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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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9-18信息来源:枝江市公安局信息作者:枝公宣浏览次数: 261字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鉴定、评估、决定归还、变价或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证据、凶器等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涉案款物的管理负责机关,通过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做到保值、增值,并及时公示其管理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应当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推进。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接收第十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做好登记、查验、封存等工作,确保涉案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全力配合涉案款物的接收工作,提供所有有关涉案款物的信息和证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涉案款物的类型、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签署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记录,明确责任人和保管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但应当确保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确保涉案款物的来源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涉案款物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第十七条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损坏、灭失、盗窃或挪用。

第十八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等安全保护设施,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地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地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本

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本

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本
尊敬的XXX法院:
根据XXX法院关于查封扣押申请的立案审查意见,我作为公安机关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某XX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财物进行了查封扣押。

现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案由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依法拘留被申请人的案件情况,在依法取得搜查令的基础上,我们对被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进行了搜查,并在搜查过程中查封扣押了相关物品。

二、查封扣押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我单位合法搜查,现查封并扣押了以下财物:
1. 黄金首饰X枚;
2. 现金人民币XXX元;
3. 银行存折X本。

三、查封扣押期限和处置
根据法律规定,我单位将会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对上述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置。

四、申请人权益保障
申请人在查封扣押期间享有合法权益保护,若在此期间需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需向本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方可解封。

五、解封程序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在本案件侦查阶段或审理阶段结束后,如未涉及其他案件需要继续保持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将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封。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
XXXX公安局
申请人:XXX警官签名
受案法院:XXX法院
封交回执:
我单位收到了上述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相关物品进行了查封,并承诺按照要求在查封扣押期间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收受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 2010年5月9日(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

对涉案单位私设帐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款物转移。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实必须相符。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接受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刑事案件法律条文

刑事案件法律条文

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66.⾼某系⼀抢劫案的被害⼈。

关于⾼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有权要求不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 B.如公安机关不⽴案,有权要求告知不⽴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被害⼈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控告⼈、举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控告⼈、举报⼈如果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本题中,⾼某是被害⼈同时也是控告⼈,如果他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因此,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案,并且将不⽴案的原因通知控告⼈。

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题中,⾼某是被害⼈同时也是控告⼈,如果公安机关对抢劫案件不予⽴案的,应当将不⽴案的原因告知控告⼈⾼某。

因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被害⼈。

如果犯罪嫌疑⼈、被害⼈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故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

被害⼈如果不服,可以⾃收到决定书后七⽇以内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

对⼈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被害⼈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09 扣押和调取证据0902.调取证据3.执行调取。

(1)执行主体。

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取前告知。

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

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4)清点调取的物品、文件。

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

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0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1.保管。

对于扣押、调取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原始设备品牌型号、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扣押物品、文件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员,当场查验、清点,登记在册后签收。

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装入保管袋中,并在封口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装入保管袋的,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方式存入。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4)2.批准扣押(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扣押报告书》内容包括:所侦查案件的简要案情,拟扣押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拟扣押的物品种类,涉及的具体的邮政、电信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扣押的具体理由,扣押的法律依据等。

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包括:①该犯罪嫌疑人寄发的;②直接寄交该犯罪嫌疑人的;③寄交他人转交该犯罪嫌疑人的;④寄交该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扣押通知书》,将《扣押通知书》及回执送达协助扣押的单位。

正本由协助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

回执由协助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

3.实施扣押。

(1)执行主体。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2)扣押前告知。

向被扣押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扣押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扣押的义务。

(3)清点扣押物品、文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后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 - 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 - 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存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退返[ ] 号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领取人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退返[]号...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副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退返[ ] 号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扣押(调取)的有关物品、文件予以退还(返还)。

年月日(院印)附: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检退返[]号...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退返[ ] 号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扣押(调取)的有关物品、文件予以退还(返还)。

年月日(院印)附: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领取人附: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将有关调取或者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返还被害人或退还原持有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领取人。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第一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绍兴市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排列顺序1、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43、盘问笔录2、调查(结案)报案44、讯问笔录、违法嫌疑人员亲笔供述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先附空白纸)45、询问笔录(受害人、证人)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46、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照片5、罚款收据、银行收讫凭证47、鉴定材料6、责令限期通知书48、电话查询记录7、送达回执(可先附空白纸)49、查获、抓获经过8、执行通知书(回执)9、移送案件通知书10、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11、继续盘问通知书12、继续盘问人员家属通知书(发函收据)13、延长继续盘问呈批表14、延长继续盘问通知书15、受案登记表16、申请回避审批表17、传唤审批表/强制传唤审批表18、传唤证19、延长讯问查证审批表2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1、要求听证申请书2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23、举行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报告书26、检查审批表27、检查证28、检查笔录29、抽样取证审批表30、抽样取证证据清单31、先行登记保存(处理)证据审批表3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33、返还保存物品清单34、扣押物品、文件审批表3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6、扣押物品、文发还凭证37、收缴物品审批表38、收缴物品决定书39、收缴物品清单40、销毁物品审批表41、销毁物品清单42、销毁记录 50、违法(嫌疑)人员身份证明51、医院伤情鉴定书、病历卡、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等5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5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行政拘留所回执)5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56、担保人保证书57、退还保证金审批表5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59、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60、没收保证金审批表 6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62、其他需保存的材料第二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案卷卷内要紧材料排列顺序

纪检监察机关案卷卷内要紧材料排列顺序

纪检监察机关案卷卷内要紧材料排列顺序一、直接了结、谈话函询了结、初核了结类案卷(一)程序卷1.证明问题线索来源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领导指示、会议决定、巡视巡察发觉或报案、控诉、举报、自首等案件来源材料;2.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问题线索备案呈批表;3.指定管辖决定书,直接办理决定书;4.纪检监察室集体研判记录;5.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记要;6.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7.问题线索处置方案;8.谈话呈批表,函询呈批表;9.谈话函询方案,谈话函询工作预案;10.委托谈话函(程序标准第24条);11.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12.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13.谈话函询情形报告;14.谈话函询予以了结澄清材料;谈话提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材料;15.初步核实呈批表;16.初核工作方案,平安预案;17.初核情形报批表;18.初核情形报告;19.初核工作专题会议讨论记录;20.谈话通知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1.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2.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2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4.退还、返还调取财物文件清单;25.勘查证,委托勘检书,委托解剖尸身通知书,解剖尸身通知书;26.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7.利用技术调查方法呈批表,利用技术调查方法通知书;28.延长技术调查方法呈批表,延长技术调查方法通知书;29.解除技术调查方法呈批表,解除技术调查方法通知书;30.利用限制出境方法呈批表,利用限制出境方法通知书;31.延长限制出境方法呈批表,延长限制出境方法通知书;32.解除限制出境方法呈批表,解除限制出境方法通知书;33.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3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卷依照一事一证的原那么,依照以下顺序装订:1.谈话记录、谈话笔录、被谈话人书面材料、函询说明材料、谈话函询对象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材料、自书材料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统计数据查询管理规定为规范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受理。

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查询申请。

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

书面查询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

查询项目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

必要时查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

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馈。

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反馈查询结果。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一、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行政案件扣押法律文书(3篇)

行政案件扣押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文书编号:〔2023〕行扣字第0001号案件名称: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案件编号:〔2023〕行初字第0001号一、扣押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张某某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现决定如下:一、扣押物:1.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电子产品等;2.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经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货架、收银台、空调等;3.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账本、发票、合同等财务资料;4.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与非法经营相关的宣传资料、广告物品等。

二、扣押期限:自扣押之日起,扣押期限为六个月。

如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延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扣押期限。

三、扣押地点:扣押物品存放于本机关指定的扣押场所,即本市XX区XX路XX号行政扣押仓库。

四、扣押理由:张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被本机关依法传唤至本机关接受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其经营的商品来源不明,且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张某某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

五、当事人权利义务:1. 张某某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不得自行处理扣押物品,不得擅自转移、变卖、赠与、出租、出借扣押物品;3.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如需使用扣押物品,应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4.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应承担保管扣押物品的费用。

六、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扣押物品清单(以下为扣押物品清单,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举部分物品)1. 服装类:- 男士休闲裤50条- 女士连衣裙30件- 儿童服装20件2. 电子产品类:- 手机10部- 平板电脑5台- 耳机10副3. 经营设备类:- 收银台1台- 货架10个- 空调2台4. 财务资料类:- 账本2册- 发票50张- 合同10份5. 宣传资料类:- 广告海报20张- 传单1000份三、扣押通知(以下为扣押通知,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举部分内容)致:张某某本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财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6.04•【文号】发改厅[2008]1392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审判机关,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

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六条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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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
检 退返[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__条的还)。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附: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将有关调取或者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返还被害人或退还原持有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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