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检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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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升船舶检验的服务能力,保障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检测和丈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并保障其检验能力满足本行政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拟从事检验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当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活动,应当设立验船公司,其检验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当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验船公司擅自开展检验业务的,签发的证书无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审批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中国公民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外国公民在外国验船公司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当满足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船舶检验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船舶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四个主要环节,申请、准备、实施和报告。

申请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检验类型、检验标准等内容。

准备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按照检验要求对船舶进行准备,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实施阶段,检验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对船舶进行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报告阶段,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报告,对船舶的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总结。

其次,船舶检验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其次,船舶在接受检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最后,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流程严谨而复杂,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关于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消防设施检测引进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的设想

关于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消防设施检测引进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的设想

( )流动性。 由于船舶是流动 的 ,除了 2 船舶的靠离港 口,船舶5 0%的时间是处于运 营状态 ,除特殊情况外 ,对运输 中的船舶进行 监管 的难度相当大。由第j方安全技术定期检 = 测 ,能够弥补 内河危险品船舶的有效监管 ;
( 3)隐 蔽 性 。 “ 雀 虽 小 , 五 脏 俱 麻
范 状态 ;
( 2)明确 内河危险品船舶 的消防监管重
区 、县都存在 内河危险品的船舶运输 、装卸作 业 。每年全市通过内河运输 的危险品总量 约为 20 ,内河危 险品船舶众 多并呈发展态势 , 0 万t
单靠消防部 门人员进行监管是有限的。而水上
点 ,便 于消 防监管 人员从 日常监管 中脱 离出
效密闭 ,锁 紧件是否齐全完好 ;
( 货 舱 的舱 盖 ,围壁通 道是 否密 封完 3)
好。
6 .灭火器的检测
灭火器称重检查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 .应急消防泵 的检测
( )柴油机作为起动动力的应急消防泵, 1 是
( ) 1 站室 门、遥控箱 门是否有清晰的标
示 ,并应向外开启 ; ( 灭火系统操作处是 否配置清晰的使 2) 用说明和操作流程图; ( ) 3 机舱施放 阀、遥 控施放装置声光报
来 ,紧紧抓住监管的重点 ,提高 日常消防监管
的 效果 ;
( 促进消防工作 在内河危险品船舶上 3)
消防部门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第三方安全
的开展 ,建立健全内河船舶消防档案 ,有利于
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的开展 。
技术定期检测 ,能够弥补内河危险品船舶的监
管 力 量不 足 ;
否能在3 i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动力源起动六 0m n
次 ,并在前 1 i内至少起动两次。并应保持规 0 n a r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 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登记备案为避免代理企业重复提交有关材料,便于企业生产,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对符合条件的,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

《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注: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洋山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

(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正式入境时间4小时前申请办理船舶入境预检手续。

通过网上报检,将《总申报单》和《船员名单》(有旅客进行网上报检的还需提供《旅客名单》)发电子邮件至yangshanb ianjian@163.com,洋山边检站将为其办理船舶预检手续。

船方代理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边检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船舶抵港后,船方代理人必须立即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表》,全外派船还须提交《国际航行船舶停泊期间自管责任书》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船舶可以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可以上船,但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是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相当于正处级。

人员编制为65名。

主要职能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渔港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本市渔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和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在本市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对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有关工作。

办理本市管辖渔业船舶的登记。

对本市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批准或确认。

负责对本市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4.负责本市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5.依法对渔港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员管理中的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6.承办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设8个内设机构,包括:1.办公室。

2.政策法规科。

3.渔港监督管理科。

4.渔业船舶检验科。

5.综合管理科(装备和信息技术科)6.堡镇渔港监督(堡镇渔业船舶检验分局)。

7.芦潮港渔港监督(芦潮港渔业船舶检验分局)。

8.吴淞渔港监督(吴淞渔业船舶检验分局)。

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船舶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载着货物和人员在海上进行运输。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国家规定船舶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换证。

船舶检验换证是一项细致且必要的程序,它可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和符合法律法规。

下面将介绍船舶检验换证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检验换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船检机构申请检验换证。

申请资料通常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安全装备证书、船员证书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的准备和递交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完整准确的资料才能使检验换证的流程顺利进行。

二、检验前准备在申请资料被接受后,船检机构会安排检验员到指定地点对船舶进行实地检查。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提前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洁船舶、整理船舶资料、检查船舶各项设备是否完好等。

确保船舶的所有设备和系统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延误。

三、现场检验检验员在到达现场后会对船舶的各项设备和系统进行详细检查。

检验范围通常包括船舶的结构、机械设备、通信设备、航行设备、安全装备等。

检验员会根据相关标准和法规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所有的发现问题都会被记录下来,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四、整改和复检如果在现场检验中发现了问题,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通常包括修复故障设备、更新安全装备、更换过期证书等。

完成整改后,需要向船检机构提交整改报告以便安排复检。

复检会由检验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只有通过复检后,船舶才能取得新的检验证书。

五、颁发新证书在完成复检后,船检机构会根据检验结果颁发新的检验证书。

新的检验证书通常包括船舶的相关信息、检验结果、有效期等内容。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妥善保管好新的检验证书,以备将来检验换证时使用。

船舶检验换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能够保障船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无人艇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无人艇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无人艇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无人艇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4〕1634号为推动智能技术在船舶领域的研发和应用,保障无人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无人艇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技术规范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8月12日附件1.无人艇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4)(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由部海事局组织开发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以下简称VIMS5.0系统)已通过了评审验收,现具备了推广使用的条件。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VIMS5.0系统,在全国各有关船检单位推广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VIMS5.0系统推广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推广方案》)应不迟于2007年6月1日、其他单位应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VIMS5.0系统的推广启用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证书的防伪,对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自2007年6月1日起;对其他单位,自2007年12月31日起,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必须用VIMS5.0进行编制、打印,凡未使用VIMS5.0系统打印的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将被视为无效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VIMS5.0系统的推广启用工作;要按附件1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的准备工作。

请各单位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推广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人员报部海事局船检处。

四、2003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检验项目表随VIMS5.0系统的启用而同时启用。

格式见部海事局海船检[2003]248号文。

五、《船舶起重设备证书》、《内河气垫船储备浮力证书》、《船舶试航证书》格式业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现一并予以公布。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与检验间隔期冲突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与检验间隔期冲突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图 1 案例船舶的适航证书
该船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进行了中间检验,证书有效期 标示为至 2018 年 9 月 2 日止,下次年度检验日期标示为 2018 年 9 月 3 日,换证检验日期标示为 2020 年 9 月 3 日。显然, 这里证书上标示的换证检验是指该船五年期的换证检验。
在本案的研究过程中,笔者还专门整理了该船历年证书 上标示的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日期,如表 1 所示。
然而,问题的根源在该船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是短期证书, 且证书上标示了该证书的有效期,这也是目前部分船检机构 的通行做法,片面认为内河船和国内航行海船在检验方面较 国际航行船舶方便,往往在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完成后给这 些船舶重新签发一年期左右的短期证书(注意:签发的不是 长期证书),并在这份短期证书上标示有效期,要求船方按 时申请法定检验。此外,短期证书还给出了下次检验日期, 如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等具体信息。
船方解释称:该船上述船检证书对下次检验日期做出了 规定,距检查当日最近一次检验的类型为年度检验,根据该 船 9 月 2 日的周年日,结合船舶可以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 后各 3 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的规定,因此即便在 2018 年 12 月 2 日进行年度检验也是可以接受的。船方已于 2018 年 10 月份向船检机构申请了年度检验,符合检验要求。
中图分类号:U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07-0026-02
1 问题引出
2018 年 11 月,在对崇明海事局辖区某海船检查时发现该 船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签发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防 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均至 2018 年 9 月 2 日止,遂认为 该船船检证书上的有效期均已过期,认定该船船检证书失效。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八)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渔业 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 可等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九)承担主管机构委托的未取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 个别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已取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 的日常检验和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及国际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和发证; (十)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统计及汇总上报; 商船:
青海
青海省交通工 程技术服务中

商船、渔船
宁夏 新疆
宁夏回族自治 区船舶检验中

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道路运输
管理局
商船、渔船 商船、渔船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商船: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北京市籍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五)承担辖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 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等工作的 现场考核和初审工作,以及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六)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未取得我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个别检验和发证工 作;负责已取得我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的日常检验和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 排放及国际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九)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上海 船检 证书

上海 船检 证书

上海船检证书摘要:一、上海船检证书的概述1.上海船检证书的定义2.上海船检证书的作用3.上海船检证书的种类二、上海船检证书的申请与办理1.申请上海船检证书的条件2.申请上海船检证书的流程3.办理上海船检证书的时限三、上海船检证书的有效期及更新1.上海船检证书的有效期2.上海船检证书的更新流程四、上海船检证书的查询与验证1.上海船检证书的查询方式2.上海船检证书的验证方法正文:上海船检证书,是指在中国上海市依法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船用产品及船用设备进行检验后,所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

它对于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上海船检证书共有以下几种类型: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设备检验证书、船舶卫生证书、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

每种证书都针对船舶的不同方面和功能,确保船舶在各个方面都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申请上海船检证书,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船舶必须符合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船用产品及船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缴纳检验费用、进行检验等环节。

一般情况下,办理上海船检证书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上海船检证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其他证书的有效期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更新证书。

更新流程与申请流程类似,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已经颁发的上海船检证书,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查询和验证。

一种方式是通过上海海事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船舶检验证书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这些查询和验证方式有助于确保船舶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之,上海船检证书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文件。

二手船舶销售协议:2024年国内船舶交易版

二手船舶销售协议:2024年国内船舶交易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二手船舶销售协议:2024年国内船舶交易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船舶信息1.1 船舶类型1.2 船舶名称1.3 船舶注册港口1.4 船舶制造日期1.5 船舶现状1.6 船舶所有权证明2. 销售价格与支付方式2.1 船舶销售价格2.2 支付方式2.3 支付时间表3. 船舶检验与交付3.1 船舶检验3.2 检验费用3.3 交付日期3.4 交付地点3.5 船舶交付状态4. 船舶过户手续4.1 过户手续办理4.2 过户费用5. 船舶维修与保养5.1 维修保养责任5.2 维修保养费用6. 风险责任6.1 船舶运输途中损失 6.2 船舶故障维修费用6.3 法律变更影响7. 合同解除与违约7.1 合同解除条件7.2 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8.3 仲裁费用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11. 第三方受益11.1 第三方受益人11.2 第三方权利12. 其他条款12.1 船舶保险12.2 环境保护13. 附件13.1 船舶相关文件13.2 支付凭证14. 签署页14.1 卖方信息14.2 买方信息14.3 见证人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船舶信息1.1 船舶类型:二手散货船1.2 船舶名称:海翔号1.3 船舶注册港口:上海港1.4 船舶制造日期:2010年1月1日1.5 船舶现状:船舶技术状态良好,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船舶进行了全面的维修和保养。

1.6 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已提供相关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二条销售价格与支付方式2.1 船舶销售价格: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2.2 支付方式:买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购船款项分三次支付给卖方。

2.3 支付时间表: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船舶销售价格的10%;第二次支付:船舶检验合格后,买方支付船舶销售价格的40%;第三次支付:船舶交付且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支付剩余的50%。

关于船舶岸电的安全管理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要求的探讨

关于船舶岸电的安全管理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要求的探讨

关于船舶岸电的安全管理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要求的探讨摘要: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船岸电力系统的加快构建和有效落实,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重大战略决策的有力行动。

笔者梳理船舶岸电在船舶检验方面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海事监管中发现的涉及船舶岸电使用的问题,为受电船舶、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船舶检验机构、海事安全检查人员等在规范使用船舶岸电时提供参考,推动船舶岸电的规范使用,符合要求。

关键词:船舶岸电;“双碳”战略;绿色交通一、研究背景船舶使用岸电系统,既可以降低船舶营运成本,又减少了自发电产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污染,减轻船员值班工作压力。

以上海市为例,2023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发布《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提升交通绿色清洁水平,将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实施更严格的船舶排放控制区。

计划明确,推动港口绿色发展。

研究在黄浦江和苏州河主要航段设立绿色航运示范区。

加快推进老旧船舶淘汰,加强船舶冒黑烟和燃油质量执法检查。

推动内河混合动力船舶、纯电动船舶试点应用。

加快港区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替代,2025年1月1日起,实现港口新增和更新作业机械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

推进内港码头岸电标准化和外港码头专业化泊位岸电全覆盖,2025年1月1日起,实现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岸电设施常态化应用,港作船舶岸电使用率力争达到100%。

在船舶岸电技术的实际应用中,应充分明确船舶的特点,加强船舶岸电设施设备检验和应用,保障供电系统有效运行。

二、船舶检验内容背景(一)国际航行船舶无安装要求,如安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其应满足《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年修改通报》的相应要求。

(二)国内航行海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第7章第7.2.8条,7.2.8.1、7.2.8.4及修改通报的要求,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中有关船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要求检验要求:第1篇第1章、第2章、第3章第2节3.2.1(2)⑱(货船)和第8章第2节8.2.1(2)(客船)。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O 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二O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其船舶检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验船公司,系指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并具体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海上设施等检验活动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船舶检验活动系指在中国境内:(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包括审图检验);(二)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实施入级检验(包括审图检验);(三)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的检验(包括审图检验);(四)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五)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检验、评估与认证等。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
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8.01.12
•【字号】沪价行[1998]18号、沪财[1998]13号
•【施行日期】199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
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18号沪财[1998]13号1998年1月12
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船舶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2007年)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员:新年依始,我处收到航运单位的函电,了解关于船舶安全检查中“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认定,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将相关意见告知各船舶安全检查员,请遵照执行。

一、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于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存有缺陷,纠正意见为指定期限的,如下一港纠正,14天,一个月纠正等,如遇船舶下一港或14天内驶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在返回国内港口时申请复查。

即便返回国内港口时已经超过了14天,一个月纠正等期限时,只要船舶已经如实纠正了缺陷并在到达国内第一港申请复查,则各船舶安全检查员对此不应认定为违章事件。

二、在船舶安全检查实践中,经常遇有船舶已经纠正缺陷并向海事机构申请复查,但往往因为海事机构的原由(如周末或人手紧张无法安排等),造成船舶已纠正缺陷但安检本上却没有复查盖章通过的事实。

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往往不在船方,作为违章处罚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因素。

因此在船舶监督处2006年承担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课题中,将“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删除,而代以“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缺陷进行整改或纠正”作为违章认定。

该观点在2006年11月港口国监督第5次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全国各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和部局船舶处的基本认可。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各船舶安全检查员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对于本通知第二条,建议各船舶安全检查员更注重船舶是否实际纠正或整改了缺陷。

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稿通过后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上海中船船舶设计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上海中船船舶设计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海中船船舶设计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上海中船船舶设计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上海中船船舶设计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舶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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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CJ/J7.5-08 上海市船舶检验处
船舶审图申请书
B/0 标识号:
(由本处填写)兹申请上海市船舶检验处对下述船舶的设计图纸按有关法规及规则进行审查。

营运船、重大改建、一般改建、单项审图及其他审图应附加填写下表
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部分图纸由供方提供时、图纸分批送审时、改建范围等情况,请详细说明内容)
注: - 适用 - 不适用(请继续填写续页)
本船舶设计应满足下述规范、规则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
申请方承诺并确认已详细阅读下列条款及该船舶适用的有关规范或规则,并同意受其约束:1、申请方应按照本处的要求提供审图所需的图纸、报告、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信息,并对
所提供图纸、报告、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申请方应为本处的审图工作提供方便,保证支付本处由审查批准图纸产生的费用,即使
由于申请方申请后撤回申请使此项审图未能完成,申请方也应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本处支付相应的费用。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方单位盖章)
退领图纸日期:年月日(申请方领图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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