 以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可以事前与出 卖人签订回购条款, 当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 要 求出卖人回购。 因此 , 我国内地的按揭其法律属 性仍为抵押 ,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制度不 同。事先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是英美法系中按揭 的基本特征, 也是该制度与抵押、 质押的根本区 别。 2.5、 房屋预售 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
款是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并具约束力的条款 , 一 般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 不确定条款是 业筹集资金 ,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 因事实和法律的障碍而需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不足,因而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竞相采用 定金从理论上分为立约定金 、 的售房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人口 时再确定的内容。 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中 《 数量的增加 , 我国在未来 巧 年里需要 200 亿平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违约定 方米商品房,而现在每年供应仅为4 亿平方米 金的性质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左右 ,因此当前房地产业的主要问题就是供需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 司 不平衡。政治经济学批判》 《 中说道:社会的物质 法解释》 )规定了立约定金的效力。 房屋认购协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 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 于 议中的定金一般是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 的, 属立约定金。 司法解释》 4 条除了规定 该《 第 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 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 同 的栓桔。 这样看来,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潜力至少 还能发挥 10 年。 的, 应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外 , 还根据认购书的内 容包括不确定条款需当事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 目前, 房屋预售已经是房屋买卖的重要形 同时协商的特点 ,规定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式, 在房屋买卖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预售房与现 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 出 售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不确定性和预期性。 因 此, 高度重视和正确解决房屋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3 、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对于保护购房人的购房热情, 维护购房人的合法 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 ,首先是对守约 权益, 以及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 维护整个房地产 方的补偿 , 其次还可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 补 业的长期利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房 屋预售在我国刚出现不久, 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偿性和惩罚性可并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违 国 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 尚不完善, 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 没有约定或损失额 2, 房且预售制度的几个关健法律问皿 难于确定的, 根据《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1、 房及预售合同 有效性的认定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逾期付 按照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 按照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 , 参照中国人民 条的规定, 开发商预售房屋应当申 请取得预售 款的, 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许可,否则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 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 效, 不受法律保护。 不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 , 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 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逾期办证的 , 按 所签订的预售房屋合同、 应确认其无效, 这有利 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 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 、 开发、 依法预售, 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 金以补偿性为主、 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 决定了当 是有益的。 但是, 对那些已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 只 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绝对的,是依法可 是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 作调整的,合同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 ,司法 《 《 房屋开发经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应如何确认 解释》 对违约金如何调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4 、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 其效力呢? 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 房屋的担保贷款 ,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房 效力待定的 一种合同, 合同 果当 人发 这种 如 事 屋即 按揭”按揭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 。 是英美 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 法系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本质与大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房屋许 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相同,系指债务人或 可证, 也应当确认合同的效力。 这样有利于保护 第三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 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房 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清偿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 屋买卖中有些开发商与承购人,由于对预售房 保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 按揭1这一 1 屋要领的不理解 ,将已建成的成品商品在签订 合 同时承购人不能一次支付金额价金而签订 概念 , 但这一概念在近几年的房屋买卖特别是 各类报刊楼市信息中已得到广泛的引用。我国 “ 预售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 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 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即 五证”即《 , 固定资产 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现楼按揭 投资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 和楼花按揭两种。 在现楼按揭中, 买受人将所购 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 ,当其不履行 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销售

商品房认购书司法问题研究

商品房认购书司法问题研究
基本 情 况 、 订 立 正 式 合 同的 时 间 , 价 款 及 定 金 的 约定
易行为的约束 , 是对将来协定正式合同的锁定。
合 同即契约 ,是通过当事人意思 自治形成意思 的固化 , 进而实现对合 同各方行为 的约束 。 认购书正
等; 其 目的意在约束合同双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协商 是经双方 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协议 ,约定双方负有将
签订 正式 的商 品房 买 卖合 同 。 在实 践 中 ,商 品房 认 购 书 未 形 成 典 型 的 表 现形
来协定正式合同的义务。因此 , 所谓意向书说完全没
有依据 。
式, 因此对其性质的认定可谓纷繁复杂。比较有代表 性 的观点有 : 一、 意 向书说 , 认为认 购书没有法律效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 同司法解释 的
方 当事 人 在 签 署 预售 契 约 或 买 卖 契 约 前 所 签订 的文
问答 中对认购书如此规定 : “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 示 , 符合要约的特征 , 并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的结果 ; 书, 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 的初步确认 。” 【 l J 上述
认购书对合 同的主要条款譬如标的 、 价款等达成一致
意见 ,只要经双方签字盖章就具备 了买卖合 同的效 力, 可 以据此实现房 产和价款 的交互 ; 五、 预 约合 同 说, 认为认购书与买卖合 同的区别在于其是对未来交
商品房认购书意在 以契约的形式锁定交易机会 , 其特征表现为 : 其 内容是正式合 同的奠基 , 如房屋 的
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 担保合 性双务合 同,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为要式 同是主合同的从合 同” 。 可见 , 担保合同是保障主合同 债权 的实现 ; 认购书却是保障正式合 同的实现 , 认 购 立, 何来保障其债权 的履行之说。 合同。①

商品房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商品房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经济与法
商品房预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李哲
长安大学 政治 与行政学院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4
摘要: 商 品房认购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双方 当事人在签订 正式的商品房 买卖合 同之前所签订的、 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 约定 的一种书面协议。 由于商 品房认购协议并无法定格式 , 导致社会生活 中常因 当事人双 方约定 内容详略不一或对协议条款理解有别而产 生各种各样 的法律 纠纷 , 本 文试 通过对 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其定金条款的性质 、 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 得 出处理有关商 品房认购协议效力认定及定金罚则适用 问题 的可行途径 ,以期对 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商品房认购协议 预约合 同 定金罚则
1 、前 言
司法 实践 中,因商品房认 购协议签署 后 无法达 成商 品房 买卖合 同而 引发的案件 的数 量在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 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 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适用 之 后不断上升 。 由于商 品房买受人在签 订认 购 协议后 ,往 往要先行支 付几千元到 几万元 的定金 ,如 果双方不 能达成 正式 的商 品房买
方当事人 的基本情况 、房 屋的位置面积 等基 本情况 、价 款计算方法 和签署正式契 约的时 间 。 一 般 情 况 下 ,认 购 协 议 中 可 能有 定 金 条 款 ,也 可 能 没 有 定 金 条 款 , 也 就 是 说 定 金 条 款并非认购协议中的必备 内容 ,实践生活 中, 认 购 协 议 以 存 在 定 金 条 款 为 一 般 , 以 没 有 定 金条款 为例外 。认购协 议中 的定金 是为 了保 证买受人 与 出卖人之 间订立房屋预售 合同或 买卖合 同而交付 的定金 ,在性质上 属于立约 定金 ,也是保证认购 书履行 的履 约定金 。立 约 定 金 是 专 为 保 证 当 事 人 能 够 就某 事 项 订 立 合 同而设定 的,不具有担保 主合同之债 的从 属性 。不履行合 同是指 当事人 不履行其应 当 履行 的合 同约定 的义务 ,没有 事实履行合 同 的 行 为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是 对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当 事人一方 的制 裁,也是 一种 民事责任方 式, 而 民事 责 任 以 过 错 为 原 则 , 所 以只 有 在 拒 绝 履行认购协议 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有过错 的情 况下 ,才可 以适 用定金 罚则,并要充 分考 虑 它的适用 条件 。

试论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试论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试论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作者:梁传斌隋毅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9期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盛,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大量涌入法院。

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是否返还的疑难问题。

本文拟对商品房买卖定金纠纷所涉及的商品房认购书性质、所涉定金性质、说明条款效力及定金处理原则和具体处理情形等问题逐一探讨。

一、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界定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目前理论与实务中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购书是一种意向书;二是认购书本身即为正式的买卖合同;三是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合同)的预约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契约。

其理由是:从认购书要素看,认购书已经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即适格的合同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及形式合法等。

从认购书目的及内容看,认购书旨在先行约明部分合同条款,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常的商品房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价款计算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限的规定等,它与目前实践中采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显然未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

从认购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认购书作为合同而言本身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开发商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认购人负有交付定金的义务,双方负有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就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进行谈判磋商的义务。

二、商品房认购书所涉定金性质的认定根据担保法理论,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双重性,其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及解约定金等五大类型。

笔者认为,认购书中的定金主要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

首先,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而认购书中的定金正是认购人为保证其日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如果认购人或开发商日后不愿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受定金罚则的制裁。

关于商品房预售的几个问题

关于商品房预售的几个问题

“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商品房预售(一)、商品房预售与商品房现售。

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应地开发商在此阶段的行为(将尚未建成的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称为商品房预售。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三)、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

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才能受到宪法和法律关于物权规定的保护!二、商品房预售五证包括哪些(一)、期房销售的五证:一是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是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是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五是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需要注意的是:(1)该证是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附图。

区分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法是:盖有“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的是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的是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查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要看的是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看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目的在于:(1)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范围在开发商印刷或绘制的项目总览图中所处的位置。

开发商印刷或绘制的项目总览图往往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范围的几倍甚至十几倍,项目总览图中描绘的森林、绿地、小桥流水、健身、娱乐、文化、商业、医疗、幼儿园、学校等等可能远远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范围。

5个典型案例透析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风险点法天使

5个典型案例透析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风险点法天使

5个典型案例透析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风险点法天使编者按本文整理了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的内容,通过梳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对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具体结合了五个典型案例详细说明了常见合同纠纷问题。

以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一些易发纠纷点,也是一些开发商、装饰装修公司在合同起草和审查时应注意的合同风险点,同时律师法务也应事前提示公司企业这些合同注意事项,以减少商品房交易中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本文目录•基本情况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常见问题分析三、举措和建议•典型案例一、购房者要求返还团购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团购费的去向二、因装修造成的违约,仅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三、无法办理贷款的,视其原因承担责任四、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应明确违约责任并合理计算损失五、交付质量除合同约定外,还应符合行业标准原文标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转载 | 审判研究(ID:spyjweixin)北京门头沟法院公开发布3月初,北京门头沟法院召开了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详解典型案例,对认识误区进行风险提示。

本次通报会的网络直播主持人为毕辉,现场主持为门头沟法院何宜航,民一庭负责人梅宇、民一庭副庭长韩晓飞出席通报会并介绍相关情况。

以下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5个典型案例。

民一庭负责人梅宇:基本情况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对此,门头沟法院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调研,梳理了本区商品房预售涉及的合同订立、履行及解除等相关法律问题,总结归纳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同时,为妥善促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解决,针对商品房预售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些法院角度的工作建议,以期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开发商自我规制、引导购房者理性维权,推进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签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

签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

购房合同认购书,作为购房过程中的一环,通常被购房者视为购买房屋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析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的几种情况。

一、认购书违反法律法规购房合同认购书是购房过程中的一种协议,其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若认购书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如未经批准的预售许可证、虚假广告宣传等,该认购书将无效。

二、认购书内容不明确认购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预约,其内容应明确、具体。

若认购书中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从而使得认购书无效。

三、认购书存在欺诈行为若开发商在认购书中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虚假宣传等,购房者可依法请求认定认购书无效。

此外,若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行为,认购书也将无效。

四、认购书违背公序良俗认购书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内容应遵循公序良俗。

若认购书中的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如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等,该认购书将无效。

五、认购书未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

若认购书是在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或者一方未真实表达意愿,该认购书将无效。

六、认购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认购书签订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若一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认购书将无效。

针对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的情况,购房者可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证据:购房者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认购书、开发商的宣传材料、相关合同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

2. 咨询专业人士:购房者可咨询律师、房产中介等专业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3. 向相关部门投诉:购房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如住建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寻求帮助。

4. 依法诉讼:若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购房合同认购书无效的情况有多种,购房者需在签订认购书时仔细审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购房合同价格低于认购书

购房合同价格低于认购书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购房合同价格低于认购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给购房者带来了困扰,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从应对策略和法律分析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应对策略1. 明确合同效力:首先,购房者应明确认购书与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是购房合同的预备合同,其法律效力较低。

在购房合同价格低于认购书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购房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维权。

2. 沟通协商:购房者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了解价格差异的原因。

如果开发商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购房者可以考虑接受。

若开发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书的价格履行合同。

3. 法律途径:如果沟通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请求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购房者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对购房合同进行仲裁,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书的价格履行合同。

(2)提起诉讼: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书的价格履行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认购书与购房合同之间的价格差异。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在购房合同价格低于认购书的情况下,认购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预备合同,其法律效力较低。

但若购房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购房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在购房合同价格低于认购书的情况下,若开发商未能按照认购书的价格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购房合同价格低于认购书。

若购房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总结:购房合同价格低于认购书,购房者可采取沟通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维权。

在法律层面,购房者需关注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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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作者张东伟楼市中购房定金纠纷一直高居众多投诉之榜首,而该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出售人有权没收定金。

笔者就该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义在此作一番探讨。

第一,笔者以为认购书是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

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

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

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认购书的成立与生效只是对当事人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其“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只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在十天内其有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发出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

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只是对一个后启签约行为来时要有签约意图的约束,而不是对将来要签约的内容进行先期肯定。

因此,笔者认为,认购书其实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属于债权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

简单地说,某人签约了认购书,只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预售人洽谈购买的具体事宜,即可认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至于是否洽谈成功并签订合同则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观点认为,预约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

从表面上看,“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这似乎约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时间。

但实际上并不以然。

因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在一定时期,在该期限到来后合同才生效。

但在认购书签约之时,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正式的购房合同关系,故也就无所谓附期限的合同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认购书的预约合同是经常化的,如签订广告合同时需要预约广告版面、想投资证券业务的则需要预约开户、读者预约借阅热门图书、预约专家看病、商人在洽谈投资之前的预约面谈等等,其法律性质其实与认购书是一样的,都是为后一个正式合同的预先约定。

只不过一般的预约由于涉及标的数额小,双方权利义务简单明了,没有认购书这么引人瞩目而已。

第二,认购书成立且有效的法律条件。

当前,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认购书只有包括以下条款才能算是有效的:第一,约定特定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第二,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签约购房合同;第三,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第四,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解决签约纠纷。

诚然,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这并不表明认购书必须内容清晰、明确且对将来要签约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有约定才算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项要约要有法律效力则其须有确定的和完整的内容,也即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但究竟怎样才算是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根据此条之意,很显然,要求货物是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只要能够确定即算是满足了要约的条件。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更是简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价格、履行地点、时间及违约责任都可以事后确定。

买受人根据预售人公开发出的要约邀请前来考察其所出售的标的(即预售的商品房),这时候买受人向其提供事先早就拟好的认购书,这行为显然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要约,因为其希望买受人能根据其提供的认购书的内容与其签约即承诺。

而一旦买受人表示愿意与其签约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即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

这时候预约即宣告成立且有效,而无论是否书面签约或口头承诺,也无论是否认购书内容是否完整,只要其具备了特定的商品房即可。

至于数量多少,笔者以为也可以省略。

首先,购买商品房不同于动产货物,每个都可以相同且相等,所以如果没有约定数量,从一个到一千个,其对出卖人产生的利润及费用相差会很悬殊的。

但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其在预售时通过效果图很明确地向买受人表明其能够提供的所有商品房,同时通过空间坐标表明了某个特定的商品房座落在哪个层次、哪个位置、哪个朝向,即每个商品房都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空间,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商品房。

其次,由于商品房的售价巨大,现实中很少有买受人会同时购买2个商品房以上的数量。

退一步说,此时,由于商品房的质量、价格、面积、交付期限等最主要的条款都没有涉及或者说大概涉及,因此细谈商品房购买数量也是毫无意义的。

第三点是如何界定认购书的违约责任。

对于购房过程中不履行认购书义务的违约责任,一种观点是:在双方不能订立购房合同时,一方可以将认购书的内容视为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请求对方履行,或诉请裁判机关裁决并以裁决书作为买卖的依据。

如果违约方不能履行,则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包括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

笔者认为,认购书只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其法律效力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

购房者只要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约定的条款和日期有来和预售人签约购房合同的意图且真实地履行了其意图,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履行了认购书予其约定的义务。

至于购房合同双方有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则属于另一法律行为,和认购书无必然的关系。

认购书约定的定金,如果属于购房者无意前来和预售人根据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洽谈购房合同签约,则预售人有权不予以返还。

除此之外,预售人没有扣押定金的法律依据。

此时的定金性质应属于解约定金,本质上也就是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定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

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因认购书中对将来签约的本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价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结构等都有明确约定而视为将来签订购房合同是对其的细化、补充或变更。

如果真是具有这种功能,则认购书就成了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来要签约的本合同其实只是对认购书的条款更详细的修改和协商而已。

如真是这样,则岂不是将签约购房合同时间提前了么?预售人在提供购房合同同时标明购房合同签订后认购书即失效的条款又如何解释?比如说,某买受人与预售人约定了在10日后要向预售人购买5个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

10日买受人如期前往与预售人洽谈,双方对数量和价格都没异议,但对违约责任却无法达成协议。

此种情况下,预售人如因此以买受人违约而没收定金,则显然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签约购房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的条款上当然可以反复磋商。

如果由于合同的条款意见不一致,可视作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约,约定的定金就应该退回,这并不影响购房书的法律效力。

因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签约义务,只是因为双方就有关条款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当事人当然有权放弃签约的权利。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以为在认购书中规定“因认购人过错不订立买卖合同时,定金由预售人没收”,以及“因预售人过错不订立买卖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条款并非一定有效。

因为此类约定含糊不清,且太过于概括性,实质上是抹杀了违约的种类、程度,根本无法起到督促当事人签约合同义务的特定目的,反而会给不法者有乘机预设定金陷阱之机会。

之所以说并非一定有效,是因为这样笼统的约定,有可能把认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预售人签约购房合同的行为也包括其过错在内。

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过错行为,则守约方当然有没收定金的权利,这点前面已经分析过了。

第四点,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分析。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拘束力。

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时购房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再分析。

如果预售人事先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事实却依然以“优惠政策”诱惑购房者签约认购书,则显然有欺诈之嫌疑。

此时认购人并无过错,其所受到的损失(如利息损失、购买机会损失等),预售人应负全部责任。

如果认购人事先知道或者预售人已明确告之,则认购人也有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

但笔者以为由双方各自对半承担或分担责任,有失公平合理原则。

因为,认购书是由预售人一手制定且强制实施的,且其在出售其房屋之前有义务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都履行完毕以保证其出售的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暇疵。

这也是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的义务,且他也应知道签约违背法律强制性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他依然与购房人签约一个无效的认购书,这首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认购人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而主要责任应由预售人承担。

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二条规定,预售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点,签约认购书并非是法定程序,而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之上的诺成合同。

预售人要求签订认购书这一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有人以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即是,但实际上以上规定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之规定,且只针对期房而言。

相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买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条文并没有规定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的必要程序。

《合同法》和其它的行政法规对此也没有强制性规定。

因此,从法律上看,并没有必需要签约认购书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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