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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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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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第一节:举证程序规则一、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

二、最佳证据规则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三、自认规则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则。

自认的分类:(1)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2)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3)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4)明示自认与默认自认第二节:查证程序规则一、关联性规则关联性规则是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可采性规则三、主询问、反询问规则四、诱导性询问诱导性规则中的诱导,是指在法庭听审证人时,询问人借助于发问时的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的示意,足以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导致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

五、唤起证人记忆规则六、预防规则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措施。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的隔离或排除,伪证的处罚七、特权规则在证据法上,特权规则是指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但证人中的一些人因为特殊的情形而享受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特别权利。

八、意见规则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九、排除规则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对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而予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情和作为裁判的依据。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一项要求。

即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的意见,也就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推测应不予采纳。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关键词: 可采性规则 排除规 则 传 闻规则 优先证据规 则 证 言豁免 规则 预防规 则


证 据 规 则 概 述
涉 及 的案 件 事 实 的认 可 , 得 以其 后 的 诉 不
证 据 规 则 依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 要 有 以 主 下 几 种 分 类 : 证 据 规 则所 规 范 的证 明 1按 活 动 的不 同 , 将 证 据 规 则 分 为 证 据 收 集 可 的 规则 , 范证 据 审查 的证 据 规 则 和 规 范 规 证 据评 价 的证 据 规 则 。 如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例 规 则 就 是典 型 的规 范 证 明力 的 规 则 , 传 而 闻 规 则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却是 规 范 证 据 非 能 力 的规 则 。 民事 诉 讼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依 靠 当 事 人 对 抗 式诉 讼 行 为推 动 的 , 法 官 只 是 处 而 于 居 民中 裁 判 的 地 位 . 而 设 立 证 据 规 则 因 对 当事 人 和 法 官 , 于 证 据 收 集 , 供 , 对 提 运 用 进 行 规 范 , 得 尤 为 重 要 , 据 规 则 的 显 证 作 用 不 可 小 窥 。就 拿 我 国 的 证 据 规 则 来 说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对 于 证 据 的 规 定较 少 , 另 设 证 据 规 则 可 以弥 补 民事 诉 讼 法 而 的不 足 。设 立 严 格 的 证据 规 则 , 于 保护 对 程 序 的 公 正 性 , 事 人 诉 讼 权 利 , 障社 当 保 会 的公 共 利 益 具 有 不 可 忽 视 的作 用 。 二、 当今 主要 的证 据 规 则 由于 各 国 分属 不 同 的 法 系 , 又有 自 己 不 同 的法 律 演 进 过 程 , 自然 证 据 规 则 名 目 繁 多 , 抽 取 主 要 的证 据 规 则 做 详 细 的阐 先 述 . 国和 外 国是 否 使 用 该 规 则 也 会 分 别 我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民事证据特权规则研究

民事证据特权规则研究

民事证据特权规则研究作者:刘芹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1期通常而言,向法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主体具有不可选择性。

但是,由于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及国家政策诸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证人中的一些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免除承担作证义务的“作证特权”的相应规则,便构成证据法上的一种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要(一)证据特权的界定和特点证据特权是在诉讼中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豍。

其特点有:第一,享有证据特权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证人。

第二,该适格的证人必须是具备特定的原因。

第三,证据特权的内容必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所获得的。

第四,证据特权是对证人所负有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第五,证据特权是相对性权利。

(二)证据特权的分类证据特权的种类很多,在学理和判例上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依证据特权的法律渊源为准,分为宪法性证据特权和非宪法性证据特权。

(2)依证据特权所保护的具体事项为准,分为亲属拒证特权、职业秘密特权、公务特权、不自证其罪特权等。

(3)依证据特权所保护的利益为准,分为私人证据特权和公共利益证据特权。

二、民事证据特权规则的域外考察(一)英美法系的民事特权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特权相对应的是“保密特权”,指的是基于法律承认的某些特殊利益,证人可以拒绝开示或者出示其掌握之证据,或者拒绝回答相关问题之权利。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证据特权规则的规定具有层次性,在国家的宪法和证据法中都有所体现。

第二,从证据特权规则的产生来看,各种不同的特权的规定是通过法院的判例逐渐形成的。

第三,英美证据法对于证据特权规则的规定足以看出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大陆法系的民事特权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特权又被称之为是“证言拒绝权”,其内涵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的审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用以证实其提出的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材料。

证据的目的在于确立将要判断的事实,因此,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诉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的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次,《民诉法》规定证据的提供必须具备真实性。

有关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事实,并且其内容完整、准确、可信。

对于书证、物证等物质证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保管,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或更改。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口头证据,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

此外,《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认定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会根据法定的质证程序,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同时可以依法采集调取相关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量。

最后,《民诉法》还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

即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

一、事实主义原则民事诉讼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法院只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征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依据法官主观臆断或推测。

这是因为事实主义原则可以确保诉讼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证据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法定证据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作为证据的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审理。

三、证据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证据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即当事人必须自己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其权利。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涉及到法定倒推和法定举证,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四、证据保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包括勘验、鉴定、查封、扣押等手段,可以防止证据丧失、毁损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发生。

五、证据充分原则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证据充分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与其主张一致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证据规则的灵活性虽然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规则和原则。

法院可以视情况对证据进行评估、推论和权衡,以最大限度地发现真相和确权。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原则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则和原则,合理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并尽力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已于2001年1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2002年4⽉1⽇起施⾏。

⼆○○⼀年⼗⼆⽉⼆⼗⼀⽇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文献综述】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为更好地维护控诉双方平等地位,以追求诉讼程序和实体上的正义。

那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就应重视如何筛选和适用证据,证据可采性规则就是这样一种证据筛选适用规则。

我国诉讼法理论界对于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并不十分充分,且长期侧重于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有关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论著并不多,所以笔者希望能够在传统的证据法理论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与借鉴先进法制国家的司法经验,并进行总结与思考,以期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在我国诉讼法领域中,对于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有关界定并不十分清晰,民事诉讼领域尤其如此,所以本文希望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概念界定开始来进行论述,然后进一步阐述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价值,以有利于进一步对该理论进行研究,以及为完善我国可采性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外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证据理论中的术语,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产生与发展也在英美国家之中。

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历史来看,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发展首先是伴随着陪审制的产生而来的,陪审制,“原则上,法律问题由法官解决,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解决”1而基于陪审团人群的不特定性,为了保障审判公平有效地进行,所以必须有一系列相关规则来约束。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传统上实行陪审团制度, 而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选择的, 他们不像职业法官那样精通法律, 富有审判经验, 容易受到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的误导而对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 为防范陪审员被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引入歧途, 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和制定法逐步形成了以证据的可采性( 亦称容许性) 为主线的一系列证据规则, 如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2。

法官可以运用这些规则对当事人双方所举的证据进行可采性审查,从而排除与法律﹑政策相悖的证据,从而防止不可采证据对于陪审团的误导,进而避免产生有失法律公正的情况发生。

我国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构想之一--建立特权规则

我国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构想之一--建立特权规则

来保障人权及维护社会制度 ,这种制度即特权规则。特权规则在我国立法 中几乎是一片空 白, 并且 在理论
上也 不够 广泛关 注 。
我国现行 《 民事诉讼法》第 7 0条第 1 款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
证 ” 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 ;《 8 款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可见在我 国,凡是知


引言
证据资格 ,即证据能力或证据适格 ,是指证据方法或证据材料可用做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资格。就 证据的容许性而言就是可以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具体到何种证据才是适格的证据 ,从立法上
看 ,一般是不予肯定规定的 ,而往往规定 的是排除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材料 。而设立证据排除规则的法 理基础是保障查明案件真实 ,以更好 的保障人权及维护社会其他利益 ,保障人权及维护社会其他利益是查 明案件真实的 目的,查明案件真实是保障人权及维护社会其他利益的手段 ,因此 , 法律应当设立一种制度
第2期
辽 东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O1 LAODON UNI ER n 7 I G V S
第 8卷
总第 4 7期
No. 2. 20 6 o
Vo. 8 S m . 4 1 , u No 7
我 国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完 善 的构 想 之 一
— —
建立特权规则
到了汉代 ,亲属隐匿已发展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 亲亲得相首匿” ;到唐代 ,亲亲相隐已在法律上形成 了一套 完 整的制 度 。从 内容上看 ,容 隐 主体 范 围已扩大 为到 同财 共居 者 之间 ,外祖父母 、外孙 、孙 媳 、丈
夫之兄弟 、兄弟之妻之间以及部曲、奴裨为主隐;容隐的权限也不仅 限于 ‘ 有罪相为隐 ’ ,而且还容许

民法的证据规则

民法的证据规则

民法的证据规则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判决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证据规则为判断和接受证据提供了指导,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民法中的一些关键证据规则。

1. 证据的定义民法中对证据的定义是指能够确凿地证明民事事实真实性的材料或信息。

证据可以被用来支持或反驳当事人的主张,并由法庭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2. 证据的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相关事实真实性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视频录像等可以被视为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在判断案件真实性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相关事实真实性,但可以通过推理和合理的推断得出相应结论的证据。

例如,间接证据可能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虽然间接证据不如直接证据具有直接可信度,但它们在缺乏直接证据时起着重要的作用。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都有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而被告则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辩解或反驳。

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庭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4.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收集和保全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证人的传唤、鉴定人的指定、物证的保全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5. 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根据民法,法庭应当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采信。

法庭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可信度等因素来评估证据的价值。

无效或证据不足的证据可能被法庭排除,而直接证据和可靠的间接证据会得到更多关注。

6. 证据的价值和证明力在做出判决时,法庭会考虑所有的证据,并根据其价值和证明力来作出决策。

根据证据的权重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法庭会综合评估并形成最终的判决。

结论民法的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规定。

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简述

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简述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简述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治社会中的公力救济基础便是司法诉讼制度,而司法诉讼活动的裁判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

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裁判活动的基石,证据就是证明法律事实的基本。

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性内容,任何情况不得偏离。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基本内容: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二、民事诉讼的特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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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没有认识到证据特权规则存在的价值。

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增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

本文简单介绍了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及设立目的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种类,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并提出关于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关键词:特权;证据;社会关系
我国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仅赋予了证人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述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
特权又称为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基于特定身份或者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①。

因此,这里讨论的享有的特权的主体不限于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证据法上的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二)设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目的
与其他一般证据规则相比,证据特权规则并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相反它们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信赖利益而掩盖事实真相。

证据特权规则是为了克服法律在权衡各种利益时片面强调证人和
当事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价值的毛病。

在某种情况下,当他们的作证义务所带来的的价值小于其他价值时,法律应更注重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分类
1.亲属拒证特权
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有权就某一特定事项拒绝向法庭作出证明。

在德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亲亲相为隐”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证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

②美国设立了婚姻特权,包括拒绝提出不利对方的证言和夫妻间的隐私,但其他人可以在法庭中予以披露夫妻在公开场合的交谈内容。

可见,设立亲属拒证特权是世界各国证据立法趋势。

2.职业秘密特权
职业秘密特权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有权就因执行业务或者身份而得知的他人秘密拒绝向法庭作证的权利,它是基于保护特定职业社会关系而产生的。

如英国法规定了律师有权拒绝对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作证。

美国法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医生和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牧师与信徒之间的特权等。

3.公务秘密特权
公务秘密特权是指证人有权就有关公务秘密的问题拒绝作证,主要保护的是国家的安全和秘密。

英美法德都确认了此项权利,比如在德国,以法官、公务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为证人时,询问关于职务上应守秘密的事项,以及许可其作证的问题,适用公务员法中的特别规定。

③免除公务人员对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秘密作证义务,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发展研究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
我国民诉法第67条和第72条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53条、第55条也仅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新修民诉法第73条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也仅限于健康问题、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原因。

可见,我国民诉法至今也没有对证据特权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但我国关于证据特权的规定也散见于一些成文法,例如,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
39条规定:”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条文虽没有指明律师不得就其在职务中由当事人告知的案情向法庭作证,但实践中多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律师不应当作证。

我国采取纠问式诉讼模式,审判员主导整个诉讼,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业务特权可以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和业务灵活度,因此此项特权对促进中国律师在法律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涉及公共利益特权方面我国也作了少数规定,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起着类似雨公共利益特权的作用。

(二)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通过对我国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特权规则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并且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

我们应该看到,”对于公民的人权保障不应仅仅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而且还应当表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价值以及伦理价值等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④。

我国目前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在证据法中应规定有关证据特权的内容,在设计这项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是采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可仿照美国关
于证据特权的立法趋势采用成文法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各种证据特权的名称、定义、内容、适用范围,以此避免司法运作中的人为扩大适用可能造成的混乱。

”⑤明确规定可以主张特权的主体包括证人、当事人及律师等。

根据特权所要保护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大致上可以分为亲属拒证特权、职业秘密特权以及公共利益特权三类,具体的种类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2.明确规定特权的例外情况。

证据特权是以牺牲个案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某些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充分考虑其负面效应,可能会动摇人们对整个司法公正的信念,因此要对证据特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规定”如果寻求或获得律师的服务是为了帮助某人实施或计划实施犯罪或欺诈,那么就不存在特免权”⑥等。

3.确立审前程序以及一系列的相关规则。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据特权制度不是单独存在的,它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与之配套。

我们要确立相类似的规则,就必须逐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诉讼程序和规则。

这一问题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证据立法就可以解决的,还牵涉到其他程序法及实体法的完善,从而保证相关的证据特权规则可以顺利地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注释:
①吴丹红著:《特免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②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8页。

③李昌柯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页。

④汤维建:《我国证据立法的体制结构与内容安排》,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⑤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⑥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参考文献:
[1] 吴丹红著:《特免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李昌柯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 汤维建:《我国证据立法的体制结构与内容安排》,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5] 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蔡琴,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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